更新时间:2020-11-14 18: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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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公务员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第五条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
第六条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原则
第八条 分类管理、效能原则
第九条 宪法宣誓
第十条 法律保护原则
第十一条 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管理机关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公务员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务员的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职位分类制度
第十七条 职务序列设置的根据
第十八条 领导职务层次
第十九条 职级序列
第二十条 具体职位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
第二十二条 衔级制度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三条 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的录用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录用部门
第二十五条 报考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不得录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录用前提
第二十八条 招考公告
第二十九条 对报考申请的审查
第三十条 考试方式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复审、考察和体检
第三十二条 公示
第三十三条 特殊职位录用
第三十四条 试用期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 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 考核方式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结果的作用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 任职方式
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任免
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公务员任免
第四十三条 任职前提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兼职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 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六条 领导职务晋升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职务空缺时任职人选产生方式
第四十八条 领导职务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
第四十九条 逐级晋升
第五十条 降职
第八章 奖 励
第五十一条 奖励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十二条 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奖励的种类
第五十四条 奖励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 重大工作的奖励
第五十六条 撤销奖励的情形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 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第五十八条 请示报告
第五十九条 违纪行为
第六十条 对上级决定或命令有异议时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 处分的实施
第六十二条 处分种类
第六十三条 处分程序
第六十四条 处分的后果和期间
第六十五条 处分的解除
第十章 培 训
第六十六条 培训方式和机构
第六十七条 培训种类
第六十八条 培训的管理、时间和结果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交流制度
第七十条 调任
第七十一条 转任
第七十二条 挂职
第七十三条 服从交流决定
第七十四条 任职回避
第七十五条 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条 公务回避
第七十七条 回避的程序
第七十八条 关于回避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七十九条 工资制度
第八十条 工资构成
第八十一条 工资水平的确定
第八十二条 福利待遇
第八十三条 保险和抚恤优待
第八十四条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