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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报考条件
报考公务员, 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 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部门规章及文件〕
《公务员录用规定 (试行) 》 (2007年11月6日 人事部令第7号)
第18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35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 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 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