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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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不得录用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 被开除公职的;

(四)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