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春秋的龟卜
西周所传留的筮占例子极少,其实,即使是作为考古遗存的殷商甲骨记录,在占卜方面也只是为我们提供了简单的“问题”和“答案”,还不能为我们演现出整个的操演过程,更不能完全显现占问的历史情境。春秋时代就大不一样,《左传》及《国语》保留了许多文字记载,通过这些记载,我们不仅可以生动地了解当时的发问过程,也可以由这些解释活动而了解当时人们的文化与思想观念。
我们先来看龟甲占卜的材料,《左传》中最早的占例是桓公时:
初,懿氏卜妻敬仲。其妻占之,曰:“吉,是谓‘凤皇于飞,和鸣锵锵。有妫之后,将育于姜。五世其昌,并于正卿。八世之后,莫之与京’。”(庄公二十二年,杨注221—222页,以下引《左传》皆据此书页码,不再注明)
杨伯峻云:“疑‘凤皇于飞,和鸣锵锵’两句是卜书之辞,‘有妫之后’以下数句,则为占者之辞。”[1]不管哪几句是卜书之辞,“是谓”表明,此例的断占依据了“卜书之辞”,是没有疑义的。此种卜书之辞,亦称为“繇”。如下例:
(卫)孙文子卜追之,献兆于定姜。姜氏问繇。曰:“兆如山陵,有夫出征,而丧其雄。”姜氏曰:“征者丧雄,御寇之利也。大夫图之!”(襄公十年,978—979页)
孔注:“繇,兆辞。”正如易筮有爻辞,甲占亦有兆辞,称为繇。孙文子为追寇事而行卜,他把卜后所得的龟甲裂兆呈给定姜,并说兆状若山陵之象。姜氏询问与此兆相应的繇辞为何,回答说繇辞是“有夫出征,而丧其雄”。按道理说,此繇辞所说的征而丧其雄,并未说是指对方;而姜氏断定说,这是指敌方丧雄,显示出占者明确以解释活动参与断占的自觉意识。
《左传》又载:
狐偃言于晋侯曰:“求诸侯,莫如勤王。诸侯信之,且大义也……”使卜偃卜之,曰:“吉,遇黄帝战于阪泉之兆。”公曰:“吾不堪也。”对曰:“周礼未改,今之王,古之帝也。”公曰:“筮之。”筮之,遇大有之睽,曰:“吉。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战克而王飨,吉孰大焉?且是卦也,天为泽以当日,天子降心以逆公,不亦可乎?大有去睽而复,亦其所也。”(僖公二十五年,431—432页)
这个例子与《洪范》中箕子所说的方法相近,卜而不决,再行筮占,而与《周礼》所说“先筮而后卜”的说法不同。在我们前面所引的一个占例中,孙文子占得兆后,见兆象如山陵,然后对比繇辞,以作出判断,并没有把兆象本身直接定义为具体意义。与孙文子之卜不同的是,卜偃是专职卜者,但他的占卜不用繇辞,而是用兆象直接来断占,故其甲占不引繇辞,而直言“遇黄帝战于阪泉之兆”。但龟卜未能使晋侯作出决断,故又行筮占。筮得“大有之睽”,说明“大有”的九三为变爻,大有九三爻辞曰“公用享于天子小人弗克”,所以卜偃说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大有”卦为离上乾下,九三变为阴,下卦由乾变为兑,即成“睽”卦离上兑下,所以卜偃说日在上,天变为泽,而以天子降心解释。
从《周易》发展史来看,僖公(公元前659—前627年)时代已经有“大有”“睽”诸卦,也已经有了“之卦”的用法。卜偃断占时,引九三爻辞,以说明大有之睽;并且根据此爻辞解释说,受到天子宴享,一定是战而得胜;而受到王的嘉享,所以为吉。这个筮例比较单一,没有复杂的解释活动参与其中。
《国语》也有占例,如晋国:
献公卜伐骊戎,史苏占之,曰:“胜而不吉。”公曰:“何谓也?”对曰:“遇兆,挟以衔骨,齿牙为猾,戎、夏交捽。交捽,是交胜也,臣故云。”(卷七晋语一,252—253页,所引《国语》页码皆据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本,下不注明)
晋献公欲伐戎,命史苏占卜,史苏为史官,而其职司包括卜筮。其行占得兆后,断为不吉。此例中“挟以衔骨,齿牙为猾”一句,应该与前例的“有夫出征,而丧其雄”一样,属于繇辞,史苏根据繇辞进行解释和判断,认为齿牙交错表示敌我交胜,所以判断为胜而不吉。
《左传》里较晚的一条材料是:
卫侯梦于北宫,见人登昆吾之观,被发北面而譟曰:“登此昆吾之墟,绵绵生之瓜。余为浑良夫,叫天无辜。”公亲筮之,胥弥赦占之,曰:“不害。”与之邑,寘之而逃,奔宋。卫侯贞卜,其繇曰:“如鱼竀尾,衡流而方羊。裔焉大国,灭之,将亡。阖门塞窦,乃自后逾。”(哀公十七年,1709—1710页)
此处的卫侯即庄公。“公亲筮之,胥弥赦占之”,但《左传》没有记载这些占问的过程,只记载了最后的“卫侯贞卜”。在这次的贞卜中,称引了繇辞,这个繇辞与前例中的定姜问繇的繇辞应属一类。这个故事说浑良夫死后为鬼致梦,将有以影响人事。卜人占之,已知其凶,但“卫侯无道,卜人不敢以实对,惧难而逃也”(杜注)。[2]卜人不把占卜的真实结果告诉卫侯,这件事情一方面固然是出于卜人的惧怕;另一方面,筮问活动被政治关系所扭曲,显示出卜人对占卜的神圣性的信仰已大大降低,而这在殷商时代大概是很难想象的。《礼记》中多次说到“不违卜筮”,《尚书》的《盘庚》更早就说过“吊由灵各,非敢违卜”,显示出古人对于卜筮结果与卜筮活动皆有一种神圣性的信仰,而这种信仰在春秋时代渐渐衰落。
关于《左传》中所记载的龟卜之例,据学者统计,至少有55例。由占问事体的不同,可见其数量分布的情形:征伐(20例)、命官(7例)、立储(4例)、营建(4例)、生育(3例)、疾病(4例)、婚姻(3例)、郊祭(8例)、雨(1例)、梦(1例)。这些被记载的占筮活动,按其国别分布:鲁(19例)、晋(18例)、楚(9例)、卫(7例)、郑(6例),其余各国皆为2例或1例而已。[3]表明春秋时代各国用卜的情况很不相同。
这些统计表明,春秋时代龟卜之用,以鲁国、晋国、楚国、卫国和郑国为多,而鲁国与晋国为最多。龟卜之行用于征伐、政事、祭祀、男仕女嫁、生老病死,其中征伐最多,占20例:政事(合命官、立储、营建)次之,占15例。值得注意的是,卜祭共8例,而且皆为鲁国事。如果把征伐和政事都视为“政”,则“政”大大多于“祀”。如果再考虑到卜祭都是鲁国事,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春秋时代的“卜”占活动中,人事的重要性已远远超过神事。
[1]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一,中华书局,1990年,222页。
[2] 参看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四,1709页。
[3] 参看刘玉建《中国古代龟卜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358—3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