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杀论》:社会学主义的经验范例
迪尔凯姆的社会学主义的理论视角,最充分地体现在他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论述上。具体说来,一方面,他承认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另一方面,他又坚持社会是不依赖某个具体的个人而存在的突生现实。从这样的立场出发,迪尔凯姆自然会考虑,是什么力量将不同的个人联结在一起构成社会的?这便产生了迪尔凯姆社会学的一个核心概念:社会团结(social solidarity)。其实,除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以外,迪尔凯姆的其他几部主要著作的主题都与社会团结有关:《社会分工论》论述了由社会分工中日渐增长的复杂性和专门化派生出的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即社会形态从迪尔凯姆的所谓“机械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向“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的转变;《自杀论》探讨的是由社会整合的破坏而构成的对社会团结的威胁,以及社会对这些威胁的反应(自杀就是其中一种反应方式);最后,《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则论述了宗教及其仪式在何种程度上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能够加强社会团结。限于篇幅,在这里我们仅谈《自杀论》,这不仅因为它最全面地体现了迪尔凯姆的社会学主义,而且事实上也成为社会学历史上第一部以经验资料写成的标准的社会学著作。
迪尔凯姆的选题,最为充分地体现着社会学主义的精神意蕴。显然,他想通过对自杀现象的研究,说明自己的社会学命题,即社会生活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支配着个人的命运。迪尔凯姆之所以会选择自杀这样一种现象,自然是因为再也没有什么事情比个人亲手了却自己的生命更加富于个人特色了。如果能够说明自杀这一现象从根本上说确实是由社会支配的,那么迪尔凯姆就能够证实自己的全部社会学出发点的正确性。
确实,“迪尔凯姆意图通过为自杀这种似乎是最个人化的行动提供一种社会学的解释,证实和建立社会学的科学地位”(Thompson,1982:109)。为了实现自己的设想,他将自杀确定为一种需要通过其他社会事实来解释的社会事实。在一般人的眼中,自杀仅仅是个人了结自己生命的方式。但是,这种界定在顾及自杀的结果的同时,却没有考虑到它的动机。比如,一个精神病患者受幻觉的支配从高楼的窗口跳下去就不能算自杀。因此,真正能够称之为“自杀”(suicide)的行为,一定是行动者自己选择的又清楚地意识到其后果的行为。
即使这样定义,自杀似乎仍属个人行为,并因此完全可以从动机这样的心理学特性入手进行研究。迪尔凯姆的高超之处在,他选择了自杀率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显然,自杀率既是由个人的自杀行为构成的,但又是一个群体或社会才可能具有的突生现象。用迪尔凯姆自己的话来说,“如果我们不把自杀看成是孤立的、需要一件件拆开来考察的特殊事件,而是把特定社会在特定时间里所发生的自杀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我们就会看到,这个整体不是各个独立事件的简单的总和,也不是一个集合性的总体,而是一个新的特殊性的事实。这个事实有它自己的统一性和个性,并因此有它特有的性质——一种以社会性为主的性质”(Durkheim,1951:46)。通过这样的转换,迪尔凯姆具备了用自己的社会学主义向生物学主义和心理学主义论战的基本资源。
在《自杀论》一书中,迪尔凯姆一一检视并批驳了当时流行的各种有关自杀的自然主义、生物学主义和心理主义论点。比如,对以塔德的模仿理论为代表的模仿理论,迪尔凯姆就认为,虽然某些个体的自杀可能是模仿的结果,但这对整个社会的自杀率的高低无关宏旨。
迪尔凯姆拒绝有关自杀的诸种生物学的、遗传学的、心理学的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实践他的社会学主义的宗旨:社会事实必须根据社会事实来解释。在迪尔凯姆看来,造成自杀尤其是欧洲各国、各地区以及各个时期不同自杀率的原因,是非物质性的社会事实——社会潮流(social currents)。“以较现代的术语来说,社会潮流是一集体成员共同分享的一组意义。如此,它就不可能在任何既定的个体意识中发现,它是该集体的一组行动者在心理上所共享的”(Ritzer,1996:85)。用迪尔凯姆的话说,它没有那种结晶化的形式,但具有同样的客观性并对个人具有支配作用。这样的社会潮流包括宗教的狂热、群众运动中的愤慨和怜悯等。
在迪尔凯姆那里,社会潮流是不同群体的集体意识和集体表象的体现,而不同的社会潮流造成了自杀率的不同;进一步,社会潮流是因集体意识变迁而发生改变的,而这种改变又会引起自杀率的相应改变。在《自杀论》中,迪尔凯姆点明了社会潮流在自杀这一社会事实中扮演的角色:“每一社会群体确实都有一种集体的行动倾向,这种倾向是其固有的,它是个体倾向的来源,而不是它的结果。这一倾向是由遍布整个社会的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和失范等潮流构成的,沮丧的忧郁、主动的自我牺牲和恼人的厌倦都导源于此。正是整个社会的这些趋势,影响到个人,引起他们诉诸自杀行为”(Durkheim,1951:299—300)。
根据社会潮流的类型,迪尔凯姆将自杀分为四种基本的类型,即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失范性自杀以及宿命性自杀。具体说来,(1)利己主义自杀(egoistic suicide)。其成因是个人与社会的疏离,所以在那些不能很好地整合进较大的社会单位并盛行个人主义的集体、社区和群体中,利己主义自杀的比率一般都比较高。比如,在一些新教国家中,由于新教对神的信仰是建立在个人存在意义的基础上的,它“在更大的程度上鼓励自由思考”,这使得个人在与社会发生冲突时,容易采取自杀的方式以维护个人的尊严。(2) 利他主义自杀(altruistic suicide)。它发生在“社会整合过于强烈之时”。此时,高度的社会整合使得个性受到相当程度的压抑,个人的权利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他们被期待完全服从群体的需要和利益。在我们所熟悉的范围内,这样的事例包括美国人民圣殿教的集体自杀事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空军的“神风特攻队”,以及印度的“殉夫”恶俗等。(3) 失范性自杀(anomic suicide)。主要发生在社会控制瓦解之时。按照迪尔凯姆的意见,在正常和稳定的社会条件下,个人的愿望总是受到由一般道德原则支撑的规范的调节的,它们保证了个人的愿望或抱负大体上与可以运用的手段相一致。但是,当社会控制减弱、上述规范受到破坏时,对个人愿望的制约就不复存在。此时,个人的生活目标和人生抱负失调,他们的内心增长出难以实现的个人愿望,这必然导致挫折丛生以及自杀率的上升。(4) 宿命性自杀(fatalistic suicide)。这种自杀的典型形式是那些备受压迫和制约的奴隶采取自绝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此时他们面临一些无法抗拒和改变的规则的压迫。
自杀率与社会整合程度的关系(约翰逊,1988:241)
单就迪尔凯姆仔细谈论的前三种自杀类型而言,我们能够发现如上图所示,在社会整合和自杀率之间存在着某种相关关系。具体说,利己主义自杀和失范性自杀与社会整合程度成反比,即社会整合程度越低,自杀率越高;而利他主义自杀则与社会整合程度成正比,即社会的整合程度越高,自杀率也越高。应该注意的是,尽管自杀率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社会整合程度的变化,但它并不是这种变化的唯一的经验表现形式。犯罪、越轨、酗酒、离婚率以及精神疾患的患病率的变化都能够反映一个社会的整合类型与程度。尽管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不同的起因,但都能在某一个侧面反映社会的整合状态。迪尔凯姆就是这样,通过社会事实本身说明了另一种社会事实——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