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事实:社会学主义的理论基石
吉登斯曾经写道:“迪尔凯姆有关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和社会学方法的性质的观点,毫无例外,一般总是同他那本容易引起争论的著作——《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联系在一起的”(Giddens,1972:29)。在这本不到150页的小册子中,迪尔凯姆谈论了三个主要问题:其一,什么是社会事实;其二,社会事实的特性如何;其三,如何研究社会事实。
迪尔凯姆界定社会事实的目的,是让社会学获得独特的研究对象,以使其脱离哲学的羁绊,这是社会学主义能够成立的前提条件。在《自杀论》的序言中,迪尔凯姆写道:“毫无疑问,对社会学来说,它要存在就必须首先拥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必须关注不属于其他学科范围的现实”(Durkheim,1951:38)。这个赋予社会学以存在理由的研究对象就是社会事实(social facts)。迪尔凯姆是这样解释他的这个核心概念的:“如此,这里就有了如下一类具有鲜明特征的事实:它由外在于个人但又具有控制个人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这些思维方式是不能和生物现象混为一谈的,因为它们是由表象和行动构成的;它们也不能和仅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并依赖个人意识而存在的心理现象混为一谈。这样,它们就构成了一系列新的现象;对这类现象来说可使用的最准确的术语是‘社会的’。这样一个术语非常适合它们,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其来源不是个人,它们的基础只能是社会:要么是整个社会,要么是社会中的某些特定群体,诸如教派,政治、文学或职业团体等。另一方面,唯有‘社会的’这个术语方适应它们,因为只有在它专指那些未被列入任何已经形成的或分类化的事实范畴时,‘社会的’才具有明确的意义。因此,这些思维和行动方式构成了社会学最合适的领域”(Durkheim,1966:3—4)。
这样的论述,起码完成了这样两个任务:(1) 社会学与哲学的分离。正因为社会事实被视为物,所以就可以对它进行经验的实证研究,而不再需要将社会学哲学化。(2) 社会学与心理学的分离。社会事实是可以加以经验研究的物,还不能排除心理学的侵袭,因为19世纪末期的心理学已经在冯特(W.Wundt)手中完成了它的实证化历程。为了与心理学相分离,迪尔凯姆采取了卢梭将社会现象与心理现象相分离的观点,认定社会事实就是发生在社会集体层面上的现象。这样一来,迪尔凯姆就清楚地划分出两个领域:个体内在的心理学事实,和外在的、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事实。前者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后者则是社会学的当然领域。尽管社会事实可以分为物质性的(material,如社会和社会结构)和非物质性的(nonmaterial,如规范、价值观和社会潮流等)两类,但迪尔凯姆关注的显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乍看起来,迪尔凯姆的分类似乎混淆了他自己对社会学和心理学的划分,因为他所说的非物质性社会事实其实也是心理学事实。对此,迪尔凯姆应该说有着极其清醒的认识,他写道:“这并不意味着它们(非物质性社会事实)勉强连一点心理性质都没有,因为它们毕竟是由思想或行为的方式构成的。”但是,迪尔凯姆或者说社会学主义的立足点在,你不能将集体的东西和个体的东西相混淆,因为“集体意识的状态与个人意识的状态具有质的不同;它们是另一种类型的表象(representations)”(Durkheim,1966:xlix)。在迪尔凯姆看来,规范和价值观是集体意识的表象,所以它们是社会学家关注的主题;而本能等则是个人意识的表象,所以是心理学家关注的主题。
接下来,既然社会事实同个人的心理事实十分容易混同,寻找出社会事实的特性就是十分重要的事情。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迪尔凯姆列举了社会事实的三种主要特征:(1) 社会事实对个人来说是外在的。比如,在信徒出生以前,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就已经存在了,这说明它们是存在于个体信徒之外的。(2) 社会事实具有强制性的力量。具体说,“它们凭借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的意愿如何。当然,当我完全心甘情愿地服从它们时,这种约束就会很微弱,甚至不再必要了。尽管如此,强制不一定就不是这些事实的属性了,其证据是我一企图与之抗衡,它就立即表现出来”(Durkheim,1966:2)。(3) 社会事实也具有普遍性特征。换言之,他们普遍地或广泛地存在于一个社会之中。在迪尔凯姆看来,“它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也就是说它或多或少是强制性的),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才是集体的。这是一种强加于个人而又由个人重复的群体状况。它存在于群体中的每个个体,是因为它已存在于整体;而不能说它存在于整体,是因为它已经存在于个体”(Durkheim,1966:9)。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迪尔凯姆或者说社会学主义不仅要我们关注社会及其特征,而且根本上就是要建立社会层面在社会学分析中的首要性。具体说,社会事实的普遍性并不是来自每个个体事实的简单总和,社会事实在本质上就是真正集体的。
进一步,迪尔凯姆的社会学主义没有止步于为这个学科找到研究对象,并解释这个研究对象的性质,他还探讨了应该遵循哪些准则去解释社会事实。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方法论最基本的准则是,社会事实必须根据社会事实来解释。这样的论述并不是同语反复,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迪尔凯姆写道:“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因素,应该到前在于它的那些社会事实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的意识状态中去寻找”(Durkheim,1966:110)。这种观点的锋芒显然对着古典经济学家以及斯宾塞尤其是塔德的理论。在迪尔凯姆看来,根据个人的功利动机、意愿、模仿行为来解释社会事实,会将社会学还原到生物学或心理学的水平,忽视社会本身的突生性质。因此,与上述那些人不同,作为社会学主义的巨擘,“迪尔凯姆将自己的社会学视为社会的物理学或生理学。其基本的决定因素是个体之间的结构性关系,而不是个体本身”(Collins,1994:187)。
迪尔凯姆方法论的第二个基本准则是,一种社会现象的起源和它的功能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因此“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Durkheim,1966:xlii)。在迪尔凯姆看来,要对社会现象进行充分的解释,历史分析(因果分析)和功能分析缺一不可。历史分析能使我们理解,为什么是这个特定事项而不是其他事项能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中发挥特定的作用;而功能分析则将揭示我们思考的这个特定事项会给整个社会或其组成部分的运作带来什么结果。显然,迪尔凯姆不仅最先阐明了功能分析的意义,而且我们不久就会看到,他的著作实际上就是一系列功能分析的范例:无论是对分工还是宗教的分析,他都强调了这些社会事实对社会团结和整合的功能。正因为如此,如刘易斯·科塞所说:“迪尔凯姆应该被视为功能分析的直接先驱,这种分析类型后来在拉德克利夫布朗和马林诺夫斯基的影响下成为不列颠的主流人类学,再稍后,在塔尔科特·帕森斯和罗伯特·K.默顿的努力下,又引导出美国社会学中的功能主义”(Coser,1977: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