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拒不履行防疫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该如何给予刑事制裁?
经国务院批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因此,病毒感染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若有下列拒不履行防疫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则可能面临刑事犯罪指控和刑事制裁。
其一,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或其密切接触者,包括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者,明知自己不履行报告、隔离等防疫义务可能导致病毒传播,却仍然出入公共场所,向他人甚至向餐厅、食堂饭菜吐口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此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上述人员虽非故意,但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应履行防疫义务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却因害怕隔离等而不履行防疫义务,比如,有的患者亲属在确诊后逃回家中躲藏,如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2月6日联合制定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以下暴力伤医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患者或其亲属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疫情防控物资,情节严重的;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造成医疗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论处。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246条、第293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238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其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职务或职责的,依照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必须明确的是,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既非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主体,也非专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职责所使用的财产设施,而是依法进行的国家公务活动或其辅助延伸。所以,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了疫情防控国家公务的依法正常进行,不管公务活动的实施者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均为妨害公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