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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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于拒绝隔离治疗的,医疗机构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要求,必须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做好发热门诊、急诊以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房)的院感控制管理。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轻症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如果当地发生强度较大流行,医疗资源紧张时,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可采取居家治疗与隔离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