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在疫情防控中,政府应公开哪些公众需要了解的信息?
在疫情防控中,信息公开不但可以降低人们的恐惧感,普及知识,而且可以让社会资源的配置更加有序。及时、如实公布疫情是防治传染病的一项积极的措施,这有利于动员社会各部门协同防治传染病,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也有利于国际间的疫情信息交流,防止国际间传染病疫情的蔓延。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规定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规定,只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政府都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
涉及社会公众需要知晓的信息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方案和预警信息,其主要公开的内容包括如下: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地方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及物资储备情况等相关信息。例如,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也是地方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传染病预警制度、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以及监测与预警工作的具体内容等信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规定的传染病预警制度,政府应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14条规定了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为此,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并且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15条,监测与预警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