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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疫情防控中,哪些情形下可以披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
在疫情防控中,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固然需要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对外披露,但在以下两种法定例外情况下可以披露。
其一,本人的同意授权。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了“同意授权机制”,即“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基于此,这同样也适用于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就是如果披露上述人员的个人信息,必须经过本人的同意授权。
在此,还要明确哪些情况属于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具体而言,“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包括以下行为:(1)征得患者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2)患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频繁征求用户同意;(3)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超出用户授权范围;(4)以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患者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如故意欺瞒、掩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真实目的;(5)未向患者提供撤回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途径、方式,等等。
其二,其他情形。政府、医院、科研机构等信息控制者,在没有获得患者的个人授权时,在以下情况可以使用或披露相应个人信息:(1)在治疗、支付、保健护理时,或涉及公共利益、法律法规要求时;(2)用于科学学术研究、公共卫生防控、医疗保健操作的受限制数据集。在上述情况下,信息控制者可依靠法律法规要求、职业道德、专业判断,来确定哪些个人信息允许被使用或披露,但不得披露给无权使用个人信息的其他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