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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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宣布疫区后可采取什么措施?

甲类传染病是对人们生命健康危害最严重的传染病,在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疫区,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可以宣布疫区封锁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宣布疫区不仅涉及疫情控制的工作,而且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行政措施。因此,宣布疫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并有发展趋势时;二是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区调查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由提出报告的机关宣布执行。由此可知,实行疫区封锁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在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地区。在宣布权限上,一般疫区的封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特殊疫区的封锁由国务院决定,主要包括:(1)封锁的区域是大、中城市;(2)封锁的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3)因封锁需要中断干线交通;(4)封锁国境。

宣布疫区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实行封锁的疫区,可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通往疫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点,阻止疫区内外人员和交通的流动,以便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