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阅读材料一: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组织法》中提出的“健康”定义影响深远。该定义内容为: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不虚弱,而是指人的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的完好状态。然而这一定义虽由世界卫生组织颁布,但是其具体提出者在国际上仍有争论。
1945年4月25日到6月26日期间,施思明以宋子文私人秘书的编外身份参加了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大会。施思明和巴西代表苏扎注意到会上一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初稿未提及卫生工作的内容,在有关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的文件中也未提到建立国际卫生机构,于是共同起草了关于建立一个国际性卫生组织的宣言,并由中国和巴西作为两个创始国共同发出。这一宣言很快得到大会的认可,在几个月内召开一次大会,邀请各国政府派出代表参加,以讨论建立一个世界性的国际卫生组织,即后来的“世界卫生组织”,并在《联合国宪章》中列入了卫生工作的内容。
1946年2月,成立了专家技术筹备委员会,旨在为1946年7月19~22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卫生大会做筹备工作。世界卫生组织的名称、组织结构、政策纲领与其他已有国际卫生组织的关系等问题,都有待在此次会议上提出草案。
1946年3月18日至4月5日,技术筹备委员会在巴黎的奥赛酒店召开了22次会议。技术筹备委员会由16位来自不同国家的卫生专家组成,他们后来大多数成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缔造者。来自中国的专家代表金宝善被指定进入该委员会,施思明为其候补,但金宝善因国内事务无法出席,由施思明全权代表。此外,泛美卫生局国联卫生组织联合国救济署国际公共卫生办公室等国际卫生组织的负责人或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在会议开始之前,南斯拉夫、美国的团队,法国团队以及英国团队各交了一份组织法议案。最终决定成立两个分委会,一个负责起草组织法序言和拟定世界卫生组织的名字,另一个负责起草卫生组织的目的。每个委员可以自愿选择加入的分委会,然后在全体会议上报告讨论的结果。后续问题也是采取类似的方式,诸如执行机构治理机构决议国际卫生会议的日程安排,如何处理已有的国际卫生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关系等,技术筹备委员会先后成立了8个分委会,其中贝尔曼、钱奇克、奇泽姆和施思明选择加入《组织法》序言起草分委会。
在序言部分,埃旺对司丹巴和卡瓦水的两个版本均表示支持。司丹巴认为分委会提交的正式报告中应当包括对健康一词的定义。桑德对此表示赞同,并且认为还应该定义流行病、地方病和社会病,明确它们的基本内涵。据海德晚年口述,整个分委会围绕健康的定义讨论了数日,最后方达成一致意见。
在司丹巴提交的组织法版本中,有一个单独列出的序言,并且序言第二条给出健康的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羸弱或疾病,而且是经由适度的饮食、住房和锻炼等良好的因素而获得的躯体和精神的完好,并提出健康是脱离贫困、获得社会安全和快乐的必要条件。美国团队的组织法草案中虽没有类似的定义,但对健康也有阐释,认为:促进健康的国际合作和联合行动都将提高全世界所有民族的生活水平,促进自由尊严和快乐。英国的版本提出:应当清楚的一点是,健康应包括精神健康。技术筹备委员会最后递交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的组织法草案序言将健康定义为:健康是一种躯体的完全适宜,精神和社会的安乐,而不仅仅是不存在虚弱和疾病。这一定义仅增加了完全一词。对比1948年国际卫生大会所通过的组织法中对健康的定义,其也只是措辞的改变,基本内涵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施思明在其回忆中提到自己与奇泽姆在完成组织法序言时曾有过默契的合作和互相支持。他支持奇泽姆加入令人满意的个人和集体的情感健康对人际关系的和谐至关重要的观点,而奇泽姆支持施思明加入健康是一种身体舒适,精神和社会的幸福,而不仅仅是没有虚弱和疾病的主张。
奇泽姆在技术筹备委员会的第四天做了一个非常精彩的报告,深刻剖析了他对疾病和健康的理解:“这个世界已经生病,而遭遇到的疾病大多是由于人们的堕落,无法与自身和平共处导致的。微生物已经不再是我们主要的敌人,如果不是由于诸如迷信、无知宗教不容忍悲惨和贫穷的存在,科学的发展已经足以使其毫无还手之力。对于当下的罪,人们必须找到造成它的原因,然后才可能找到治疗的处方……人们应该尽其所能地为全人类提供躯体社会和精神健康的服务。”显然,他所理解的健康包含了躯体、社会和精神三个方面,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海德回忆道:“我们所提出的组织法草案没有真正的序言;但没有序言是由于组织结构的问题;司丹巴博士提供了一份序言的草案,我们是在这个序言的基础上进行改造的,组织法起草分委会在这上面下了很大的功夫。”
因此,虽然技术筹备会发生在世界卫生组织成立之前,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历史上仍被认为拥有无可比拟的地位。
显然,司丹巴对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健康定义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也离不开施思明、奇泽姆、桑德等委员的大力支持,以至在最终全体会议上投票表决时得以顺利通过,但这些都离不开当时的社会氛围。1947年12月,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人权宪章中提出的健康观念:每个人,不论其经济或社会状况,有权维持其健康,利用国家或社会资源所能提供最高标准之粮食衣服住所以及医疗便利。国家或社会对于人民健康与安全之责任,只有用完善健康与社会福利措施方能负起。
世界卫生组织健康的概念提出之时,由于其涵盖的维度之广,亦被认为是一大创举,毕竟它比恩格尔在1977年提出的生物—心理—社会的医学模式早了近30年。它对社会群体健康而非单纯个人健康的关注,被认为超越了狭隘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和区域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