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四分税制”与经济腾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之后1953年、1958年、1973年我国对税制分别进行了不同侧重点的改革,但是这些改革主要是围绕当时的政治形势进行的,税收制度已经支离破碎,简化到不能再简化的程度,对国民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只征收一道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这种税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相径庭,背道而驰。
改革开放后,从1983年开始到1991年,我国以“利改税”为重点,对工商税制又进行了全面改革。基本上恢复了原有的税种,对国有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增加了涉外税种,进行增值税的试点。但随后不久,刚刚重建起来的税制被承包制所取代,导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社会财力和财权分散,政府财政收入拮据,财政赤字不断增加,长时间内通货膨胀难以治理。中央财政处于“悬崖边上的财政”,中央政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弱中央”状态,需要国家财政投入的国防、基础研究和各方面必需的建设资金严重匮乏,而“地方藏富”“不增长”。这场财政危机,让党中央、国务院痛下决心,于1994年开始进行了一次全方位、根本性、一揽子的税制改革,其改革力度之大、利益调整之深、影响范围之广,在新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从世界上看也是十分罕见的。其要达到的主要目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新税收制度;二是治理通货膨胀,促使宏观经济尽快“软着陆”;三是解决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这“两个比重”严重偏低的问题,提高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
这次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税制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要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作用;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和国民经济总体效益的提高;简化、规范税制。
这次改革分为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所得税改革。分为两步走,第一步,从1994年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部分微利企业增设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用税法规范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建立新的规范化的企业还贷制度。第二步,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人所得税改革。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工资、薪金所得的月扣除额为800元,对外国人采取加计扣除的办法,并根据物价、职工收入、汇率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至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三,流转税改革。实行内外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取消工商统一税。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实行增值税,价外计征,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实行发票扣税制。对小型纳税人实行简便征税办法。对需要进行特殊调节的部分最终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第四,其他税种的改革。开征房地产增值税,实行30%至60%的累进税率,以对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进行适当调节。将现行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对买卖双方各按3‰的税率征税,最高税率可以上浮到10‰。
开征遗产与赠与税。
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体现享用市政设施与纳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实行0.5%至1%的幅度税率,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
其他税种的调整包括:取消或者合并盐税、筵席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取消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适当调整税率;调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下放屠宰税。
第五,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适应实行分税制的需要,组建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基本规范。
第六,财政管理体制改革。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原则和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管理;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在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上,国务院规定,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适应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并提出要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具体划分为:
一是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是地方固定收入:营业税(不包括上述划为中央收入的部分),地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不包括上述划为中央收入的部分),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划为中央收入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与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三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收入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收入按照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收入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收入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制度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从法律上确立了分税制的地位。
这次改革由于设计缜密、目标明确、措施得当、操作有序、方法灵活、切实可行,使并行的两项改革均取得了超出预期的巨大成功。一是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若干辅助税种的较规范较完整的税制体系。这种税制合理调整了税负,赋予地方适当的分权,简化了税制,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保证了充裕的税源。二是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合理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中央与地方支出职责的划分,基本维持原有的划分;收入划分改变过去的基数法,按税种划分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为避免过分触动地方既得利益,采取“维持存量、调整增量”的办法,将以1993年为基期的实行分税制后地方净上缴中央的收入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以此作为税收返还基数,与各地当年上缴中央的“两税”(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的增长率挂钩,按1∶0.3的系数增长;将原税务机构一分为二,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这种分税制保证了中央集中适当的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三是避免了大幅度税制改革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1993年到1995年三年间,GDP分别增长13.5%、12.6%、10.6%,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18.6%、36.8%、17.5%,零售物价指数分别上涨13.2%、21.7%、18%。四是实现了“两个比重”的回升和持续增长。1978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1.2%,1993年下降到12.6%。税制改革后,1994年下降幅度减缓,1995年开始回升,而后则持续上升。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1993为22%,1994年上升为55.7%,之后基本上维持在50%左右。中央财政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和调控余地,有利于实行有效和有力的转移支付制度。1996年,国民经济成功实现了“软着陆”,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6%,物价指数比上年增长6.1%,形成了“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局面。
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新税制,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之后,中国经济步入快速发展经济腾飞的快车道,此次改革在中国税制改革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