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涉商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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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国人的工作安排

第三十条

禁止主管部门和雇主以任何身份雇用外籍劳动者,除非其获得部长签发的工作许可,费用由部长指示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在取得工作许可之前,禁止外籍劳动者参加任何工作。

第三十二条

1.雇主应自费向雇用到伊拉克的外籍劳动者提供从其征聘地点到伊拉克的机票,除非该劳动者在合同到期之前因非法理由而停止工作。

2.一旦外籍劳动者死亡,如果其继承人提出要求,雇主应负担将死者尸体送回至其原籍国或居住地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部长可以发布在伊拉克招聘和雇用外籍劳动者的指示。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目的而合法居住在伊拉克的外籍劳动者,不应仅因失业而被视为处于非法或不正常状态,而且失去工作不会导致其居住权或工作许可的撤回,除非劳动者违反了伊拉克法律。

第三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劳工协会和雇主各自有权定期与外籍劳动者所在原籍国的对口单位进行联系和交流信息,并订立双边协议,以便遵守双方的就业条件和工作条件,确保公平就业、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章规定的任何组织或任何人,将被处以三倍最低日工资至三倍最低月工资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