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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合伙企业作为与公司、独资企业并行发展的市场主体,因其“人合性”的特点得到了空前的发展。1997年,我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确立了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标志着我国市场主体正在与国际大市场接轨。2006年8月,我国全面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在许多方面作了重大修改。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具有以下特征。
(1)从组织形式上看,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2)从财产上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合伙人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从责任形式上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从人员构成上看,合伙人组成相对稳定,合伙人变动不自由,尤其是新入伙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两者有以下不同。
(1)组成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创设经营;而合伙企业则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方能成立,如果企业经营过程中人数发生变动至不足两人时必须解散。
(2)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企业所有,即合伙人共有;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经营者个人所有。
(3)经营方式不同。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经营,而个人独资企业由经营者一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