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No.003 普通发票增加领用量时才核定调整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
普通发票核定是指需要领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当的发票,这一税务事项是国税和地税通用业务。采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申请普通发票核定时可用营业执照代替税务登记证办理。
已经办理了普通发票核定的纳税人,可根据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其使用普通发票的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予以变更,这就是普通发票核定调整业务,属于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事项的误区主要是,很多人潜意识里认为只有普通发票每月领用量增加时才进行核定调整。而事实上,普通发票的月领用量增减和开票限额的增减等变动都需要办理普通发票核定调整手续,这样才能让主管税务机关实时掌握企业的普通发票使用情况,防止企业滥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都可领取,但是不能超过税务局核定的发票数量上限。如果企业一次性就领了一个月的上限领用数量,则企业当月就只能领取这一次普通发票;如果企业一次没有领取一个月普通发票的上限数量,则用完后当月还可领取普通发票,直至领完普通发票的月领用数量。由此可见,增值税普通发票什么时候领,每月领几次,一次领多少等,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限额内自行确定。
另外,普通发票不是必须用完后才能继续领,企业还有发票时也可领新发票,但再次领用的加上原剩余的,总量不能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持票数量,比如,税务机关核定用票数量为30份,纳税人每次可领用15份,也可领用10份;如果手里持有10份发票,则再次领购时最多领20份,总数不超过30份。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经营过程中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运用,就应考虑是否需要进行普通发票的核定及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