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汽车召回制度
一、概述
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指投放市场的汽车一旦被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这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汽车召回制度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的是一种保障,不但是对车主的保障,同时也是对行人及其他与车主有直接和间接关系的人们的保障,所以汽车召回并不仅仅是有车一族的“私事”。召回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改错,而是维护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必要手段,消费者可以从这一角度来判断这个厂家的信誉度。从缺陷的发生到处理问题的速度,最后到消费者的满意度,都是非常重要的指标。我们常说,不要被同一块石头绊倒两次,相信厂家更是能够从中吸取经验,从而确保未来的产品不会再次受到从前“阴影”的笼罩。
汽车召回制度1966年创建于美国,目前欧美汽车工业发达的国家和日本都有自己的汽车召回制度。
二、各国汽车召回制度
1.美国汽车召回制度
作为“车轮上的国家”,美国向来都高度重视汽车的安全问题,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国家。从1966年《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正式出台,经过44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相当完备的机动车召回制度。
《美国法典》中的《机动车安全》,《联邦行政法典》中的《缺陷不符合报告》《轮胎确认和信息记录》《缺陷和不符合的通知》《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缺陷和不符合的责任》,都对机动车的安全召回予以规定。
2000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交通工具召回的强化责任和文件法案》(TREAD法令),对《机动车安全》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强化了企业在安全召回方面的责任,规定了企业在建立早期预警机制时有向行政主管机构及时报告缺陷的义务。
为实施TREAD法令,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颁布了《关于记录、保留潜在缺陷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对《联邦行政法典》有关缺陷报告和召回的部分进行了细化、补充和解释。
美国法律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及实施监督的程序规定得非常详细,从用户投诉、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汽车生产商自检,到召回公告的发布以及免费修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何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具体报告什么、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该如何处罚,也都规定得一清二楚。
美国企业如果不遵守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将面临严厉的惩罚。根据美国国会通过的新交通安全法规,凡厂家隐瞒严重的质量缺陷以及相关事实真相,对有关负责人的最高刑罚将由之前的5年增加到15年,而厂家也将付出高达1500万美元的罚金。
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商在美国都有过召回经历。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2014年10月22日表示,日本高田集团供应的安全气囊会爆裂金属碎片的问题,对前排乘客造成安全威胁。2013全年和2014年至今,高田气囊故障导致汽车在美召回总量达到780万辆,如果扩大到全球范围,召回车辆早就超过了千万辆。同时NHTSA还指出,使用高田有安全隐患的品牌涉及丰田、本田、马自达、宝马、日产、三菱、斯马鲁、克莱斯勒、福特和通用汽车10家汽车生产商。
2.日本汽车召回制度
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末,就建立起了比较严格的问题车召回制度。这项制度实施40多年来,在保护消费者安全等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效果非常明显。在1969年,日本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法》出台问题车召回办法。在处理问题车的过程中,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的处置办法。第一种情况是,因汽车在设计、品质方面本身有缺陷,存在安全隐患。对于这类问题,无论是消费者投诉或由其他途径发现,生产厂商都必须尽快主动向国家主管部门国土交通省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向社会公布召回全部问题车进行无偿修理。第二种情况是,汽车在设计和品质方面还谈不上有缺陷,但出于安全考虑又不能置之不理,厂商也要进行无偿修理,称之为“改善对策”。第三种情况是,为保证产品性能和质量,进行自主性修理,即“服务活动”。
上述第二种情况即“改善对策”,在实施前也要向国土交通省报告,但法律上没有规定报告义务,所以一般也把第二种和第三种两种处置办法一起合称为“自主改修”。法律规定,对第一种情况,如果厂商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话,最高要处以2亿日元的罚款。无论是实施召回还是进行自主改修处置,都会对产品和厂商的信誉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在问题车的性质认定和处置办法方面,日本政府和厂商都比较谨慎,程序也比较复杂。
日本国土交通省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要求厂商进行调查和报告相关情况,在接到厂商的报告后国土交通省还要进行分析研究。如果确认产品质量问题是因设计或生产过程中的原因造成的且不符合安全标准,即通过劝告、命令(厂商在接到劝告后不实施召回的话即采取命令方式)等方式要求厂商实施召回。厂商决定实施召回后同时要把具体措施等报告国土交通省确认,国土交通省公布召回公告,厂商具体负责实施召回修理,最后再将召回情况报告国土交通省。国土交通省在判定问题车性质的过程中,还导入了第三者认定制度以保证公平公正,即邀请相关专家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厂商相关材料进行检查认定,结果报国土交通省供决策参考。为使广大消费者能迅速了解到相关情况,日本政府要求厂商通过新闻发布、电话和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同时,国土交通省也从1998年4月开始专门设立“汽车召回检索系统”,以方便消费者及时查询和了解召回车辆的种类、车型等。
2014年2月10日,日本本田汽车公司发布了一个自愿性召回声明,对象是日本市场中搭载着7速DCT(Dual Clutch Transmission)变速器的混合动力车型,如新一代飞度混合动力车以及Vezel Hybrid(缤智混合动力车),总计召回车辆达到了81353辆。
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对外发布新闻稿,将针对5种车辆部件瑕疵,包括转向盘机柱、座椅滑轨、起动机等多处瑕疵,同时发起全球召回行动,范围涵盖了全球五大区域、麾下27种不同车款,总数则达到了639万辆,而这也是丰田史上第二大召回行动。
2014年9月18日,日本铃木汽车公司在日本召回45.32万辆微型车,以修复空调鼓风机风扇电动机的缺陷。据运输部门数据,该问题迄今已导致三次起火事件。此次召回的车辆涉及2005年8月至2010年3月生产的40.79万辆Every微型车和4.5万辆马自达Scrum。
3.中国汽车召回制度
2013年1月1日起,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拒不召回问题车辆等此类行为的处罚额度提至“货值金额10%”,乃至吊销违规方许可。我国首部“汽车召回”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比2004年发布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条例》已上升为行政法规,明确了召回程序、监管单位,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1)明确汽车召回责任。
《条例》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意即同一批次、同一型号、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如果具有共性缺陷,这一缺陷不符合国标、行标,或者会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那么就应被召回。
《条例》明确规定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是召回的法定原因。只要发现汽车存在缺陷,生产者就应当立刻召回,对其制造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而言,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缺陷汽车产品,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进口商视同本条例规定的生产者,由进口商负责召回。同时,《条例》还规定,召回缺陷产品时,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有助于发现缺陷线索。
鉴于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能发现试验室内无法发现的缺陷线索,《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汽车的缺陷信息往往分散于不同部门,比如公安交通部门可能会遇到多起有规律、类型相似的车祸,从而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线索。为此,《条例》规定,质监部门、公安交通部门、海关、工商部门等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3)明确了质量监督部门、汽车厂商、经销商的三方权责。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也就是说,消费者的维权途径还是投诉。至于“缺陷”是否符合召回条件,则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审核。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一旦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通知生产商调查分析。生产商如果没有及时展开调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全部问题产品;否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责令召回。《条例》强调,“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后,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至于进口车,《条例》明确,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
《条例》针对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制定了三大职责: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召回;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
(4)加重处罚力度,对非法行为增强威慑力。
《条例》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上升为国家法规后,大大提高了惩罚力度,加大了对企业的约束力。《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按照《条例》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均由生产者承担。生产者依照《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汽车产品存在《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照《条例》制定。
三、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解读
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所规定的,是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召回:召回不等于退货。指按照条例的要求,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缺陷: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
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主动召回: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按《召回条例》的要求,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制订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1)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2)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3)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的方案。
(4)及时有效、客观公正评估召回效果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方案。
责令召回:由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信息。由主管部门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持,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必要时委托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在必要时,将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主管部门对制造商进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
【小阅读】
2014年上半年国内汽车产品召回盘点
2014年上半年(1~6月)国内汽车召回方面,61家制造商总共实施召回83次,共召回缺陷汽车产品1148314辆,召回次数比2013年同期增加了17次,同比增长26%;召回数量比2013年同期减少了247906辆,同比下降18%。另摩托车产品召回1次,涉及缺陷产品78辆。
按涉及汽车总成分类,2014年上半年国内汽车召回方面,其中制动/车轮34次,共172788辆;电子电器18次,共345373辆;车身部分12次,共122922辆;发动机11次,共478896辆;动力传动系统4次,共22043辆;转向/悬架4次,共6292辆。
在2014年上半年的83次汽车召回中,国产汽车召回49次,涉及缺陷汽车产品731902辆,约占2014年上半年召回总数量的64%。进口汽车召回34次,涉及缺陷汽车产品416412辆,约占2014年上半年召回总数量的36%。
2014年上半年召回数量排在前5位的汽车制造商是: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这5个汽车制造商召回的车辆数量达821640辆,约占2014年上半年召回总数的72%。(以上信息来源于由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