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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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历史上的人格尊严观念

(一)中国“士大夫”阶层的产生

中国“士”最早出现在夏末商初,距今约3600年。历史上第一个士应当是辅助商汤灭夏的伊尹,然后是约500年后协助武王灭商的姜太公吕望。不过,“士”作为一个阶层,则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这与周代开始严格实行的封建社会制度有着密切关系。在周代封建制下,第一部分“士”来源于周代分封制和嫡长子继承制下除长子之外的贵族子孙,他们受到过良好的贵族文化教育,但失去了继承爵位和采邑的可能,只占有少量的田舍,本身可能任职“大夫”而成为权贵,但也可能仅作为“士”而依附于权贵。不过,他们却因其知识和教养而形成独立的社会阶层,如孔子的先人就是宋国贵族,但迁居鲁国后,已丧失贵族身份和特权。第二部分“士”来源于平民中的精英,他们会因功勋、才干或学问而上升为士,构成了士的多数[1],春秋战国时期,这类士数量之多,不胜枚举,如苏秦、张仪、吴起、白起等。自周代起,大夫本身就不是爵位而是官职,如果一个大夫出身庶民且未受到分封,他们就与从贵族中分离 出来的“士”合为同一类人,合称为“士大夫”。

(二)士大夫的价值观

士大夫的地位是不稳定的,如果他们不能在社会地位获得上升,就有可能向下沉沦。因此,功勋、才干和学问是士安身立命之本。例如,孔子三千弟子分别被授以礼乐射御书数“六艺”之一二或全部,构成受学之人在德行、政事、文学、言语四大方面的能力,[2]藉以获得各国政府的任用。士以才能得到重用,而才能的高低又决定了士之间的等级。如孟尝君的“三千食客”中,有冯谖式的上士,也有“鸡鸣狗盗”的下士。

较之能力,对于士大夫来说更重要的是他们所应秉持的价值观。由于“士”与贵族家庭的渊源,以及整个“士大夫”与平民的区别,他们就有了某种特殊的价值观,成为他们得以安身立命的基本保障。不管受重用的程度如何,如果士不能身体力行士的价值观,发挥才能的机会将大大降低。简单说,这种价值观就是个人名誉与个人尊严。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例子就是“二桃杀三士”[3]。三人之自杀是认为自己“贪而不仁、不义、不勇”,有辱士之价值,因此自杀,而策划者晏婴之所以能够利用二桃而杀三士,原因就在于他看到了价值观下士人的弱点——为名誉和尊严而杀身成仁的必然性。凡不遵守这些规范的人就会被抛弃而“不齿于士林”。

进一步说,凡具有特殊才能且诚守价值观的士大夫,除了建功立业外,也曾起到过引导社会道德的作用。例如,鲁仲连以个人的人格魅力,宁赴东海死,“义不帝秦”,改变了山东六国的对秦政策[4],同时把中国固有道德中的“义”推向了一个历史的高峰。士大夫独立的人生价值观的确立,不仅标志着中国社会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而且标志着他们成为一个有着确定人格特征 的社会阶层。

(三)士大夫人格尊严的特点

总结“士”的人格尊严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三点:第一,不受辱,不苟活,重气节,如田横的五百门人。第二,轻功利,重知遇,看重个人的实用价值,去留在君主的尊重与否,所谓“士为知己者死”,而孔子本人在实践中便以君主尊重与否,作为他为君主服务与否的标准[5]。第三,轻财利,重声名,常以历史评价为生死准则。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往往只能在死后才被归入“士”的行列,如侯嬴本市井之徒,出奇计协助魏信陵君救赵,并以死相殉,死后获得“士”的资格。

在任何时代,生死之际都是人生的最大难关。理想的中国士大夫往往在这个难关上都应作出轻生死、重气节的选择。因此,我们可以从生死问题上来看一看中国古代人格尊严的一些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中国人在人格尊严上有一句话:“士可杀不可辱”,它构成了中国人格尊严的典型表述。我们分析如下:

第一,在等级制或在法律上承认阶级的社会中,处于“士”或“士大夫”阶层中的人,具有一项阶级的人格权:他们的人格与贵族相同,因为自周代他们大量出现时,他们绝大多数都是贵族的后代,个人的尊严是他们不得不脱离的那个阶级所赋予他们的品质。这里应顺便指出:士在法律上是庶民,在精神上是贵族。鲁迅先生说中国人总有“阿Q精神”,然而,“阿Q精神”是一种庶民情怀,但不是民族精神,中国人的民族精神是精英意识。

第二,封建时代的法律并不否认贵族可以被杀,但禁止“虐杀”。其原因在于,商纣杀死忠臣比干时剖腹挖心,失去了士大夫的支持,这被认为是商代最终灭亡的原因之一[6]。士可以“与庶民同罪”,但不与庶民同罚。

第三,因此,孔子总结说:国家法律制度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的范围很广,包括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的典章制度等内容[7]。这里的“刑”,最早应指除死刑外的其他肉刑不得用于大夫以上的人,而士则可以被施以肉刑,如孙膑。尽管如此,士本身却自认为应有尊严,故而孔门弟子子路在死前才说“君子死,冠不免”,而后世为灭亡的王朝殉死之臣往往都“正冠而死”。这就是士的人格尊严的突出表现。而“刑不上大夫”,后来则指审讯和行刑的方式,即不得拷问和处以某种只对庶人和叛乱者施行的某些行刑方式,如“车裂”、磔刑等。

第四,士大夫生命保障在唐律和义疏中有专门规定。宋代则成为士大夫最具尊严的时代,他们不得被处以死刑。

第五,但是,明代开了“庭杖”之例,大臣往往被杖死于庙堂之上,士大夫的人格尊严在历史上第一次都大规模地予以贬低。但明代士大夫并不因此而失气节。清代以后,法律和实践中虽然废除了明代对士人的酷刑,但士人开始变得“无耻”,丧失了“气节”,除了可以存活于奴性之下外,丧失了独立的人格 及其尊严。

(四)士大夫人格的蜕化

中国士大夫人格尊严的逐渐丧失,其实始于宋以后,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皇权的扩张。其结果是士的尊严逐渐受到政府的蔑视,中国社会也逐渐进入了发展的停滞时期,历史学上称元代以后的中国社会为“封建社会末期”。[8]元代蒙古人的政权不信任汉人,使儒家士大夫的地位不如商人,知识分子不能做官,社会停滞,元朝统治中国仅一百年便告结束。明代士大夫重气节,明成祖南攻前,其主要谋士僧道衍(姚广孝)曾向朱棣请求对南方名儒方孝孺网开一面:“域下之日,彼必不降,幸勿杀之。杀孝孺,天下读书种子绝矣。”[9]后人以明成祖“当年悔杀方孝孺”作为对明代文化不振原因的说明;而且,如前所述,明朝是“廷杖大臣”的开端。清朝统治者都是聪明的皇帝,他们一方面善待汉族知识分子,使他们学有所用;另一方面,用自己辉煌的武功压倒知识的力量,使知识分子甘心听从专制者的统治。中国封建社会后三代社会的衰落或停滞,从根本上说是对知识分子思想的压制和人身的贬毁的结果,因为丧失了自由思想的社会就没有了发展的动力[10]

士大夫精神衰落的另一个方面是文武分途。从“三国”时开始,“士大夫”开始文武分途。这一方面与国家考任制的建立有关,另一方面是社会政治分工的结果。但这种分流一开始并不影响士大夫整体的地位,知识分子的理想是能够“出将入相”。

制度性的士大夫分途是在宋以后。宋太祖为防止藩镇再现和武人跋扈,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杯酒释兵权”,解除武人直接统帅军队的权力;二是授予文人以掌握权力和不死的特权,从而使有才者均走上文官系统。所以,有宋一代武人士大夫如凤毛麟角,南宋战争时期的武人还经历了第二次“杯酒释兵权”,不情愿者如岳飞则被杀于风波亭。宋代几乎全部官员,不管是文治有为的,还是武功盖世的,多数都来自文人士大夫。而在程朱理学成长的过程中,中国的文人士大夫便全部被纳入了儒者的范围了,再也没有游离于儒者之外的士大夫。而程朱理学的儒家学说所重者是“明天理”“重名分”,把抽象的伦理和学说置于任何客观实际之上,不再重视“经世济民”。这实为明清两代“文字狱”之肇始,开始了从字里行间挖掘“微言大义”或“影射攻击”的过程。

不过,在封建的中国,只要孔孟之道仍是官方学说,士大夫的独立精神就不会瓦解,瓦解的只是皇权,皇权的瓦解标志着士大夫独立人格的重建,这也是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知识大发展的先决条件,尽管国家仍然贫弱,却创造了中国 历史上的又一个学术高峰,为国家后来的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五)士大夫人格的法律保障

如前所述,整个中国历史中的人格尊严是等级制的,其中仅以知识分子阶层的尊严为代表。皇室的尊严是身份决定的,不代表社会;农民、工匠、商人的人格尊严视其他人(政府、知识分子)对他们的尊敬程度而定,只有知识分子的人格尊严有着法律的保障。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周代以后,士大夫阶层与贵族的同一性渐强,在社会价值观和社会地位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担任官职的士人与其同等的贵族可以分庭抗礼。与西方不同,中国汉代以后——特别是汉景帝平定“吴王之乱”后——的官职,多数情况下是由平民担任的,而担任官职不仅可享有与官位相应的尊荣,而且负有纠察地方事务的权力,其中包括纠察居住在当地的贵族违法行为的权力。所以,就其特权地位而言,汉代以后担任官职的士大夫可被称作“有任期的贵族”,一定程度上可以与贵族同等看待。

中国历史上士大夫阶层的黄金时期是晋到唐,自“九品中正制”实行以后,某些世代官宦的家族被称为“世族”,享有了担任“上品”官职的特权,事实上成了无爵位的贵族。他们的这种地位和人格是由国家法律保护的,而法律保护的则不仅是他们的这些特权,而且还保护着上品官职的世族性,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情况。[11]

与世族统治同时,从隋代起,国家法律就明确了对士大夫人格尊严的保护。例如,唐律除规定了官员的特权外,还规定了对他们人身和尊严的保护。唐律《斗讼》篇规定,殴打官员、贵族的处刑重于殴打凡人,被殴打人的官品愈高,则对殴打者的处刑愈重。如凡人之间徒手斗殴人者,笞四十;伤人者徒一年[12]

唐末“黄巢起义”消灭了世族之后,除上述文武分途外,唐以后士大夫还有一个重要的人格等级形式[13]:中国知识分子的分层结构——官僚层与社会层或者务实层与理教层。官僚层是走上仕途的知识分子,社会层是“在野”的知识分子;务实层主要指依附于某些权贵的在朝知识分子,理教层指虽然在朝、但以孔孟之道为治理国家理念的知识分子。其中后一种分层最重要,二者的矛盾斗争在明代达到顶峰,最后以既在朝又在野的“东林党人”的失败而结束。从此,社会层或理教层失去了支配国家政权道德的力量,社会道德以政府的意愿为准;“圣人之言”也随之失去了支配意识形态的绝对统治,宋明理学的精神灭亡了[14]

士大夫阶层本身分层,其影响至为深远。宋以后,不管一位文人属于哪一士大夫分层,在名义上他们的价值观基础仍是一样的,即是儒家价值观或理学价值观。但在实际上,知识分子已经不是铁板一块,统治者可以任意从知识分子的“蓄水池”中汲取统治所需的人才。士大夫阶层本身的分裂和他们价值观的不统一,是中国封建末期专制统治愈加强硬的另一重要原因。

虽然士大夫的分层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但当所有知识分子都在皇权的绝对控制下时,他们的人格尊严无疑将比他们的唐宋前辈们要低得多了,他们没有了独立的人格地位,也丧失了对社会道德的直接塑造作用,整个社会因此而颓败下去。较典型的例子是被称为“中国启蒙思想家”的、士大夫“社会层”代表、明代著名反专制主义者李贽的命运。李贽生活在明万历年间(1573—1619),一生致力于建设人人享有同等人格尊严的“大道不分男女”的社会,主张平民道德。因其反道学的平民思想,他既被政府迫害,也遭正统知识分子——如东林党人的反对,既然不容于世,最后只能在狱中自杀身亡。有学者认为,李贽之死证明,“一切敢于触动封建纲常名教、动摇儒家道德伦理至上主义的思想学行都不允许,任何触动官僚缙绅阶层特殊利益的思想家都会受到官绅阶层的清算。”[15]

[1] 参见龚鹏程:《中国文人阶层史论》,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2] 同上书,第11页。

[3] 三士在自杀之前只是齐景公豢养的武人,只是因为行为符合“士”的标准,死后才被“葬以士礼”。参见王心湛校:《晏子春秋·谏下》,上海:广益书局1936年版,第29—30页。

[4] [西汉]刘向集录,臧励龢选注:《战国策·秦围赵之邯郸章》,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200页。

[5] 历史记载,孔子对子路说:“鲁今且郊,如致膰乎大夫,则吾犹可以止。”而“桓子卒受齐女乐,三日不听政;郊,又不致膰俎於大夫。孔子遂行。”载[西汉]司马迁:《史记·孔子世家》。

[6] 故而孔子说:“微子去之;箕子为之奴;比干谏而死”([宋]朱熹/撰:《论语集注·微子第十八》,济南:齐鲁书社1992年版,第184页)。

[7] 参见前揭徐祥民、胡世凯主编:《中国法制史》,第21页。

[8] 参见陈怀白:《中国通史讲话》,长春:东北书店1949年版,第161—162页。

[9] [清]张廷玉/等著,印鸾章/修订:《明鉴纲目》,上海:国学整理社1936年版,第85页。

[10] 当然,后三代中国科举制度日益完善,士大夫安身立命靠的是“学而优则仕”,为“仕”而学,其所学自然范围有限,甚至不能与宋代士大夫相比,从而使中国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而科技的停滞才是社会发展停滞的最主要原因。

[11] [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四十五》,国学网站:http://www.guoxue.com/shibu/24shi/jinshu/jinshu_045.htm 2009-8-25。

[12] 参见徐祥民、胡世凯主编:《中国法制史》,第160—161页。

[13] “分层”概念借用崔之元先生有关政治分层的概念。崔文《“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载李世涛主编:《知识分子立场:自由主义之争与中国思想界的分化》,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528页。

[14] 日本知识界却接过了这种学说的精神,促成了“明治维新”的成功。参见伊文成、马家骏主编:《明治维新史》,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200页。

[15] 李德平《谈李贽之死》,故乡网:http://www.guxiang.com/lishi/shihua/mingjia/200209/200209100036.htm,2009-8-25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