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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宪法史意义上的人格尊严
这里主要考察自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到1946年国民党《中华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自《钦定宪法大纲》以来,中国宪法上只有人身自由的规定,没有人格尊严的规定。一个基本原因是:中国革命的任务主要是民族解放,是集体主义意义上的民族尊严问题。在民族革命时,个人的权利和尊严是不予考虑的。因此,历部宪法性文件中的权利部分都是形式上的规定,都是抄袭外国宪法的规定,并未认真对待。人身自由没有切实保障,人格尊严未被提及。当然,同时期外国宪法中也未明确规定人格尊严问题,也是把它当作一种民事权利来看待,这也就无怪乎中国宪法文件中没有规定了。
如果说这一时期有人格尊严的实践的话,基本上仍是封建时代的延续。而比较实质性的进步是在接受西方文化较多的城市地区,妇女获得了比较大的解放,在社会生活的形式上达到了中国历史上的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