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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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合伙人的份额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

1. 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设立时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和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人决定增加的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2.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的收益在分配给合伙人之前,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收益主要包括:①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②以合伙企业名义购置的动产和不动产;③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财产权。

3.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如受赠财产、企业获得的赔偿等。从财产形式上看,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有形财产之外,还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申请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商誉等无形资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也可以作为确定合伙人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比例的依据。

1. 财产份额转让的条件

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因不执行企业事务,所以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需要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2. 财产份额出质的条件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依法可以由合伙协议自行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 决定权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决定权,因此,对于合伙财产的重大处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有限合伙人的决定权在法律上有一定限制。

2. 监督检查权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 对外代表权

普通合伙人依法可以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 利益分配权

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扣除一定积累后的利润可以分配给合伙人,每个合伙人均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利润分配的比例,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法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5. 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1. 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应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决议将其除名。

2. 分割财产的限制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要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如果允许合伙人随意分割企业财产,就会使合伙企业的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发展,因此,我国法律对合伙人请求分割企业财产的权利作出了限制,即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合伙人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才可以请求分割财产:①合伙人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的;②合伙人依法退伙的;③合伙人依法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3. 忠实义务

普通合伙人应忠实于企业,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普通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分担企业风险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亏损分担的比例,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