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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范围
道伯是法学家、语言学家和史学家,亦是罗马法学家、宗教和文化学家。一部分已出版的书目[2]被细致地划分为“罗马法”、“东方法律和历史神学”和“瓦里法(Varia)”。再版的编者同样将道伯作品进行了认真分类:罗马法、[3]塔木德法、[4]《新约》—犹太学研究、[5]圣经法、[6]瓦里法。[7]于是,道伯的研究界限就这样被划定了。但这不是道伯自己划定的界线,而是按照读者有限的兴趣和能力而划定。因为,在《新约》以及《旧约》之中,在希腊哲学之中,在罗马文献之中,在从《十二铜表法》直到《尤士丁尼民法大全》(Justinians Kodifikation)的罗马法之中,在从起初直到公元7世纪的塔木德之中,也就是在这所有产生于古代地中海地区的文本之中,有谁能同样游刃有余呢?就这样,一项毕生的事业被拆分成数个书卷,亦被分割成多个领域,以便一卷书就能够恰当地表明一个领域。也就是说,法学家的归之于法学家,犹太学者的归之于犹太学者。这些妄自对全部作品发表意见的人,即使不是全部,其中的大部分人也应被指责为缺乏尊重或不够认真。
道伯应该不会对这种态度发表评论。但鉴于他终其一生都不理会研究的界限,他应该会认为,那种退回自己研究领域中毫无疑问之处的行为,不是一种谦逊,而是一种怯懦。能引起他强烈兴趣的应该是(事实上也一直是),他的读者,尤其也包括各个领域中的那些“非专业人士”,从他的文本中获得了哪些吸引他们、值得他们去认真思索的经验。我想在他逝世后告诉他这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