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百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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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業權進展緩慢

在丈量的早期階段,居民明顯不願申報他們擁有或佔用的土地。政府要求村民申報的正式通告刊登於《香港轅門報》(即後來的《香港政府憲報》)曉喻各方,並在將要測量的地區張貼告示,後來又派警察去提醒村民。(20)然而,如田土法庭主席金弼士(H. H. J. Gompertz)後來報告,在青衣島,雖然給予了充分的通知,要求村民在1900年10月1日或之前申報土地擁有權,但要到限期屆滿後九天,才接到首個申報,其餘則陸續收到,直至1901年5月2日,總共收到七十七個。(21)

在附近的馬灣,公告和告示同時發出,金弼士發現,在屆滿前四天,只有接到一個申報個案。他決定在9月28日,帶同客家話翻譯員親訪該島,受到居民冷淡對待:

他們告知我,他們全都在大埔或屏山申報了土地業權,有些人則向〔在香港島的〕田土廳登記了地契,不知為何還要再申報。(22)

我向他們解釋告示的意思,並告訴他們盡早申報很重要,以免為時太晚。在10月1日星期一,我再收到兩個業權申報。在10月份餘下的日子,再收到二十四個申報,在11月有十九個申報。我總共接到有關此島土地業權的九十二個申報,但當中只有三個是「按時提交」,其餘都是「逾期申報」。(23)

到了1901年6月,他認為:「根據過去十二個月〔1900年7月-1901年6月〕的經驗判斷,若要促使更多人申報業權,而非只有極少數人,似乎只有劃界一途。」(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