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欧洲研究区的含义
“欧洲研究区”的概念最初由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在《建立欧洲研究区》的报告中提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概述了欧洲研究区概念包含的十项内容,分别是:建设欧洲现有卓越研究中心的网络体系并利用新的互联工具建立虚拟中心;对欧洲大型研究设施的投资和建设采取一致行动;使国家层面和欧洲层面的研究行动更协调,加强欧洲科学技术机构之间的合作;更有效地利用各种手段以促进研究和创新投入的增加;设立政策执行的共同科技参考系统;增加科研人力资源的数量,提升其流动性;汲取区域和地区关于知识转化的先进经验,发挥地区在欧洲研究中的作用以增加欧洲研究的协调性;加强东西欧科学界、企业界和研究人员的联系;增强欧洲对世界科研人员的吸引力;提升科学技术领域共同的社会价值和伦理价值。
2002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题为《欧洲研究区:提供一种新动力》的通讯,总结了欧洲研究区概念的三个关键点:第一,建立运行良好的统一研究市场,研究人员、知识和技术可在其中自由流通以增进协作,鼓励竞争并优化资源配置;第二,有效协调各国研究行为和研究政策以重构欧洲的研究结构;第三,发展欧洲研究政策,其内容涉及对研发活动的经费资助,以及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其他政策相关的方面。
2007年,《欧洲研究区:一种新视角》中提出欧洲研究区的概念为:研究的“内部市场”,研究者、技术和知识在其中自由流通;国家和区域层级的研究活动、项目和政策在欧洲层面上有效统一;行动在欧洲层面上得到资助并执行。
2007年,欧盟各国签署的《里斯本条约》中,第179条将欧洲研究区明确定义为:“以内部市场为基础的面向全世界的统一的研究区域,研究人员、科学知识和技术在其中自由流通,通过其发展来加强联盟及成员国的科学和技术基础,提高其竞争能力以及联合应对重大挑战的能力。”
目前,在欧盟及成员国中一致认同的是《里斯本条约》中所明确的欧洲研究区的定义。欧洲研究区的概念虽然从2000年以来越来越精炼,但所包括的关键点并没有改变,只是更加突出欧洲研究区的关键要点,即在欧洲统一的研究区域内,知识及其载体能自由流通,各国研究行动和研究政策能得到统一。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欧洲研究区建设的核心是促进知识的流通,因为研究人员和技术都可以看作是知识的载体,而知识是协同创新共同体中的核心要素,是创新合作链条上的最关键流动要素,也是各创新主体协同创新合作网络上的关联要素。欧洲研究区旨在通过促进知识流通加强创造知识的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欧盟地区的整体创新能力。欧洲研究区的建设是将欧盟统一市场延伸到了科研领域,将知识要素打造为继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四个自由要素的“第五个自由”要素。
欧盟希望在欧洲研究区建设中通过有效治理,激发相关利益方的参与积极性,提升研究与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