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非税费用的界定与范围
企业非税费用是指除税收以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的各项费用,对应形成政府的非税收入和其他经济主体(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及个人)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根据非税费用项目的性质,企业承担的非税费用可以分为政策性收费项目和非政策性收费项目两类。政策性收费项目主要是指经中央、省市两级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基金;非政策性收费项目是指除政策性收费项目以外的收费项目,主要是指经营服务性收费,这部分涉及的收费主体有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商业协会等。企业非税费用的界定与范围见表1。
表1 企业非税费用的界定与范围
(一)政策性收费项目
政策性收费项目对应于政府的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由各种具体的收入共同组成的,其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收入形式,所以很难对非税收入下一个完整准确的定义。当前较为规范和权威的一个概念,是由财政部在2004年下发的《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中提出来的。该通知指出,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对非税收入的划分,政府的非税收入包括六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本次调研的重点涉及的是非税收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两大类。
1.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它是国家财政性资金,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用途,可分为公共管理类收费和提供公共服务类收费。其中,公共管理类收费包括:政府作为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对特许经营活动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资源使用费;政府作为资源和环境保护管理主体,对占用资源和污染或损害环境收取的资源占用与环境补偿治理费;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审验、仲裁、鉴定、检验、培训、考试、颁发证照等,有费用支出且确需收费补偿的,收取的登记费、注册费、审验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培训费、考试费、证照费等,主要包括与市场准入、市场交易认可以及维持市场正常秩序直接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涉及的收费。提供公共服务类收费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其他特定管理或者提供其他特定服务收取的必要费用。
2.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按征收对象是否特定划分,政府性基金可划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基本面向所有社会成员征收,如三峡基金、民航发展基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另一类是面向特定行业或阶层征收,如铁路建设基金。
政府性基金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征收方式具有捆绑性。政府性基金一般与其他费用捆绑在一起收取,如民航发展基金中的机场建设费与机票一同收取、水利建设基金与电费一同收取。与税收相比,纳税人的自主选择空间很小,很难规避缴纳这类费用。二是资金的专款专用性。三是立法的欠规范性。基金的立法层级较低,一般由财政部公布相关的文件即可。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政府性基金的随意性较大,监管难度较大。
(二)非政策性收费项目
非政策性收费项目即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向企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的收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行业对企业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按照费用的归属分类,可以将经营服务性收费分为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商会协会收费;按照社会组织分类,可以将经营服务性收费分为六大类,即商务咨询类、社会公益类、鉴证监督类、行业协会类、准司法类和准行政类;按照费用的独立性分类,可以将经营服务性收费分为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和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中,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是指企业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前必须负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该收费项目具体是指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商会协会提供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作为行政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而向企业收取的费用。
(三)政策性收费项目和非政策性收费项目的关系
1.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的关系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都是政府为提供特定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筹集资金的一种手段,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从收取方式上来看,政府性基金与被征收主体一般不直接发生管理或服务关系,而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具体服务的提供或管理职责的行使直接相联系。
(2)从收入性质上来看,政府性基金一般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因此也将政府性基金称为准税收;而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了专项收费以外,一般都具有补偿性的特点。
(3)从收入来源上来看,政府性基金的资金来源途径和形式较多,可以以税收、价格为载体征收,也可以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收取;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资金来源一般只能来自于被管理或服务对象。
(4)从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式上来看,政府性基金征收的数额一般都比较大,而且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是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数额一般较小,主要是用于补偿相关管理或服务的成本。
2.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关系
在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三种形式的收费中,行政性收费接近于税收形式,经营性收费接近于市场价格形式,而事业性收费介于两者之间。在实践中,对于收费的三种形态,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1)行政性收费与事业性收费的区别。
从收费主体上来看,一般情况下,行政性收费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主要是事业单位。
从收费行为上来看,一般情况下,行政性收费具有强制性,缴费者是没有选择权的;而事业性收费则正好相反。
从收费目的上来看,行政性收费的目的是要加强管理,而事业性收费的目的是要提供服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这一区别来划分行政性收费与事业性收费,同一收费项目重复设置的现象是在所难免的。比如:对于某一项检验活动,如果是直接发证,就会被纳入行政性收费项目,如果是提供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就会被纳入事业性收费项目,这样就会造成管理上的困难。对于这类现象,我们可以根据其活动的主要性质和发生的频率,将其归入相应的类别。
(2)经营性收费与事业性收费的区别。
从收费主体是否由国家财政提供积累来看,经营性收费主体是由国家基于“稳定”和“营利”双重目的而投资成立的营利性企业,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事业性收费主体是由国家基于“公益”目的成立的公益性团体,一般来说不仅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反而要增加财政支出。
从收费客体是否具有完整的商品性来看,经营性收费主体所提供的产品多是标准意义的私人品,具有较为完整的商品性;而事业性收费主体所提供的产品多是标准意义的准公共品,具有半商品半福利的性质。
从收费标准是否包含盈利来看,经营性收费主要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其构成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而事业性收费的标准是在市场机制与行政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其构成为不完全成本。收费标准的不同是区分经营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根本标志。
(3)作为收费系统内部构成中的中间形态的事业性收费,既处在衔接行政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耦合状态,又会不断地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向行政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分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作为中间形态会逐渐消失,因为中间形态总会不断地产生而始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