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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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巩固统一、加强集权的政策和措施

除建立上述一整套统治机构和各种制度外,秦王朝还推行了一系列巩固统一、加强中央集权的政策和措施。

一 经济政策

“重农抑商”“重农抑商”是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一贯实行的国策。在《商君书》中曾经申述了“重农抑商”的必要性:“夫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旦暮从事于农。夫民之不可用也,见言谈游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贾之可以富家也,技艺之足以糊口也。民见此三者之便且利也,则必避农;避农,则民轻其居;轻其居,则必不为上守战也。”(《农战》)为保护地主政权的经济基础,秦王朝继续推行“重农抑商”政策。这是一个问题的两方面:抑商正是为了重农;不抑商,重农就会落空。这一思想在秦王朝统治阶级中间,是很明确的。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李斯就提出:“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将“上农除末”作为一种指导方针向全国公开宣布。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东巡,登上琅邪台刻石记功,就把“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这样的话刻在琅邪台上。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年)在碣石刻石中,也刻下“天下咸抚,男乐其畴,女修其业”(《史记·秦始皇本纪》)的字句。表示“上农除末”是秦王朝的根本方针。

秦王朝的很多政策、措施正是贯彻这一方针的:“上农”就是鼓励农业、手工业生产活动,“除末”乃是打击包括商品生产在内的商业以及其他与农业生产无关的活动。如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就“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史记·秦始皇本纪》),把商贾和逃亡的人以及依靠别人生活的赘婿赘婿,即就婚于女家之男子。秦国对于这种人,一贯采取歧视、打击的政策,以奴婢视之。《汉书·贾谊传》“家贫子壮则出赘”,颜师古注曰:“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身体之有肬赘,非应所有也。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王先谦《汉书补注》引钱大昕曰:“如淳云:‘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各曰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然则赘子犹今之典身,立有年限,取赎者,去奴婢仅一间耳……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又《汉书·严助传》“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师古注曰:“赘,质也。一说,云赘子者,谓令子出就妇家为赘婿耳。”上述种种解释虽略有不同,但可以看出:当“赘婿”乃是因“家贫”,而且一为“赘婿”则其地位就同奴婢一样。所以从秦到汉对“赘婿”都采取歧视、打击的政策。送去戍边,反映了秦王朝将商人置于很低的地位。在秦代,商人的户籍也与别人不同,称为“市籍”,政府对“有市籍者”采取种种打击的办法,就是对“有市籍者”的子孙也不放过。据汉代政论家晁错说:“臣闻秦时,北攻胡貉,筑塞河上;南攻扬粤,置戍卒焉。……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汉书·爰盎晁错传》)。这应是可信的。秦代连出身于商人家庭的人“有市籍”、祖父母、父母“有市籍者”都加以打击。可见“除末”并不是一句空话。当然,对于乌氏倮和巴寡妇清等这样“礼抗万乘,名显天下”(《史记·货殖列传》)的大富豪,则是另外一回事。秦王朝不仅对他们不采取打击政策,反而尊崇、拉拢,“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而对巴寡妇清则“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史记·货殖列传》)。

秦王朝的“重农抑商”政策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封建所有制,维持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的稳定秩序。而“商人对于这样一个在一切其他方面都很安定,好像是世代相传,安安定定的社会来说,是一个革命的要素。……现在,商人在这个世界出现了,这个世界的变革,就是从他那里出发。不过,他并不是作为一个自觉的革命者。正好相反,他也是作为一个平常的人”(郭大力、王亚南译《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2月第2版,第1056页)。为了不使封建统治秩序受到商人这个“不稳定因素”的影响,秦代以及后来的封建王朝均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参见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不过,像巴寡妇清这样的大商人应是例外,因为她的活动不仅无害于封建经济发展,而且对其有利。据记载:“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如何“自卫”?据说“清以财饷遗四方,用卫其业,故财亦不多积聚”。(《史记·货殖列传》及《正义》)“以财遗四方”无非是向地主阶级及其政权上贡行贿,以致自家也“不多积聚”。这实质是为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聚敛。这种活动不仅对封建经济无害,而且有利于其发展。所以像巴寡妇清、乌氏倮这样的大工商业者要受到秦始皇的特别优待了。

“重农抑商”是秦王朝封建政权的阶级性质决定的。这种政策在封建社会初期,对稳定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发展农业生产,无疑是有着重要作用的。

统一全国货币 秦统一中国以前,货币非常复杂,各国货币的形状、大小、轻重不相同,计算单位也不一致。大致有布钱、刀货、圜钱和郢爰四大系统。而在这四大系统之下,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又分别流行着不同种类的货币。货币的种类大致有下列数种:

布钱可分为:古布(原始布、大铲布);空首布,其中又有平肩桥足空首布、尖肩尖足空首布、斜肩桥足空首布的区别。平首布,其中又有平足方肩布、尖肩尖足布、圆肩桥形方足布和圆肩圆足布的区别。

刀货可分为:古刀;尖首刀;明字刀(面文有“”字);圆首刀。

圜钱可分为:圆孔圆钱;方孔圆钱。

郢爰只盛行于淮河流域以南,长江中、下游的楚国,这里除郢爰外,还通行一种形若海贝的蚁鼻钱。

以上数种货币,除郢爰流行于南方楚国外,大致布钱流通于韩、赵、魏,刀货流通于齐、燕、赵等国,圜钱流通于秦、东周、西周和赵、魏等国沿黄河地区。

统一前的秦国使用圆钱,即所谓“半两钱”。这种钱一般直径在1.1秦寸以上,重在六—八铢。近年来在秦国遗址多有发现。这种钱在货币史上有很大的意义。它出现得最晚,是布钱和刀货在形制上发展的必然结果。根据出土资料可知:秦国的货币主要有圆孔(或方孔)无郭圜钱(钱文仅记铢两,不记地名)。除此以外,还有一种圆肩圆足有孔布。

秦统一中国以后,各地原来流行的不同形制的货币,显然与统一的形势不适应。这些货币不仅形状不同、名称不同,而且计算单位不同。如有的用斤(十六两),有的用镒(二十两),这就为经济发展造成了障碍。

为了发展封建经济,当然更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全国人民的经济剥削,如收口赋就要求缴纳货币。所以秦始皇统治时期下令统一全国货币。秦国原来流行的一种文为“重十二朱”(半两)的方孔圆钱,是秦国圜钱中最晚出、最进步的一种形式。统一全国后,秦就以这种钱为基础向全国推广,统一货币。

据《史记·平准书》记载:“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镒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结合近年来考古发掘的出土实物,可知秦始皇统一全国货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秦半两

(1)将秦国原流通的“半两”钱推广于全国。据《史记·平准书》记载:秦统一后,废除了秦国原有的圆肩圆足布,改铸“重一两十二朱”“重十二朱”“两甾”“重一两十四朱”“重一两十三朱”等旧钱为“半两”方孔有郭圜钱。近年来,考古发掘出土的秦始皇时代的“半两”钱很多,如在始皇陵及兵马俑坑和刑徒墓中就出土了六百余枚半两钱,说明这种钱在当时是相当多的。经实测:秦半两钱直径一般为2.5—2.77厘米。重量为2.5—3.35克,实际重量为五铢或六铢,这是秦代流行最广的货币。据有人估算,秦代一枚半两钱可购粟约今1.23市斤,或麻布今之0.61市尺。而一头活猪则值250钱左右,每个劳动日价值则是8个半两钱(参见吴镇烽《半两钱及其相关的问题》,载《考古与文物丛刊》第三号)。

(2)废除原在秦以外通行的六国刀、布、蚁鼻钱以及郢爰等,一律使用新规定的货币。

(3)以黄金为上币,镒为单位;上述方孔有郭圜钱为下币。

币制统一后,克服了过去使用、换算上的困难,便利了各地商品交换和经济交流。而秦代圆钱的形式,因其使用方便,一直沿用了两千多年。

统一度量衡 战国时代因各诸侯国长期割据,度量衡制各不相同。根据现有文物和文献资料,可知战国时代的各国度、量、衡差别的情况大致如下表:

如此混乱的度、量、衡制,对于统一的秦王朝显然是不利的。于是,在秦统一中国后,就“一法度衡石丈尺”(《史记·秦始皇本纪》),统一度、量、衡。统一的办法是以原秦国的单位为标准,淘汰与统一不合的制度。而秦国早在商鞅变法时就已在国内对度、量、衡的标准作过统一的规定。现存世有商鞅铜量,是秦孝公十八年(前344年)商鞅颁布的标准量器。器铭曰:“十八年,齐皛(率)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年尊(寸)五分尊(寸)壹(一)为升。”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就在原商鞅颁布的标准器上再加刻诏书铭文,或另由政府制作相同的标准器刻上铭文,发至全国。与标准器不同的度、量、衡一律禁止使用。刻在标准器上的诏书全文是:

秦高奴禾石铜权

历年来出土的秦代度量衡器,如“高奴禾石铜权”,“商鞅方升”诏版等均有上述铭文。而考古工作者发现的秦代标准器出土地,除陕西等秦故地外,在山东的邹城和诸城一带的齐国故地,江苏的盱眙等楚国故地,辽宁的赤峰,内蒙古的奈曼旗善巴营子古城等燕国故地,河南禹州等韩国故地,山西的右玉、左云等赵国故地都有。可知秦代统一度量衡确实推行于全国各地。

度量衡是商品交换的工具,又同征收赋税有直接关系。所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的目的是便于对人民的剥削,巩固封建国家的统一,然而,度量衡的统一,在客观上对于经济的发展和各地联系的加强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因此,这项措施也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

二 统一文字,端正风俗

文字的统一在统一货币、度量衡的同时,秦王朝还对文字进行了整理和统一。

早在距今六千余年以前,我们的祖先就创造了文字,半坡村新石器时代的彩陶刻划文字,郭沫若就认为是中国的原始文字(见《古代文字之辩证的发展》,载《奴隶制时代》)。到战国时代,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分裂状态,文字经过长期的演变、发展,全国各地的文字有很大的差异,“文字异形”(《说文解字》叙)正是当时政治、经济不统一的反映。同样一个字,往往会有多种不同写法。如“马”字,在楚国至少有两种写法:;在燕国也有两种写法;在三晋也有两种写法:。又如“安”字,在山东六国也有多种字形:等。这种关东使用的千变万化、没有一定体系的文字,称为“六国文字”。

秦国在统一前使用的文字与六国文字不同,称为“小篆”(秦篆)。小篆是由大篆演化而来的。大篆又称籀文,小篆的形体比大篆更加整齐和定形化,不仅线条简单、均匀,而且改变了大篆的繁复写法,减少了许多异体字。可见,大篆比小篆难写、难认得多,而六国文字比起篆文来,就更加难以识别了。这些文字写法既不一致,偏旁组合、上下左右也无一定规律,自然给各地文化交流造成严重的障碍。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下令对各国原来使用的文字进行整理,规定以秦小篆为统一书体,“罢其不与秦文合者”(《说文解字》叙)。为推行这种统一的书体,秦始皇令李斯、赵高、胡毋敬分别用小篆体编写了《仓颉篇》《爰历篇》《博学篇》,作为标准的文字范本。《仓颉篇》《爰历篇》《博学篇》今已失传,其内容无从得知。但从汉代人用隶书写的木简中,尚可看到《仓颉篇》的残句。(见《居延汉简释文》第561页)经过整理后的小篆字形,有秦始皇巡行各地时制作的刻石,传为李斯手书,留传至今者有《泰山刻石》(只残存九字,嵌于泰山下的岱庙中庭)、《琅邪台刻石》(残存86字)以及峄山、会稽两刻石的摹本。从刻石上的秦小篆字体来看,它一方面仍然保留着大篆字体结构和象形文字的基本特点;另一方面则对字体的结构进行了较大的整理加工。整理加工的原则是使之规范化,主要是下列三个方面:

(1)各种偏旁形体统一,每个字所用偏旁固定为一种,不用别种代替。

(2)偏旁的位置固定,不能随便移动。

(3)每个字书写的笔数和笔顺基本固定。

这种经过整理后的小篆,比起大篆文字要简易得多,比起六国文字更为易认、易写。

与篆书通行的同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又创造出一种比小篆更加简便的新书体,这就是“隶书”相传“隶书”为狱吏程邈所作,《说文解字·叙》:“是时,秦烧灭经书,涤除旧典,大发隶卒,兴役戍,官狱职务繁,初有隶书,以趋约易,而古文由此绝矣。”说“隶书”是由“官狱职务繁”而产生的,也有一定道理,但把它的产生归结为某个人的“创制”,显然不符合文字产生、发展的规律。“隶书”的产生是广大群众“约定俗成”的结果,它的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从现出土的文物铭文中可以看出这个线索(参见吴白陶《从出土秦简帛书看秦汉早期隶书》,载《文物》1978年第2期,及袭锡圭《从马王堆一号汉墓“遣策”谈关于古隶书的一些问题》,载《考古》1974年第1期)。至于那个程邈,可能在整理和规范化方面起过一些作用。当然不能把“创制”的功劳完全记在他的帐上。近年来,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的大批竹简,为研究秦代隶书提供了最新的资料。据李学勤同志研究,“据秦简《编年纪》推算,十一号墓主喜卒于秦始皇三十年,上距秦尽灭六国不过四年,看来这批简可能都早于程邈作隶。由此可见,所谓程邈作隶大约是对已存在的隶书作一番整理,使之进一步推广。古书中的‘作’者大多如此,我们也不必因此贬低程邈的功绩”(《秦简的古文字学考察》,载《云梦秦简研究》第336—337页)。这种评价可谓公允。。隶书开始时只是写得比较草率和不够规范的小篆。郭沫若同志指出:“在文字结构上,初期隶书和小篆没有多大差别,只是在用笔上有所不同。”至秦始皇统一文字时,隶书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范化的字体。这种字体笔划直线方折,结构平整,书写方便,因此,不仅在民间流行,就是封建政府书写文件,除重要诏书外,一般都使用隶书。因此,隶书是秦代统一文字后所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书体,包括一些律令文书,也是用隶书体写的。

隶书的出现是我国文字由古体转为今体的重要里程碑。

秦代统一文字,使小篆和隶书成为全国通行的字体,对我国文化、政治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我国幅员辽阔,在秦以后的漫长历史过程中,不断出现过割据局面,各地方言亦不一致,但文字却始终是统一的,而文字的统一对经济、政治的统一和发展则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秦代统一文字的功绩,是不应抹煞的。注9

注9有人认为“书同文”并非统一文字,而是统一政府的公文程式(见谭世保《秦始皇“车同轨,书同文”新评》,载《中山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首先,这种说法找不出文献上的根据,而据《说文解字·叙》云:“七国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始皇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汉书·艺文志》云:“苍颉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历六章者,车府令赵高所作也,博学七章者,太史令胡毋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体复颇异,所谓秦篆者也,是时始造隶书矣。起于官狱多事,苟趋省易,施之于徒隶者也。”《太平广记》卷206《书断》云:“小篆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增损大篆,谓之小篆,亦曰秦篆。”又“八分者,秦时上谷人王次仲所作也,始皇得次仲文,简略,赴急疾之用,甚喜,遣使召之”。这些记载都是一致的,而考古资料则又进一步证明了上述记载的可靠性。如“秦以似皇字,改为罪”(《说文解字》段玉裁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罪即写作】字。许多论文都对此加以阐述,毋庸赘述。

端正风俗 历来人们对秦人就有一种传统的看法,认为“秦与戎狄同俗”,“不识礼义德行”(《战国策·魏策》三),文化很落后,风俗很坏。如说“(秦人)借父锄,虑有德色,母济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汉书·贾谊传》)。又如说“秦之俗,非贵辞让也,所上者,告讦也,非贵礼义也,所上者,刑罚也”(《新书·保傅篇》)。由此便得出结论:在秦王朝统一后,政府所提倡的除了“告讦”“刑罚”“贪戾好利”以外,似乎没有别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主要原因在于秦之速亡,有关秦代的史籍,无一不出于对秦抱有极大反感的作者之手,所以总是有意无意地对秦代野蛮、落后的方面加以渲染或夸大。例如上举《汉书·贾谊传》中所述之秦俗,视为商鞅变法前后的情况则可信,若笼统地称为“秦俗”,使人觉得统一中国后的秦代亦复如此,则大谬不然了。

历史事实证明,秦自商鞅变法之后就极力改变落后的风俗习惯。《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史记·商君列传》)这种努力不是白费的,到秦统一中国前,秦人的文化、风俗已被六国之人所称颂,如荀子说“入(秦)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荀子·彊国篇》)。秦政府在统一中国前就十分注意整顿各地的风俗,如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秦的南郡守腾颁发的布告中,特别宣布要“除其恶俗”“去其淫避(僻)”,并针对“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的现象,重申禁令“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统一中国以后,秦政府更加注意端正风俗,倡导封建的文明。

如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秦始皇来到泰山下,这里是原齐国故地,号称“礼义之邦”。始皇就令人在泰山所刻的石上记下“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施于后嗣”(《史记·秦始皇本纪》)。这一方面是赞颂统一之辞,同时也有表彰当地风俗之意。如果对照秦始皇三十七年(前210年)在会稽刻石上留下的铭文,就更可清楚地体会到这方面的意思。会稽(今浙江绍兴)为故越国之地,这里淫泆之风较盛,所以在会稽刻石上就有“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等句。可见,这些刻石内容都是有针对性的,其中倡尊“礼义”、反对“淫泆”,正是秦王朝统一后端正各地风俗的一个重要措施。提倡封建主义的精神文明,是秦王朝统一后各种措施中的重要一个,也不应抹煞。而且,从秦刻石的内容可看出:秦王朝将端正风俗同灭六国相提并论,其重视程度由此可知。正如明末学者顾炎武指出的:“(越)欲民之多,而不复禁其淫泆,传至六国之末,而其风犹在,故始皇为之厉禁,而特著于刻石之文,以此与灭六王并天下并提而论,且不著之燕齐,而独著之于越。然则秦之任刑虽过,而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异于三王也。”(《日知录》卷13)这种分析和事实是相符的,其评价也是不算过分的。“行同伦”,是端正风俗的重要结果。

三 加强统治的其他措施

修驰道堕壁垒 由于长期战争,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在各地都修筑了不少关塞堡垒。同时,各国之间的道路宽窄也不一致,影响交通往来。

秦统一中国后,立即下令拆除阻碍交通的关塞、堡垒。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年),修建以首都咸阳为中心的驰道。修驰道的时间,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为“二十七年”,但《史记·六国年表》载为“二十八年”。大约最早开始修的时间为二十七年,大规模动工时为二十八年。秦国驰道主要干线有两条:一条向东直通过去的齐、燕地区;一条向南直达过去的吴、楚地区。据《汉书·贾邹枚路传》记载贾山写的《至言》云:

(秦)为驰道于天下,东穷齐、燕,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濒海之观毕至。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为驰道之丽至于此。

这一记载应是可靠的。

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秦始皇又令人修了一条由咸阳直向北伸的“直道”。这条“直道”从咸阳以北不远的云阳出发,经过今陕西淳化县北梁武帝村秦林光宫遗址北行,至子午岭上,循主脉北行,直到定边县南,再由此东北行,进入鄂尔多斯草原,过乌审旗北,经东胜西南,渡黄河,到达包头市西南秦九原郡治所。全长一千八百里(约合今一千四百里),是从秦朝首都咸阳至秦北方九原郡最捷近的道路。当时,修筑这条路的目的,在于准备迎击北方匈奴的进犯。秦统一六国以前,活动于阴山山脉南北的匈奴,就经常向燕、赵等国和秦国进扰。统一以后,虽然修建了长城,也并没有保障北方安宁,在统一后的第五年,秦始皇派大将蒙恬率三十万大军北征,把匈奴驱逐到阴山山脉以北,并在这里设置九原郡,为了巩固这个地区,采取积极防御的战略,秦朝才于驱逐匈奴后的次年修筑了“直道”。如果匈奴奴隶主贵族再次进攻,秦军即可循这条“直道”由首都直达九原,迅速给以反击。

正因“直道”有这样巨大的军事意义,所以工程进展很快。这条一半修筑在山岭上,一半修筑在平原草地上的道路,从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开始动工,至秦始皇三十七年(前210年)就完成了。总共只用两年半时间,是秦代劳动人民创造的又一奇迹。(见《史记·秦始皇本纪》《史记·蒙恬列传》)

这些“驰道”“直道”,再加上统一中国后修筑在西南边疆的“五尺道”,以及在今湖南、江西、广东、广西间修筑的“新道”,就构成了以咸阳为中心的四通八达的道路网。这样,就把各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秦又规定道路和车轨的统一宽度,“车同轨”、“舆六尺”,便利了交通往来。我国今日长城线以南以西的地区,除青海、新疆外,都直接包括在这一庞大的交通网内。就是现在的青海地区,那时虽与秦都咸阳无直接干线可通,也有着不同程度的交通联系。在秦王朝修筑的主要道路经过之地,分布着战国以来发展起来的重要城市,如陶(定陶)、濮阳(卫)、猗氏(山西临猗南)、邯郸、乌氏(甘肃平凉西北)、栎阳、杨(山西洪洞东南)、平阳(山西临汾西)、温(河南孟州东)、轵(河南济源南)、蓟、新郑以及雒阳、鲁、临淄、睢阳、郢、陈、吴、寿春、番禺、宛城等。这对于促进当时各地经济、文化交流,起着积极作用,在军事和政治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秦统一后采取的以上措施,对于消除封建割据、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展封建的经济文化,都是有重要作用的,因此这些措施是进步的。

迁徙居民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曾多次进行大规模的移民。秦王朝迁徙居民有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迁徙豪富,其目的是打击豪族地主势力;一种是迁徙一般平民,其目的是实边。这两种性质的移民,对巩固秦王朝的统治,起了一定作用。

秦统一全国的当年,即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就将全国各地的豪富之家十二万户迁到咸阳;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又“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史记·秦始皇本纪》)。除这样大规模的迁徙豪富以外,秦还不断强迫个别的豪富、贵族之家进行远道迁徙,如灭赵后,将赵王迁徙于房陵(《淮南子·泰族训》),并将当地的豪富迁于临邛(四川邛崃)。破魏后,秦又将魏的豪富孔氏迁于南阳(《史记·货殖列传》),还把天下一些不轨之徒徙于南阳(《汉书·地理志》)。秦王朝将这些贵族、豪富迁徙到遥远的地方,其目的有两个。一是在政治上对他们进行打击,在经济上削弱其势力。这些豪富、贵族被迫离开原地,迁往陌生之处,人地两生,自然不易作乱。同时,由于远途迁徙,使这些豪富多少不得不抛弃一些财产,这就削弱了他们的经济力量。如赵的卓氏,原来“用铁冶富”,秦破赵后将卓氏迁往蜀地。卓氏离开旧居时“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史记·货殖列传》)。可见,大部分财产都没有带走。不过,秦王朝并未把削弱豪族地主经济财富当作首要目的,所以有的人在迁往新居地以后不久又重新富了起来。如孔氏迁至南阳后,继续经营冶铁业,“大鼓铸,规陂池,连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以致达到“家致富数千金”(《史记·货殖列传》)。秦迁徙豪富还有另一个目的,就是促进咸阳以及其他新迁居地区的经济发展。如上述孔氏就是一例。这些豪富在新迁居地区经营工商业,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增加秦王朝剥削收入也是有利的。所以,尽管秦王朝实行打击豪族地主和“抑商”政策,但并不采取“竭泽而渔”的手段。这样,有不少豪族地主和商人在迁往新居地后仍能重新致富。

被秦王朝政府迁徙的另一部分居民,是广大的劳动人民,其中包括统一以后不断被派往边境长期戍守的戍卒,其总数不下数十万之多。秦始皇三十六年(前211年),秦始皇又将内地居民迁往“北河榆中三万家”(《史记·秦始皇本纪》)。榆中在今内蒙古鄂尔多斯黄河北岸之地,当时正处于与匈奴接境之位置,秦始皇将三万家迁到这里,其目的是开边拓土,这种“实边”性质的移民,对于巩固秦的统一,也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