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各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延伸解读 疫情期间哄抬防护用品物价将受到监管部门严惩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口罩成了热销商品。不少超市和药店纷纷挂出了“口罩断货”的招牌,仍在供货的几家也剩下不过零星几包。各地零售企业正在与供货商联络,希望尽可能保障口罩的供应。
然而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却有无良商家动起了“歪脑筋”。往常只卖到35元的防尘防雾霾的口罩(3片装),在上海新华联超市罗香路店的售价竟高达160元,是该口罩原先市场价格的近5倍。同款产品在附近的时代联华超市平阳路店的售价也达到129元。接到市民反映的情况后,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到时代联华超市,现场发现了多件已经分装好、准备用于外卖配送的口罩,其中部分商品的涨价幅度超过100%。对于涨价,商家还振振有词:“为什么别家可以,我们却不可以呢?”不仅如此,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还发现部分口罩来自海外,但并没有对应的中文标识,商家也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也就是说,这些趁着热销涨价出售口罩产品,来路、功效都存在很大疑问,消费者花了大价钱买到的口罩可能并不管用。对于商家的这一行为,执法人员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
根据《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消费者发现有商家借机哄抬物价、没有明码标价等行为,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