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及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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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擅自挪用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第二十六条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