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私自猎杀、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之所以禁止公民私自猎杀、出售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是为了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维护大自然的物种平衡。虽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保护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是对于保护范围之外的野生动物,广大公民也不要私自猎杀和食用,因为野生动物身上有大量细菌和病毒,传播到人体极可能会成为致病因素。根据多家医疗科研单位和高校的研究,新型冠状病毒的自然宿主为野生动物,极有可能是蝙蝠。蝙蝠长期生存在潮湿、阴暗的环境,全身携带100多种病毒,如MERS病毒、马尔堡病毒、亨德拉病毒、埃博拉病毒等,这些病毒对蝙蝠自身而言影响极低,但对人类而言却足以致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