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伦理审查操作指南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伦理审查制度的国内现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科起步较晚,科研伦理审查和伦理委员会的真正发展是1997年以后。1998年,原卫生部颁布《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1999年原卫生部部长陈敏章要求在大医学单位建立伦理委员会。1999年国家药监局颁布施行的我国首部《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第九条明确规定,“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应在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成立伦理委员会”。2003年,《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经过修订,将第九条修改为“为确保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2000年3月,原卫生部为成立“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医学科研中有关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并于2001年开始工作。2007年,原卫生部终于批准了中国的第一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的一般规章——《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和受试者的保护,规范和指导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提高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质量,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至此,伦理审查制度在国内也已经有章可循,这是生命伦理体制化或建制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生命伦理学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