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在当代历史编纂中,16—18世纪这一历史时期通常被称作“近代早期”。这是一个从中世纪封建社会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或者说从“前现代”向“现代”过渡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农业经济、等级社会、贵族统治和基督教宗教神学仍占主导地位,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管理制度已经出现,市民—资产阶级也开始兴起,思想文化的世俗化倾向初露端倪。总而言之,这是一个新旧混杂但新兴事物不断发展壮大的时期。
如果说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近代早期开始于新航路开辟、意大利新时代的曙光见诸于文艺复兴,那么由奥古斯丁修士、维登贝格(Wittenberg)大学神学教授马丁·路德(Martin Lu the r,1483—1546)发起的宗教改革堪称德意志国家全面转型的发轫。宗教改革首先是一场教会革新运动,它摧毁了罗马教皇和天主教会对宗教救赎权的垄断,创立了路德教、加尔文教等多个福音教派,促成了一系列国家教会或邦国教会的建立。宗教改革也是一场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运动:它使正在形成的现代国家政权制服了教会,掌握了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资源;它也把“天职”观念和苦行生活移植到现实社会,用个人的自我控制取代了外来的强制;在教育、济贫和伦理道德诸方面,宗教改革也开创了种种新风尚,为改造大众素质和民族精神奠定了深厚基础。这一起源于神圣罗马帝国并在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有传播的改革运动,特别为德意志近代早期历史打上了深刻烙印。
西方语言中的“宗教改革”概念源于拉丁文的reformatio一词,其原意为恢复原初状态,也包含有“改善、改良、改进”某个机构或社团的意图。同整个古典文明一样,这个概念也曾在基督教兴起之后被人遗忘。对于虔诚的基督教徒来说,上帝已经圆满地创造了世界,任何变动都是对上帝设立的秩序的反抗,都是不可饶恕的叛逆。因此,在整个中世纪,被基督教教会教义和宗教神学禁锢住了心灵的芸芸众生,虽然不乏反抗剥削压迫的“冒险”之举,却很少有改造现行制度的意图。直到14世纪,reformatio才被一些热衷于研究古希腊罗马典籍的人文主义者重新发现,革除日益严重的弊端,重建原始的、“为上帝所设立的”秩序的要求也由此得以提出。至15世纪,reformatio已在西方基督教世界广泛流传,成为一个时髦的口号,引起了许多不确定的希望和期待。在这里,恢复昔日“黄金时代”,实行原有典章制度的“向后看”思想虽然仍占主导地位,但也出现了企图使“旧风俗”和“好习惯”适应新时代的“向前看”努力,它甚至在民众的敬虔中激起了狂热的关于世界末日的乌托邦幻想——一种与主张以沉思、净身和改过自新的态度来对待可怕的世界末日迥然不同的行为方式。
1517年,马丁·路德写作《关于赎罪券功效的辩论》(Disputatio prodeclaratione virtutisindulgentiarum),并由此引发了一场规模巨大、影响深远的运动,导致整个基督教世界的宗教—政治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在当时,这一运动还没有被称作reformatio或德语的Reformation。当时,对于大部分宗教改革家来说,只有恢复初期教会的信仰与操守,才能最有效地改革与更新基督教。新约圣经所见证的“使徒时代”和通常被称为“教父时期”的基督教诞生后的最初五个世纪是基督教的“黃金时代”,是基督教最具活力的时代,这个时代所产生的宗教精神和形态,是基督教信仰与实践的源泉。用马丁·路德的话来说,“圣经与圣奥古斯丁”就代表了全部的改革方案。使用“宗教改革”概念来标识这一运动的做法,始于百年后福音教神学家回顾路德发表《九十五条论纲》这一伟大壮举之际,并且从此之后,宗教改革便成了一个专有名词,与一般性的改革明确区别了开来。19世纪德意志著名历史学家利奥波德·冯·兰克(Leopold von Ranke,1795—1886)更把1517—1555年视为“宗教改革时代”(Zeitalterder Reformation)。兰克强调政治和宗教的相互制约以及国家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相互影响,认为宗教改革时代的本质恰恰体现在罗马天主教会与神圣罗马帝国的紧张关系方面,宗教改革以其对基督教的净化引领欧洲登上世界历史的一个顶峰。
时至今日,西方学者大都继续采用兰克的“宗教改革时代”说,只是进一步扩大了它的时间跨度,从1517年路德批判罗马教皇贩卖赎罪券开始,向下延伸到1618—1648年“三十年战争”(Der Dreiigjhrige Krieg)的终结,这就极大丰富了宗教改革概念所包含的历史内容,也更充分地展示了这一时期德意志历史的典型特征。本书所用宗教改革概念主要是指“神圣罗马帝国的宗教改革”,同样包括了从16世纪初直至17世纪中叶这样一个较长的时段。
德意志国家是从法兰克帝国中分离出来的一个政治实体,在这里,部族公国的权贵们从一开始就享有很大的独立性,习惯于把他们的地产看作自己的自由财产,而不是从国王那里得到的采邑;习惯于将自己辖区内的居民看作自己的奴仆,而不是直接隶属于国王的臣民。不仅如此,德意志权贵们还坚持自由选举国王的制度,并通过对选举权的操纵,直接参与国家高层政治。国王有名无实,既不掌握独立的行政管理权和司法审判权,也不拥有充足的财政收入和军队,其地位和诸侯相差无几,只能依靠自己的家族势力,以“合伙人”身份领导着部族公爵,极少有直接干预公爵领地内部事务的可能性。
然而,自962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Otto I.,912—973)被罗马教皇约翰十二世(JohanⅫ.,937或939—964)加冕为“罗马人皇帝”(Romanorum imperator或Kaiser der Rmer)以来,德意志国家便成为已经灭亡的西罗马帝国和法兰克帝国的“合法”继承者了,其统治者也自视为西方基督教世界秩序的维护者和罗马教会的保护人。为了履行这一“神圣而光荣的”职责,德意志国家历代君主不断兴师动众,四处扩张,最终在12—13世纪将“神圣罗马帝国”(Sacrum Imperium Romanum或Sacrum Romanum Imperium或Heiliges Rmisches Reich)打造成了一个囊括中南欧日耳曼、罗曼和斯拉夫等诸多语族在内的庞大的“前民族”和“超民族”复合体。
不言而喻,德意志统治者超出一般国王的更高权力要求也经常受到国内外反对势力的坚决抵抗。在国外,罗马教皇和意大利、法兰西、波兰、匈牙利诸国统治者是罗马人皇帝的激烈竞争者。在国内,拥兵自重、割据一方的诸侯也极力限制皇权的过分膨胀。在国内外反对势力的双重压力下,皇帝的权力日趋衰落,国家四分五裂,民心涣散,乱象丛生。
面对这种局势,不仅皇帝一筹莫展,帝国等级也无能为力。15世纪末,“罗马人国王”(Rex Romanorum或Knig der Rmer)马克西米连一世(Maximilian I.,1459—1519)和以美因兹(Mainz)大主教贝特霍尔德·冯·亨内贝格(Berthold von Henneberg,1441或1442—1504)为首的部分帝国等级都主张进行“帝国改革”(Reichsreform),希望通过改革,消除混乱,增强国力。但在由谁掌握帝国统治权问题上,国王与等级改革派又互不相让,展开了激烈争夺。国王要增强帝国的军事力量,扩大君主的政治行动空间;等级改革派则要用选侯联盟统治取代君主个人统治,建立贵族寡头政治。通过国王与等级改革派的相互妥协,帝国改革得以部分实现,但却不能从根本上改善政局。无论国王还是等级改革派都力量有限,都不能按照英国或法国的模式将神圣罗马帝国建设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
鉴于帝国的没落已经覆水难收,一些势力较大的帝国等级,特别是选侯和大诸侯便把精力转到自己所管辖的领地上,利用早已获得的诸多政治、经济特权,致力于进行国家建设:设立邦国政府,招募官员和军队,削弱贵族特权;干预城市和教会事务,实行社会驯化;通过征收赋税、投资矿山、铸造货币、垄断贸易等手段,增加财政收入;通过创办大学培养专业人才,充实官僚队伍,提高工作效率;确立长子继承制和领土不可分割原则以统一领土;建立以邦国君主为最高统治者的中央集权制度。
宗教改革本质上是一个宗教事件,它最深的关切是神学性的。作为一位虔诚的基督教徒,路德长久以来就对负有“原罪”之人的“得救”问题苦思冥索,希望得到一个确切答案。他也曾尝试教会所提供的“救赎”方法,希望通过刻苦修炼获得上帝的宽恕。但这一切都徒劳无功,在极度绝望的时候,路德顿悟到上帝的恩典,从而获得了彻底的解放。虽然受到教会保守势力的坚决反对,但路德对自己从深刻的宗教体验中获得的思想观点的正确性极具信心。为了对自己的良心负责的缘故,即使被教皇开除教籍、被皇帝宣布为不受法律保护者,路德也不放弃自己的学说。而在帝国选侯、萨克森(Sachsen)公爵弗里德里希三世(Friedrich III.,1463—1525)的保护下,不仅路德的身家生命得到了保全,“路德事件”(Causa Lu the ri)也从纯宗教领域转入了宗教政治斗争领域。
马丁·路德否定善功得救论,张扬上帝的恩典和圣经的权威,强调基督代人赎罪和因信称义学说。他也揭露罗马教皇的腐败堕落及其对德意志民族的剥削掠夺,呼吁德意志贵族在组织上、司法和行政管理上摆脱罗马教廷的一切控制。他还取消教会的神圣性,创立邦国教会,号召基督徒服从世俗政府而不要服从错误的教会。路德的宗教—政治主张不仅受到广大民众的拥护,也受到不少诸侯的大力支持。在“激进派宗教改革”(The radicalreformation或Die radikale Reformation)和“普通人革命”(Revolution des Gemeinen Manns)高潮过后,“诸侯宗教改革”(Fürstenreformation)或 “官 厅 宗 教 改 革”(obrigkeitliche Reformation)也广泛开展起来。
一大批皈依了福音教的诸侯自觉承担起邦国宗教领袖职责,进一步将教会事务纳入政府管辖范围。他们选派神学家和法学家进行教会视察,纠正弊端,纯洁教士队伍;没收(或者至少委派官员监控)在神学上已经成为多余之物的教会财产充作俗用;颁布法令,规定教牧制度、教会教义和礼拜仪式,创立宗教统一;设立由法学家和神学家组成的“教会监理会”(Konsistorium)或“教会参事院”(Kirchenrat),处理基督徒婚姻和家庭纠纷事务;建立基督教学校,实行强迫教育,培养知识广博的教师,造就“真基督教徒”;把教会组织成了一个邦国统治机构,将神职人员改造为邦国行政管理人员,使教会生活官僚政治化;加强政治驯化、社会监控以及对行为反常的团体的镇压或者驱逐,打造新型的社会秩序。
为了对抗皇帝和其他反宗教改革势力的镇压,保卫宗教改革的各项成果,福音教诸侯还相互串联,缔结军事同盟,发动和参与宗教—政治战争,力争使福音教成为与天主教并列的合法宗教,使福音教教徒享有与天主教教徒相同的权利。
诸侯宗教改革制止了罗马教廷对神圣罗马帝国的控制和剥削,废除了教会凌驾于国家和民众之上的特权,排除了皇帝或帝国机构向邦国施加压力的可能性,确立了由诸侯和邦国政府决定邦国的宗教信仰、管理和处理宗教事务的制度,促进了邦国的国家化建设。一些管辖区较大、实力较强的邦国,如奥地利(sterreich)、巴伐利亚(Bayern)、萨克森、勃兰登堡(Br and enburg)、汉诺威(Hannover)、符滕姆贝格(Württemberg)和梅克伦堡(Mecklenburg)等,已经发展成为拥有各种各样国家机器和国家主权的独立国家,其统治者也成为精神上和尘世上的双重领袖,为实行邦国君主专制奠定了基础。
但也应当看到,在宗教改革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罗马人皇帝仍是神圣罗马帝国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在国际事务中也继续充当帝国的首席代表者。皇帝的权力虽然受到了限制,但并非绝对的限制。恰恰相反,皇帝还是有一定权威的。在帝国等级会议中,皇帝通过其首席专员,也通过诸侯院中的奥地利公使,自1708年起还通过选侯院中的波希米亚(Bohemia或Bhmen)选侯来代表。皇帝的权威对帝国等级仍有约束力,没有人能够完全摆脱皇权的控制。皇帝也经常利用帝国等级间的矛盾,大搞政治平衡。在帝国乃至欧洲政治事务中,历届出身于哈布斯堡家族的皇帝也因为掌握着帝国境内的最大邦国——奥地利大公国、兼任波希米亚和匈牙利等国国王职务而占有一席重要地位。面临信奉伊斯兰教、以征服欧洲和基督教世界为目标的奥斯曼—土耳其人的入侵,哈布斯堡皇帝仍以欧洲和基督教会保护者的身份,发出抵抗号召,并得到了不少基督教徒的响应!
除此之外,皇帝还拥有一定的保留权,如等级晋升权、豁免准许权和特权授予权等。在如帝国这样的贵族社会中,皇帝提升等级地位的权力尤为重要,即使接纳某人参加帝国等级会议之事需要等级会议开会审批。皇帝可以通过颁布延期偿付法令,减免弱小帝国等级的债务,保护他们免遭债权人追讨。在普遍陷入财政危机的时刻,这一权利也大大有助于提高皇帝的影响力。在与帝国等级进行对抗时,皇帝也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贯彻自己的意志。由于哈布斯堡家族世袭领地现在已经发展成为帝国中最强大的邦国,因此作为该邦君主的皇帝也能够发挥一个强邦君主的作用。只是皇帝欲在帝国层面加强皇权,实行君主专制,建立哈布斯堡王朝一统天下的大帝国的梦想彻底破灭了。皇帝只能与全体帝国等级一起,依靠神圣罗马帝国现有的中央政权机构,勉强维持帝国的运转,以便在相对稳定的帝国框架内维护自己家族和王朝的利益。
与神圣罗马帝国的多民族混杂局面不同,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各个邦国大都是德意志民族的,尽管仅仅由德意志民族中的部分群体所构成。在这些邦国经过宗教改革发展成为拥有国家主权的“独立王国”之后,统一的德意志现代民族国家已经不可能由神圣罗马帝国来创建了,唯一的可能性是由某个或某些德意志邦国来承担这一历史使命。然而这条道路也是十分曲折和漫长的。
一方面,同出身于哈布斯堡家族的皇帝们一样,拥有强势的邦国君主,在扩张自己的邦国、推行专制统治时,最初考虑的主要是统治者家族的利益,而不是德意志民族的利益。当家族和王朝利益与帝国利益或德意志民族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大都不惜牺牲后者保护前者。他们的统治区域虽然不断扩大,但没有一个邦国的疆域能够覆盖整个德意志语言文化圈。另一方面,一些势力较为强大的邦国的扩张方向也脱离了德意志人的核心居住区,转向神圣罗马帝国以外的地区,忙于侵占和吞并非德意志人的、异族和异文化地区,甚或为了满足个人的统治欲望,甘愿充当异国的国君,如奥地利大公经常兼任波希米亚和匈牙利的国王,萨克森选侯和汉诺威选侯后来也分别当上了波兰国王和英国国王。就其统治区域面积的庞大和臣民数量的众多而言,这些邦国君主可谓是真正的大国君主,但在这个大国内,德意志人与非德意志人混杂,根本不存在近代民族国家概念。
邦国君主也大都以承认贵族的地方统治权为诱饵,换取贵族对自己邦国统治权的认可。这样一来,贵族在地方上的支配地位就得到了巩固,其通过剥削农民或农奴而获取的收入也得到了保障,而在贵族放弃了争夺邦国统治权的等级权力之后,邦国君主就可以更加任意地行使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了,只是不能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彻底专制统治。邦国君主管中央,贵族管地方,邦国政治的二元权力结构由此形成。
邦国君主对家族利益的片面追求及其专制统治的不健全,不仅严重伤害了德意志邦国的国家建设,而且大大推迟了德意志国家统一和民族国家建立的时间。直到19世纪60—70年代,普鲁士国家才借助拿破仑战争和解放战争之东风,逐渐发展壮大起来,最终通过首相奥托·冯·俾斯麦(Otto von Bismarck,1815—1898)的“铁血政策”(Blut und Eisen),以排除奥地利的方式,建立起了以普鲁士为核心、多个德意志邦国联合的“小德意志民族国家”,在并非完美的意义上完成了德意志现代民族国家的创建进程。
以上是为“信仰分裂时代”德意志国家历史发展的主要脉络,也是德意志国家相对于同时代的英国和法国而特立独行的一条特殊的从中世纪封建国家转变为现代民族国家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