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环境安全
1.根据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结核分枝杆菌大量活菌操作须在符合生物安全Ⅲ级(BSL-Ⅲ)的环境中进行;对样本检测(包括涂片、显微镜观察、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试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核酸提取等初步检测活动)可以在符合生物安全Ⅱ级(BSL-Ⅱ)的环境中进行。
2.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含防护屏障)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二、组织机构与制度管理
1.实验室所在单位应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法人代表必须为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是生物安全委员会成员。
2.根据本实验室的工作需要、实验室工作类型以及本地的情况,生物安全委员会制订完整的安全政策、安全手册,以及执行安全手册的支持程序、制订意外事故处理方案等,并监督实施。
3.实验室中管理制度必须包括准入制度、个人防护制度、标本接收制度、废弃物处理制度、意外事故处理预案、生物安全培训制度、生物安全自查制度、废弃物处理制度、仪器维护维修制度等。
三、实验室操作
1.实验室应制订各种试验操作和仪器设备操作的标准化操作程序。
2.实验员必须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才能进行试验操作。
3.受过相关培训的实验员操作时,必须符合标准化操作程序。
4.负责生物安全管理的人员,有责任制止不规范操作,以及处理意外事故。
5.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进行实验室操作,实验人员应该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程序进行各项实验室操作。
四、菌种或样本运输安全
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在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时,须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包装、运输、操作、保藏和管理。
五、医疗废弃物处理安全
为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