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1.4 宪法实施取得的巨大成就

如何评价三十多年来宪法实施取得的成就?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考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我们认为,纵观宪法实施的经验,有以下几个巨大成就值得大书特书。

1.4.1 法治国家政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得到确立并稳健运行

考察新中国成立后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前的历史可以发现,我国的政权制度在这个阶段并未真正建立、健全并成功地运转起来。虽然1954年宪法初步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实施不久就遭到了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地方,不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被实际废止了,正常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被彻底破坏,一个被称为“革命委员会”的畸形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在中国运转了相当长时间;而在中央,一个由几人组成的“中央文化革命小组”竟然取代了各类中央政权机关,向全国发号施令达十年之久。

1982年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比较完整地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政权机关的框架。在1979年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并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了“一府两院”,在中央一级,则设立了国家主席和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个制度设计在今天看来似乎理所当然,但是,只有对比“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政权机关被彻底破坏的历史,才能体会到1982年宪法来之不易。实际上,为恢复建立各类国家机关,当时方方面面的阻力和争议都曾发生过,特别是国家主席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两个重要国家机关,更是在激烈的争议甚至怀疑声中设立的。关于国家主席设置的过程,可参见王汉斌访谈录.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96。关于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设置中遇到的争议,可参见陈斯喜,刘松山.宪法确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经过.法学,2001(2).

应当说,新中国成立三十多年后,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政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到1982年宪法才真正确立起来的。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有人可能推崇西方的“三权分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持怀疑态度,但是,绝大多数人还是承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是一个好的政治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历史的经验也表明,一国的政权制度能否实行法治,不在于它是什么样的形式,而在于这个制度能否保证国家的权力掌握于人民手中,并服务于人民。而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恰恰昭示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非其他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这一政治理念。三十多年来,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健全、完善和落实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更应当看到,宪法确立的这一制度的基本框架得到了遵守执行和稳健运行,没有出现大的波折。特别应当看到,这一制度所体现和奉行的人民主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越是得不到很好的实施,人们越是强烈地呼吁认真实施这一制度,这也许才是宪法的作用和动力所在。

1.4.2 推动改革开放事业取得巨大成就

评估宪法的实施状况,首先要抓住宪法的改革精神,以及它在推动改革开放过程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1982年宪法的重要精神就是改革。这个改革首先是政治体制改革。早在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著名讲话中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要“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9.。这一年的9月16日,叶剑英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说,“国家民主化的重大进展和进一步民主化的要求”, “国家领导体制”“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重大改革”, “都没有也不可能在现行宪法中得到反映”,因此,“立即着手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是完全必要的”叶剑英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561.。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两位领导人对修改宪法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果断、精辟、明确和绝不含糊的表述,至今看来都令人耳目一新。在他们和中共中央的推动下,1982年宪法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规定是果断、前瞻的,对诸多重大改革的规定都是十分具体的。它将党的领导由“国家机构”一章写入序言,改变了1975年宪法中党和政权机关不分的规定;如前所述,以明确的任期限制基本结束了国家领导职务的终身制;为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设立了国家主席、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并就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其他方面做出一系列崭新的规定;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事项;赋予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建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宪法的这些规定都是十分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这在1954年宪法后近三十年的历史中都是前所未有的。

1982年宪法不仅为政治体制改革打开了空间,也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整体事业确立了方向和原则,提供了广阔空间。不仅如此,1982年宪法之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宪法的修改,实际都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应运而为的,几次修改宪法为改革开放进一步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现行宪法关于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在几十年的实践中,总体上得到了贯彻落实。改革开放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从根本上说,都是落实宪法的结果,是宪法得到有效实施的充分表现。可以说,没有宪法,就没有改革开放的今天和未来。

1.4.3 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宪法实施了不起的成就。

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一条根本性的标准就是看谁能在这个国家制定规则。建国后相当长的时间,国家和社会办事的准则基本是领导人的意志和党的政策。1954年宪法虽然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这个规定连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很快就被废弃了。到“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泽东的“最高指示”则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准则,其他掌握党和国家权力者的“重要讲话”,也具有了法律效力。“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不短时间内,我们国家基本还是依靠党制定政策和领导人讲话来为社会确定行为标准的。到了1984年的时候,彭真才提出,“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 “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218-219.。而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用这个法律体系与此前的情况对照,就可以体会到几十年来在为国家和社会制定规则方面,中国所发生的沧桑巨变。

这个巨变的根本原因,就是中国成功地实现了制定规则主体的转变,而这个转变又来自1982年宪法的设计。宪法对为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制定规则的主体进行了通盘考虑,确立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建立起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不同渊源的规则体系。按照宪法的规定,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类似性质的组织才能为国家、社会和公民制定行为规则,其他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制定的政策和规则、发表的讲话、做出的批示等,虽然对社会有指引作用,但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一个具有依靠党的政策和领导人的讲话、批示为社会确定行为准则传统的国家,实行这一规则制定权的转变,是极为不易的,1982年宪法对此居功甚伟。

三十多年来,宪法有关国家机关制定规则的规定,得到了充分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的确可以说,宪法实施的方式主要是立法,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的规定积极行使立法权,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4.4 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宪法确立并得到较充分保障

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权得不到任何保障的历史情况,1982年宪法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应当承认,三十多年来,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了较充分的保障和实现,与新中国成立之后到1982年宪法之前相比,是前所未有的进步。现在,有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可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或者还没有相应的立法,但这未必是宪法本身的原因。重要的是,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