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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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前提——法律规范

在司法三段论中,作为大前提的是经过法律解释而确定的、精确化的法律规范。Franz Bydlinski,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und Rechtsbegriff, Wien/New York, Springer-Verlag,1982, S.396.—— [德]Bydlinski

法的获得属于方法问题。[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28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德]魏德士

从前提中得出结论是一个必然的、自发的过程。然而困难在于发现前提,在这里逻辑是不起作用的。[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12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德]齐佩利乌斯

案例

1.“美容失败案”:受害人甲到乙美容院做美容手术,在手术前,乙向甲承诺该手术会达到一定的美容效果,并许诺该美容手术没有任何风险,成功率百分之百。乙在其散发的宣传单上明确承诺,“美容手术确保顾客满意”,“手术不成功包赔损失”。据此,甲同意乙为她做美容手术。美容院便外请一名专家从事手术,结果该手术失败,导致甲面部受损,甲因此承受了极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后甲在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是一种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案件。

2.“汽水瓶爆炸伤人案”:张女士开设了一个小卖部,并与一家饮料公司订立了购买100箱汽水的合同。某天,她在汽水货架上挑选汽水时,手中的玻璃汽水瓶突然发生爆炸,致使其脸部受伤。张女士不仅因此住院2个月,花费医疗费用3万元,还因此误工不能开店长达一年之久。出院后,张女士因为面部留下的伤疤而长期处于心理抑郁状态,造成其严重精神伤害。后张女士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治疗费用3万元,因为误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1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就该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侵权责任法》产生了争议。最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3.“热气球坠落伤人案”:在某公司的开业庆典活动中,庆典现场有一个热气球空中表演设备,热气球下方悬挂有一个可供表演的平台。李某在参加庆典时,因为好奇心,趁专业管理人员上厕所之机,自己解开了拴住热气球的绳索,启动了该设备。在升空20米后,其因操作不慎、气浪泄漏,致使该热气球坠落在地,李某摔成重伤。后李某要求庆典公司和气球制造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个被告认为,这完全是因为原告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

4.“醉酒冻伤案”:甲乙二人是大学同学,很长时间没有见面。2010年8月,甲到外地出差遇见乙,相约晚上一起喝酒叙旧。二人在一酒店从晚上7点一直喝到12点。乙已经醉倒在地。甲因酒量大,神志仍清醒。乙要求甲将其送回家,甲当即让酒店叫来出租车,并将乙送至其家门口,此时,乙清醒过来,对甲说,“已到家,请回吧”。甲将乙扶在门口,然后,乘坐出租车返回酒店。次日,甲得知,乙在家门口醉卧不起,凌晨被发现时已经冻成重伤。后乙的家属起诉甲,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