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线性文化遗产价值评估体系
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关键不仅是要对其价值有较为正确的认知,更要对其价值进行较为准确地评估,只有做到这两点,才能明确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作用,解决现代化进程中,文化遗产遭遇破坏、消失的问题,才能为决策者提供科学的保护方法和合理利用的理由,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005年10月13日,欧洲理事会通过《为了社会的文化遗产价值的框架公约》,文中称文化遗产既作为一种人类发展的资源,对文化多样性的增加、文化间对话的促进,也作为经济发展模式的一部分,给予可持续资源利用的原则。可见,文化遗产的价值是一种具有抽象意义的综合价值,评估涉及的内容复杂,需要运用到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多种学科的理念和方法。线性文化遗产价值的综合性评估,除考虑以文化显著性为主导的必备价值评估之外,还应将遗产的保存现状和管理现状(包括开发利用情况)纳入评估中。
首先是线性文化遗产必备价值的评估,也可以说是自身价值的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文化遗产在历史、艺术、科学、文化等方面的价值认同,并参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评估世界遗产的6条规定(但针对本研究,并不一定苛刻地要求遗产的突出性、杰出性),线性文化遗产必备价值评估主要包括了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五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证实线性遗产形成过程中,文化的意义和文化的重要性对于人类历史曾经的影响和对于未来文化发展的启发。其中历史价值包含时间、空间、历史人物和事件、时代特征等评价要素;艺术价值包含创作水准、审美情趣、时代风格、技艺精湛等评价要素;科学价值包含规划布局、造型建构、设计施工、材料使用等评价要素;社会价值包含情感、教育、传播、记录等评价要素;文化价值包含文化的多样性、延续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评价要素。
其次是线性文化遗产保存现状的评估。评价指标包括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三个部分。其中遗产真实性的评估可参照1994年11月《奈良真实性文件》、2013年版的《操作指南》和2015年版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关于遗产真实性的条款制定评价要素。《奈良真实性文件》提出的“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用途与功能、传统与技术、地点与背景、精神与感情以及其他内在或外在因素”等7个评价因子,迄今是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管理、监测中关于真实性的最核心评价内容。对于遗产完整性的评价,《操作指南》第88条之审查遗产完整性所需满足条件,为评价要素的构成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即:“1)包括所有表现其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必要因素;2)面积足够大,确保能完整地代表体现遗产价值的特色和过程;3)受到发展的负面影响和/或被忽视。”共三方面指标。对于遗产延续性的评价,主要指遗产的价值使用和维系时间的延续性,其评价要素不仅要考虑到线性遗产外观和功能的延续,还要考虑遗产资源的可持续性。
最后是线性文化遗产管理现状的评估。评估指标概括起来指遗产的被管理程度和遗产的安全程度。前者的评价因子包含管理机构对遗产的认识和保护能力;法律法规保障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遗产的展示和利用现状,以及监测和监督等。后者的评价因子包含遗产及其生境受到自然、社会影响的因素;过度开发遗产受到的威胁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