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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性文化遗产的识别
探讨中我们认为线性文化遗产在概念上努力地兼顾着空间、时间和文化因素,各个遗产节点整体的文化功能和价值总和,以及延续至今对线性区域范围内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持续影响力。所以在线性文化遗产的判别标准上应该作出适当的调整。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之缔约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本国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中国为缔约国之一),也就是说线性文化遗产的判别不一定受限于符合公约严格规定的遗产线路标准项目。这种宽容使中国国土上凡承载有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人口的迁移和流动、货物的持续交换、文化的交流和融合,并在时间和空间有一定的连续性,尺度上有一定的长度和宽度的呈线状或链状形态的文化遗产均有了划定在线性文化遗产范畴之内的可能。因此,我们可否在单霁翔对线性文化遗产的生存特征解释基础上,制定较为灵活的动态识别标准,以适合于中、小型及一些特殊的线性文化遗产。当然,即便是对某一线性遗产作出了适当的调整,判别时依然要坚持四个基本准则:线路划时代的重要意义、遗产在可考的时间范畴内具有的历史文化积淀、遗产线路的文化体量、线路承载有重大历史事件发生。也就是说,对于线性文化遗产的识别,可以首先针对最普遍的遗产线路,制定一个统一的、基本的判别标准,然后再根据遗产线路的具体情况,在可控的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但对于文化线路的判别则有所不同,因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化线路宪章》已经提供了统一参考标准,故判别时应严格按照其中条款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