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设计管理计划
设计策划批准后,首先应确定工作分解结构及其编码,这将成为编制设计进度计划、人力资源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设计策划批准后,不仅要制订设计进度计划,还需联合业主、设计单位、设计管理部及其他部门,建立协调程序,编制本项目的设计管理计划。
协调程序需明确EPC总承包商与业主、设计单位、项目部在设计工作方面的关系、联络方式和报告制度。设计工作应按设计计划与采购、施工等进行有序的衔接并处理好接口关系。必要时参与质量检验,进行可施工性分析并满足其要求。
设计管理计划中,除了明确内部和外部接口关系,还需确定设计输入/输出、设计评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管理办法,并建立限额设计和质量保证控制程序。
设计计划作为设计管理计划的重要内容,可联合设计单位共同编制。设计计划编制的依据应包括:
(1)合同文件。
(2)本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3)项目计划。
(4)项目的具体特性。
(5)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公司管理体系的有关要求。
设计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1)设计依据。
(2)设计范围。
(3)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4)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5)标准规范。
(6)质量保证程序和要求。
(7)进度计划和主要控制点。
(8)技术经济要求。
(9)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
(10)与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的接口关系及要求。
设计计划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与要求、相关的质量规定和标准,同时应满足公司的质量方针与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管理体系的要求。
设计进度应符合项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工作的内部逻辑关系及资源分配、外部约束等条件,并应与工程勘察(如有)、采购、施工、试运行等的进度协调。
在设计工作全面展开前,设计单位需召开设计开工会,发布项目设计管理计划,说明设计协调程序、设计任务的范围、内容、目标、实施原则、设计工作计划安排、业主对设计的要求以及工程设计中的特殊规定等,宣布项目设计正式启动。设计开工会应发布或提出如下文件:
(1)项目设计管理计划。
(2)主要的项目设计人员名单。
(3)工程设计统一规定。
根据第5章“项目技术管理”的要求,(扩大)初步设计文件经业主审批确认后,设计管理部需编制项目施工组织总方案中设计相关内容。其中的设计组织与实施可以以上述设计管理计划为基础细化并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