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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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的价值

一、名词解释

1法律价值[2005年真题]

相关试题:法的价值[2002年真题]

答: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的价值关系。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大致包括三种含义:法的目的价值。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所要达到的目标,如自由、正义、秩序、人权、和谐等。法的形式价值。即法自身应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如法律应当逻辑严谨,而不互相矛盾;应当简洁明了,不繁琐隐晦;应当公之于众,而不神秘莫测等。法的评价标准。即法律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如人道主义、现实主义、社会进步、社会主义等。

2法的形式价值

答: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自身在形式上所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法的形式价值是在延伸意义上对法的价值含义的认识,实际是指法的价值功能和属性,服务于法的目的价值的实现。比如,法律应该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应当简洁明了而不应当繁琐隐晦,应当公之于众而不应当神秘莫测等。

3自由

答:自由是人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支配,是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自主安排自己的行为。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自由意味着做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使自由不超出法律的界限。自由在哲学上表现了人与必然的关系,在社会学与政治学上表现了人与社会组织、国家的关系,在法学上表现了人与法律的关系。无论在何种意义上自由都不表明不受限制、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4平等

答:平等,是同等对待的意思。平等有两种类型: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是指不考虑主体本身各种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差别而适用同一评价和处遇标准,也就是无差别对待。实质平等,恰恰是考虑主体本身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各种具体情况与境遇的差别事实,而相应地适用差别性的评价和处遇标准,也就是有差别地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能够得到真正同等的对待。

5人权

答: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内涵上,人权表达了所有的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也表达了所有的人在人格上的绝对尊严的观念。人格的普遍平等和人格的绝对尊严,是人权的两个基本要素。在现代社会的权利体系中,人权具有非常特别的地位,人权的普遍性、基础性、综合性是人权与其他权利相比非同寻常的特点。

6正义

答:正义是在对待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方面的公正、平等和无偏私,即人与人之间同等地、平等地、程度相当地相符。正义往往包含着公正、公平、公道、正当。正义的概念不是永恒的,而是历史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正义观念。正义的概念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有不同的正义观。正义观念归根到底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制约。正义的概念是多元的,从法律和法学的角度来看,人们往往从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以及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等角度来理解正义。

二、简答题

1简述法律对于实现主体自由所具有的意义。[2016年真题]

答:自由在哲学上表现了人与必然的关系。自由是人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支配。在法学上自由表现了人与法律的关系,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自由意味着做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使自由不超出法律的界限。法律对于实现主体自由具有如下重大意义:

(1)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自由的实现所需要的各种现实条件

自由的实现需要物质条件和社会人际条件,这些条件的稳定性需要法律保障。法律通常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其实质是将自由法律化为法律自由。

(2)法律为自由的实现排除主体间的相互强制和伤害

作为法律的目的价值之一的自由所要求的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系统的法律,就是通过排除主体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从而保障自由的真正实现。

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在社会中,由于主体多元和利益矛盾的存在,人们在自由行动方面难免互相冲突和侵犯,难免出现以强凌弱,难免出现人对人的强制与压迫,因此,人们需要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和强制力,确认每个人或组织的自由活动范围,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和侵害。

法律对主体间相互强制与伤害的行为提供救济。当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受到侵害,不可能也不能由各主体自行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

(3)法律为了自由这种目的价值的实现而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对于有关人类整体利益的基本权利,法律禁止放弃。

法律排除对自身自由的滥用,使主体追求实现和保有自身自由的行为严格限定在合乎法理和社会情理的范围之内。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每一个人自由的威胁不仅来源于他人的强制和侵害,也来源于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主体滥用自由同样可以对自己的自由构成损害。

2简述法律在确认和保障主体行为自由时应当遵循的原则。[2012年真题]

答:确认和保障主体行为自由是法律的一项重要的任务,但是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主体最大限度的、广泛的、彼此相容的平等自由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要给予主体尽可能广泛而充分的平等自由;主体之间的这些最广泛而充分的平等自由要彼此相容。

(2)一般不干预原则

只要不存在对人而言是外在于他的对其意志和行为的各种人为限制,即这个人是自由的或者说享受到了实际的自由权利。

(3)有限的积极干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主体的自由体现在具体行为上时,这种行为表征是主体主动而积极的行动,但这种自由行动不一定能够真正实现主体的自由。因此,为了真正实现主体的真正自由,法律必须对主体的自由行为加以积极干预,但这种干预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制。

(4)公共利益干预原则

当个人自由的行使妨碍甚至侵害了公共利益,可以因为公共利益的缘故而对个人自由进行干预并施加相应的限制,但以公共利益干预和限制个人自由并非一个绝对正当的原则,这一原则本身也必须受到限制,即干预和限制个人自由的正当依据的确是没有任何替代方案的公共利益。

3简述法对自由的保障方式和原则。

答:法律对自由的保障重点在于如何防范国家权力对主体的侵害,同时也要防范一般主体对主体自由的侵害,其所采取的基本方式和遵循的原则如下:

(1)法对自由保障的方式

划定国家权力的权限范围,并明确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正当程序。使得国家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正当地行使这些具体程序运作。

确立了国家权力对自由非法侵害时的救济手段与程序。法律明确地规定了国家权力对主体自由进行非法侵害后,主体享有的各种救济手段以及相应的救济程序。

对于自由的主体或者说自由的享有者来说,他们本身也必须承担善待自身和他人自由的责任。

(2)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主体最大限度的、广泛的、彼此相容的平等自由原则。法律要给予主体尽可能广泛而充分的平等自由,主体之间的这些最广泛而充分的平等自由要彼此相容。

一般不干预原则。只要不存在对人而言是外在于他的对其意志和行为的各种人为限制,这个人是自由的或者说享受到了实际的自由权利。

有限的积极干预原则。为了真正实现主体的真正自由,法律必须对主体的自由行为加以积极干预,但这种干预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制。

公共利益干预原则。当个人自由的行使妨碍甚至侵害了公共利益,可以因为公共利益的缘故而对个人自由进行干预并施加相应的限制。

4简述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方式。[2015年真题]

答:法律是通过具体的规范设计和制度安排来确认和保障平等的,从法律技术角度看,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主要有:

(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这个原则性的宣告贯穿于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整个法律体系之中,分层次地多角度地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各个领域和侧面。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在现代社会,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乃是法律的基本特色,这是法律的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法律的实质平等的基本前提,更是区分古代法律或者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性的依据。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这是属于法律的实质平等范畴的内容,是对作为基本法律原则的平等原则的具体化,也是在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这个形式意义的法律平等基础上对于主体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实质平等内涵的具体展开。

5简述平等是法的重要价值。[2000年真题]

答:平等,即同等对待的意思。平等包括形式平等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就是不考虑主体本身各种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差别而适用同一评价和处遇标准,即无差别对待。实质平等,就是考虑主体本身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各种具体情况与境遇的差别事实,而相应地适用差别性的评价和处遇标准,即有差别地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能够得到真正同等的对待。

(1)平等在法律层面包括以下方面: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2)平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定进去,就表明了平等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均将平等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更是将平等具体化到日常生活中去。

(3)现代社会是民主社会,是理性社会,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凌驾于他人之上,平等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失去了平等,我们将会倒退到以前的身份社会,没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正义、自由等其他价值的实现,个人利益也就不会得到保护。

6简述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机制。

答:在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之中,法律遵循着其确认和保障平等的一些基本原则,体现并建构起了其确认和保障平等的整套法律机制。这就是:

(1)法律始终是以确认和保障普遍平等为原则,以特殊平等的确认和保障为补充的。特殊平等,就是需要对某些人的群体或者某些事项做出差别区分并认可这种差别区分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在相同的群体或者事项上实行特殊对待。

(2)法律一般性地赋予主体以普遍平等的法律资格或者法律地位。在这个基本前提之下,现代法律往往又分别给特殊主体有差别的法律资格——在不同群体之间差别对待,而在同一群体之中平等对待。

(3)法律平等地设定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通常把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都转化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并在主体之间做平等的设定;法律还把平等本身也设定为主体的法律权利,把对这种平等的认可和尊重设定为主体的法律义务。

(4)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行为的性质与法律责任的性质相一致、主体法律行为之违法程度与法律责任强度相一致、行为主体责任自负等都体现了法律公平分配法律责任。

7简述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方式。

答: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格的普遍平等和人格的绝对尊严,是人权的两个基本要素。人权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将保护人权作为基本原则固定下来,确认了人权保护的法律地位。

(2)法律及时确认各种人权,从而使停留在应然状态的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提供更为周到的保护。

(3)法律将人权具体化为各种基本权利,建立一个以人权为本源,以具体权利为派生的权利体系,为权利提供系统的保护。

(4)法律为受到侵害的人权提供多种救济途径。人权的法律保护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一个国家的法律状况将直接影响人权的实现程度。

8简述正义的基本分类。

答:正义的概念是多元化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正义做不同的分类:

(1)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

分配正义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活动来分配权利和荣誉。

平均正义则指对任何人都同样对待,平均分配权利。前者强调对同等人同等对待,对不同等的人不同等对待;后者要求对一切人都同等对待。

(2)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

形式正义不管制度是否正义,只关心制度的实现,因而,是一种表面的正义。

具体正义是指对每个人根据其特点在其工作、需要、身份以及法律权利等方面的对待。

(3)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在于通过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安排,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程序正义实际上是一种解决冲突和纠纷时所要遵循的程序标准。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只有遵循正义的程序,才能得到正义的实体;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价值,经过正当程序的审判,尽管处理结果并不一定能实现实体正义,但当事人能接受。

9简述法在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2007年真题]

相关试题:试述对“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的理解。[2008年真题]

答:正义是指在对待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方面的公正、平等和无偏私,即人与人之间同等地、平等地、程度相当地相符。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价值在于实现正义。具体表现为:

(1)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具体内容为:

在法律上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机会和负担,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

在法律上公正地设定本身就体现正义并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目的的一系列紧密联系的各个环节与过程,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程序正义。

对正义的这种保障方式主要是由立法来承担的。

(2)通过法律责任和惩罚机制,具体内容为:

通过对违法矫正和恢复受到违反和侵害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通过法律效果认可机制,对合法行为及其法律效果予以认可,从而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对正义的这两种保障方式是由执法和司法来承担的。

(3)法律通过把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类型纳入法律之内,实行法治化治理,也就是法律性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治理,把正义的基本内涵融灌进这些规范和制度之中,并通过严格的依法办事,从而在整个社会之中全面地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三、论述题

1试论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方面的作用。[2004年真题]

答: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是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

(1)法律在建立秩序方面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社会秩序的建立在很多情况下是要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的。法律建立社会秩序的主要方式大致体现为如下方面:

在事实上,法律的规范和制度设计本身就是在描绘着一个理想的社会所需要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这个蓝图也当然成为某个特定的社会所追求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状态的样本,即该社会建立其社会秩序的标准与参照。

在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首先是通过给社会主体以最大程度的自由和法律权利的赋予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和行为结果上能够彼此协调和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

在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还给予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使赋予主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能够达至平衡的法律义务约束与法律责任负担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2)法律在维护秩序方面的意义

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法律作为国家的重要的统治手段,首先必然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根本利益为核心来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使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合法化、制度化和具体化,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同时,在把阶级矛盾和冲突有效地控制在社会秩序所许可的范围之内的情况下,统治阶级也会适当地甚至最大限度地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和需求的满足,以减少其统治的社会阻力,从而实现对统治秩序的维护。

维护权力运行秩序。权力可以给社会带来利益,但若运用不当,也可能带来危害甚至灾难,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必须建立和维护有效的权力运行秩序。在对权力及其运行进行规范约束和控制方面,法律自身的特征决定它是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维护经济秩序。法律本身就是首先从人们的真实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的规范性需求中产生出来的,法律既产生于一定的经济秩序的内在需求,同时又是一定的经济秩序的体现,法律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体现为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摆脱偶然性与随意性而逐渐地趋于稳定性并获得相应的连续性和可预测性。

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法律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护的常规手段,是通过在各种社会利益及其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产生;法律也明确地规定或者设置了相应的文明的纠纷解决和消解的程序和机制,这种文明的纠纷解决和消解的程序和机制在现代社会也是最权威的纠纷消解手段,也是人类社会长期历史发展的基本经验的总结,更是统治者社会统治和日常治理的经验与智慧的体现。

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法律是具有最权威效力的关于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各种观念与措施的制度表达,也是对侵害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之行为有效、可靠、公正的障碍排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