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
1明代“化外人”犯罪适用《大明律》的原则是( )。[2004年真题]
A.一律适用
B.适用其本国法
C.不适用
D.依被告原则
【答案】A
【解析】唐代《名例律》规定:“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其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大明律·名例律》对“化外人有犯”问题的规定作了重要改变,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明代抛弃了唐律规定的化外人处理原则,化外人犯罪一律适用《大明律》,以便从重打击可能逃脱的严重犯罪。
2明代中央主审机构不是( )。[2014年真题]
A.枢密院
B.大理寺
C.审刑院
D.刑部
【答案】ABC
【解析】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上述三者,合称为“三法司”。刑部因主审判,故由原来的四个司扩充为十三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中央百官与京师地区的案件。
3设立于明代的廷杖制度,监督执行廷杖的是( )。[2010年真题]
A.御史台官员
B.刑部官员
C.锦衣卫
D.宦官
【答案】D
【解析】明代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非法典规定的刑罚)。但比较起来,经常使用廷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司礼监由宦官组成和掌管,即监督执行廷杖的是宦官。
4明代将传统的御史台改为( )。[2000、2002年真题]
A.大理寺
B.刑部
C.法部
D.都察院
【答案】D
【解析】明代把御史台改称都察院,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设立左右都御史及监察御史等官,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都察院附设监狱,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重要案犯。
二、名词解释
1九卿“圆审”[2002、2010、2018年真题]
答:九卿“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或圆审,是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明代会审制度虽然存在着形式主义的缺陷,但对于减少冤假错案仍是有益处的。明代会审分为九卿“圆审”与“三司会审”两种。
2充军刑
答:充军刑是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的一种刑罚种类,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四千里,近至一千里。有的不仅本人终身充军,子孙还要永远充军,直至本犯亲属内勾补尽绝为止。充军原本是死刑代用刑,但后来被随意使用,成为“刑莫惨于此”的酷刑。
3枷号
答:枷号是明代创设的耻辱刑。将犯人在监狱外带枷示众,受尽羞辱和痛苦。刑期有一至三月、半年以至永远枷号不等。枷重二三十斤,最重达到100斤。明武宗时太监刘瑾创设150斤重的大枷,强迫犯人戴枷,不几日即死。枷号到后来不只是耻辱刑,也是一种致命的酷刑。
4廷杖制度
答:廷杖制度,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司礼监由宦官组成和掌管,即监督执行廷杖的是宦官。明代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非法典规定的刑罚)。但比较起来,经常使用廷杖。明太祖死后,“廷杖”之刑被愈益广泛地使用。
5三司会审
答:三司会审始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是由太祖下令“议狱者一归于法司”而得名。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亟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
三、简答题
1《大明律》与《明大诰》所体现的明初“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
答:《大明律》和《明大诰》都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集中体现了统治者“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
(1)《大明律》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把凌迟死刑列入《大明律》,使之超出绞、斩刑之上,成为法定的极刑,用于惩治“谋反”“谋大逆”等危及皇权与封建国家统治的严重社会犯罪,并且还要株连亲属,这比唐律要重得多,体现了明律比唐律“重其所重”的精神。此外,明代为惩治赃吏还采用了“剥皮实草”等非法律规定的残酷死刑,为镇压政敌,还使用了“灭十族”的酷烈死刑。
(2)《明大诰》是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在《明大诰》中,使用墨刑、刖刑、膑刑、宫刑来惩治不法官吏和犯法百姓。更严重者,把数种刑罚结合起来惩治罪犯。明代在“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中改变了以往五刑治罪的传统,成为用刑最为残酷的时期,这是历史的倒退。
2皇权专制与司法制度的变化和厂卫干预司法。
答:封建社会晚期统治阶级统治经验的不断积累,君主专制制度日趋没落而又认为必须强化,致使明代司法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厂卫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时期,太祖后期曾加禁止,但成祖很快恢复,而且建立宦官特务机构东厂,专司“缉访谋逆,大奸恶。”其权超过锦衣卫。明宪宗、武宗时又分别建立西厂、内行厂。内行厂权力又在东、西厂之上。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余万,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
(1)明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①司法机构变化:明代把御史台改称都察院,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设立左右都御史及监察御史等官,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都察院附设监狱,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重要案犯。明代于普通审判机关之外,还建立了特务审判机构,如锦衣卫与东厂、西厂、内行厂等机构,用以维护专制皇权,监视臣民,防范犯罪。
②诉讼制度的变化:明代在涉案主体交叉的案件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同时又规定:“若词讼原告、被告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告官司告理归结”,反映出明代实行被告原则,减少推诿的立法意图。
③会审制度的变化:明代审判制度有重要发展,这集中体现在会官审录制度上。明代会审分为九卿“圆审”与“三司会审”。
④御史监察制度:朱元璋扩大监察机构,并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强化中央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2)厂卫干预司法的具体表现
①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
②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厂卫无需事实根据,仅凭街谈巷议,片纸投入,就可以随意逮捕人犯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