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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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宋元法律制度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

1宋代中央的司法主审机关不是(  )。[2017年真题]

A.刑部

B.大理寺

C.御史台

D.申明亭

【答案】D

【解析】宋代初期在强化专制中央集权中,把司法权一并收归中央,置于皇帝严密监督下。宋朝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唐朝时期的制度,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初为加强皇帝对三大机关司法审判权的制约,又增置审刑院。凡全国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后,复由审刑院详议,奏请皇帝裁决。D项,明代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纠纷,加以调处解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2中国传统法律将有利息的借贷称为(  )。[2006年真题]

A.出举

B.赁庸

C.负债

D.便取

【答案】A

【解析】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还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3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包括(  )。[2005年真题]

A.刑部

B.审刑院

C.三司

D.大理寺

【答案】ABD

【解析】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太祖建隆年间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权集中于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C项,三司不属于宋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4宋代典卖又称为“(  )”。[2001年真题]

A.绝卖

B.活卖

C.赊卖

D.抵押

【答案】B

【解析】在宋代的债法规范中,典卖又称为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如将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出典于人,收取一定典价,在约定期限内原价回赎。典卖是买卖不动产的一种方式。

5《宋刑统》中将动产又分为(  )。[2001年真题]

A.宿藏物

B.阑遗物

C.漂流物

D.田宅

【答案】ABC

【解析】宋时统治者注重对所有权加以保护,所有权已划分为动产所有权(宋称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宋称业主权)。《宋刑统》对动产宿藏物(埋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规定。D项,宋时对不动产(田宅)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都规定要书面立契并取得官府承认,即“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否则,发生纠纷,法律不予保护。

6北宋时期为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  )。[2000年真题]

A.提点刑狱司

B.三司推事

C.三司使

D.察院

【答案】A

【解析】A项,宋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BC两项,三司推事和三司使均是唐代的司法制度,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审理,为“三司使”。

D项,察院属于唐、宋御史台下属机构之一。

7宋朝中央司法机关分别为(  )。[2000年真题]

A.审刑院

B.大理寺

C.刑部

D.御史台

【答案】ABCD

【解析】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太祖建隆年间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权集中于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8元代中央审判机关是(  )。[2007年真题]

A.廷尉

B.刑部

C.御史台

D.行御史台

【答案】B

【解析】由于元代初入中原,缺乏统治经验,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出现了重叠的缺陷。元代设刑部取代宋代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的关系。御史台虽然地位较高,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审判。另外,元代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判。元代中央宗教、军事、行政机关同时行使审判权,造成审判不一与法律适用的混乱。

9元代主要立法包括(  )。[2003年真题]

A.《风宪宏纲》

B.《大元通制》

C.《元典章》

D.《至元新格》

【答案】ABCD

【解析】元代的立法指导思想为:“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沿用本族习惯法。元代的主要立法活动有:《至元新格》的制定。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令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成为元代立国后第一部成文法的汇编。《风宪宏纲》与《元典章》。元仁宗时,“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称之为《风宪宏纲》。英宗时,元代地方政府还编集元初至英宗时期的法律,称之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大元通制》的制定。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英宗以《风宪宏纲》为基础,制定了元代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大元通制》。

10元初将境内居民分为高下四等,分别是(  )。[2001年真题]

A.蒙古人

B.色目人

C.汉人

D.南宋人

【答案】ABC

【解析】元代蒙古贵族领主阶级怀有强烈的民族偏见,公开实行民族歧视政策,使法律带有民族压迫的显著特点。元初把境内居民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为一等,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为二等,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为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与西南各族人民)为四等。

11元代中央主审判的机关有(  )。[2016年真题]

A.廷尉

B.刑部

C.大宗正府

D.枢密院

【答案】BCD

【解析】元代设刑部取代宋代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大宗正府是元代司法机构之一,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的关系,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不受御史台监察,成为蒙古王公垄断的中央审判机构。御史台是监察机构,元代御史制度空前发达,御史台直接在地方设立行御史台,与行枢密院、行中书省并立,元代御史台虽然地位较高,但没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审判。另外,枢密院是五代至元的最高军事机构,元代设枢密院,主管军事机密事务、边地防务、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判。A项,廷尉秦代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二、名词解释

1宋代的折杖法[2017年真题]

答:宋代的折杖法,即把笞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于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颁布,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折杖法”有其优缺点:优点: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缺点:“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因此,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伤害。

2《至元新格》

答:《至元新格》是元代立国后第一部成文法的汇编。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令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成为元代立国后第一部成文法的汇编。

3刺配刑

答:刺配刑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宋太祖初期规定了“刺配刑”,太祖设置此刑,原为宽贷死刑之制,但被后代滥用,既复活肉刑,又没有发配地近远之限,造成了恶劣影响。至神宗时有关刺配的编敕条款已有200条,南宋孝宗时增至570余条。

4翻异别勘制度

答:翻异别勘制度,是指在诉讼中人犯否认供述,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其中,否认供述称为“翻异”;重审称为“别勘”。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翻异别勘制度是宋代的审判制度之一。

5《盗贼重法》

答:《盗贼重法》是北宋时期为惩治盗贼制定的特别法令。北宋中期以后,内外矛盾尖锐,农民起义风起云涌,统治者重新调整法律手段。自仁宗嘉佑年间占年间起制定刑事特别法《重法地法》,严惩“强劫贼盗”。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行《盗贼重法》,划分重法之地,重惩盗贼。

三、简答题

1简述宋代折杖法的原则特点。[2010年真题]

答:宋太祖建隆4年颁布“折杖法”,即把笞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该刑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宋代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即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量刑折抵为杖的刑罚制度。

(2)它改变了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意在笼络人心,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是宋代慎刑思想的体现。

(3)它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因之,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伤害。

2简述宋代的立法活动。[2001年真题]

答:宋代的立法活动主要包括:

(1)《宋刑统》的制定

太祖建隆初年,令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主持修律。至建隆4年(公元963年),《宋刑统》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编敕

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后,凡新帝继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两宋编敕分不同层次,仁宗时律敕并行,其后敕的地位日重。

(3)编例

宋代很重视编纂条例(指挥)和断例工作,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神宗变法期间,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南宋时期高宗颁布《绍兴刑名断例》,北宋哲宗首颁“权宜指挥”,至南宋中期,“指挥”已达数万件之多,其法律地位也日趋重要。

3简述元代主要立法活动。[2002年真题]

答:元代的主要立法活动有:

(1)《至元新格》的制定

元世祖至元28年(公元1291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令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成为元代立国后第一部成文法的汇编。

(2)《风宪宏纲》与《元典章》

元仁宗时,“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称之为《风宪宏纲》。英宗时,元代地方政府还编集元初至英宗时期的法律,称之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这部元代法律汇编,共有60卷10类373目,成为研究元代法制的珍贵资料。

(3)《大元通制》的制定

至治3年(公元1323年),英宗以《风宪宏纲》为基础,制定了元代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大元通制》。这部法典共2539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有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20篇。它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代法制状况。

4简述宋代刑罚的改革。

答:宋代刑罚的改革包括以下内容:

折杖法。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配役。配役是为弥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的弊端,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到非议。

凌迟。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5简述元律中的“四等人”制度与司法中的民族不平等特点。

答:元代蒙古贵族领主阶级怀有强烈的民族偏见,公开实行民族歧视政策,使法律带有民族压迫的显著特点。

(1)元初把境内居民分为高下四等

具体内容为:蒙古族为一等,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为二等,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为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与西南各族人民)为四等。并规定国家机构主要职务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元世祖至元2年(公元1265年)诏令:各路掌正印的达鲁花赤(蒙语音译词,元代官职)必须是蒙古人,汉人只能任总管,回回人可担任同知(副职),且“永为定制”,严防汉族人控制重要权力。

(2)元代同时实行同罪异罚的方针,维护蒙古贵族地主的利益

按元律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只能向所在官府控诉,如违,“严行断罪”。其他族人犯窃盗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但如“蒙古人有犯则不在刺字之条”。在处理杀人罪上也同样如此。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打57下,征罚烧埋银了事;但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处死,还要照付烧埋银。此外,元代还规定了蒙古人其他的法定特权,如犯轻罪不得逮捕,犯死罪才监禁如常法,而且由蒙古官吏审理蒙古人犯罪案件,汉人官吏无权审理。

(3)司法机构各领其事不相统摄

元代设刑部取代宋代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的关系。御史台虽然地位较高,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审判。

另外,元代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判。

(4)蒙古贵族垄断的司法审判制度

元代通过法律确立由蒙古贵族垄断的司法审判制度,用以保障蒙古民族的司法特权。凡中央司法与监督机构,如刑部、御史台、大宗正府等均以蒙古人为正印官,汉人与南人只能充当属官。凡上都与大都属下的蒙古人案件,均由大宗正府处断。地方路、府、州、县都由蒙古人充当达鲁花赤,专理蒙古官吏与普通蒙古族人的案件,因元代自上而下建立由蒙古贵族垄断的司法审判制度,使得蒙古族人,特别是蒙古王公贵族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权,使得蒙古族人犯罪重罪可以轻判,有罪可以不判,从而滋长了元代审判的随意性与擅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