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清代法律制度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
1有关清代秋审,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
A.在紫禁城内审理
B.在天安门附近审理
C.清中叶以后废止了
D.审理的仅仅是京城一地的死刑监候人犯
【答案】B
【解析】ABD三项,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号称“秋谳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所复审的死刑案件按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处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清统治者很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例》,作为进行秋审的基本规范。C项,自顺治十五年即1658年开始执行秋审以来,该制度一直使用并延续到清末法律改革时期,直到1910年法律馆颁布《法院编制法》正式形成四级三审制后,秋审制度才在中国被彻底废除。
2清代中央的司法主审机关不是( )。[2012年真题]
A.大理寺
B.刑部
C.法部
D.大理院
【答案】ACD
【解析】清代仿照明代,建立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构成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这三大司法机构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制约,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央司法体制。具体内容为:①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②大理寺。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③都察院是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ACD三项均不属于清代中央的司法主审机关。
3清代秋审适用的对象包括( )。[2012年真题]
A.充军
B.斩监侯
C.发遣
D.绞监候
【答案】BD
【解析】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又称“秋谳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所复审的死刑案件按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处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清统治者很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例》,作为进行秋审的基本规范。AC两项均不属于清代秋审适用的对象。
4清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 )。[2002、2004、2005年真题]
A.州、县
B.府
C.省按察司
D.总督(巡抚)
【答案】ABCD
【解析】清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总督(及巡抚)、省按察司、府、州(县)四级。州(县)作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案件,徒以上案件上报;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
二、名词解释
1《大清会典》[2013年真题]
答:《大清会典》是清王朝各个时期规范国家机关和官吏活动,提高统治效能的重要统治手段,在管理国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记述了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又称《大清会典》。每部会典体例大致相同,但依据国家机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大清会典》的内容比《唐六典》《大明会典》更为丰富,是清代重要的行政法典。
2《大清律例》[2001年真题]
答:《大清律例》是以明律为蓝本的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部传统法典。乾隆即位,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证、补充,重新编辑和详校定例,并由乾隆皇帝亲自逐条改正,不仅删减了律文,而且增删了条例。至乾隆5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颁布全国。《大清律例》共7篇47卷30门436条,附例1049条,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
3清朝都察院
答:清朝都察院是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清代仿照明代,建立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构成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如刑部、大理寺发生严重错案,可提出纠弹,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秋审
答: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号称“秋谳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所复审的死刑案件按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处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清统治者很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例》,作为进行秋审的基本规范。
5立决和监侯
答:立决是一般罪名,指应该处死者,可判斩立决或绞立决,即在当年的法定执刑期内处死。监侯,是指如罪有可疑,或情有可悯及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较轻的,则判斩监候或绞监候,在监收押,留待来年秋审分别处理。清代律例规定,除凌迟刑外,死刑分斩、绞二种,再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情形。
6发遣刑
答:发遣刑是指将罪犯发往边疆种地当差,或给驻防官兵为奴。康熙年间定有《发遣条例》,使发遣刑制度化。发遣刑重于充军。清代承袭明代规定了笞、杖、徒、流、死法定五刑制度,但在处罚严重罪犯时又使用了一些酷刑,发遣刑是这些酷刑中的一种。
7热审
答: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恤刑”。清中叶以后因意义不大,废止了热审。
8朝审
答: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时间晚于秋审。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9留养承祀
答:留养承祀,是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可以申请“存留(免死)奉亲(扶养父母)”,是否可以留养要奏请皇帝裁决。此处的“亲老丁单”是指犯人的父母老病,又无其他子孙扶养者。留养承祀是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的处理方式之一。
三、简答题
1简述清代立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答:(1)清代立法的主要内容
①《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
清顺治三年(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此后的康熙、雍正朝对大清律进行了一系列的校正、增损和更定工作。乾隆即位,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证、补充,重新编辑和详校定例,定名《大清律例》,刊布全国。
②清代条例的制定
《大清律例》定本以后,律文未再修改,通过条例随时修例补充律文内容的不足。在实际司法活动中,清代审判官员重视律文的基本精神,但在司法操作上更重视条例的指导作用,故条例不但对律文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而且对司法判决也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
③《大清会典》
《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清会典》的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更为丰富,是清代重要的行政法典。
④适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单行法律
制定了《蒙古律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等单行法规,清代还制颁了《理藩院则例》。
(2)清代立法的特点
①实行政治专制与思想高压
大清律所附条例扩大反逆罪的范围,把奏疏不当或触犯圣讳称为“丧心病狂”“妄议朝政”,按大逆定罪处刑;为防止利用宗教或结拜兄弟的形式聚众反抗,专定条例以谋反或谋叛罪行论处。
为强化皇权,防止臣下结党为奸,清律继续沿袭明律中的“奸党”专条,限制八旗诸王与所属官员同外任官拜见往来,内外官员不得交结营私,甚至彼此私通书信、求索借贷,也要交宗人府计赃论处。
清代在实行政治高压政策的同时,在思想方面加强控制,严格管理,严格限制异端邪说,对于有损皇权至高无上和封建正统思想统治地位的思想言论,清律都作为妖书妖言罪论处。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一律处斩。若私存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②维护满族特权地位
清律在继承传统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同时,特别注重维护满族人的特权,以法律形式确认、保护满族的优越地位。在政治上,清代律例保证满人控制国家主要职位,让满人世代作高官。在经济上,法律保障满人(旗人)特殊的经济地位,并给予旗地旗产以特殊的法律保护。在司法上,除宗室贵族可以享受“八议”等特权优待外,一般满人犯法亦由专门设置的司法机关审理。
③限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
清政府为遏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稳固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通过制定律、例,规定严刑峻罚以限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长。主要表现在:a.清初颁布“禁海令”“迁海令”,实行禁海政策,以重刑禁止沿海对外贸易;b.采用法律手段,限制民间工矿业的发展;c.继续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实行重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d.实行冶矿业管制,限制其发展。
2简述清代的司法体制与会审制度。
答:(1)清代的司法体制
①在中央,建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构成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这三大司法机构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制约,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央司法体制。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都察院是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三大司法机构合称为“三法司”,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共同向皇帝负责。
②在地方,司法机关分为总督(及巡抚)、省按察司、府、州(县)四级。州(县)为第一审级,府为第二审级,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
③上级司法机关有权受理上诉案件,审核下级机关的判决。省按察司与督抚有权审理地方官吏犯罪的案件,但督抚对流刑以上案件,只能提出意见,并无最后决定权。只有清代皇帝才拥有死刑的决定权。
(2)清代的会审制度
①九卿会审。会审由九卿会同审问,称为九卿会审。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会审机构会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请皇帝裁决。
②秋审。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所复审的死刑案件按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③朝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时间晚于秋审。
④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恤刑”。清中叶以后因意义不大,废止了热审。
3简述清律的基本内容。
答:清律的基本内容包括:
(1)实施政治专制与思想高压
①实施政治专制。清代统治者面临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异常尖锐复杂的社会,为了有效地进行统治,在优待明代降臣和笼络汉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的同时,大力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压政策。在政治、思想上进行严格的控制,严禁各种异端邪说,严刑镇压带有任何反抗倾向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扩大反逆罪的范围;严禁臣下结党和宦官干政。
②推行思想高压政策。清代在实行政治高压政策的同时,在思想方面加强控制,严格管理,严格限制异端邪说,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一律处斩。若私存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清代统治者以思想言论定罪的另一突出表现就是大兴文字狱。文字狱是指由皇帝直接交办的刑事案件,它以思想言论和文字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以打击异端邪说。
(2)维护满族特权地位
清代是满族贵族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满族成为居于统治地位的民族。因此,清律在继承传统的官僚等级制度的同时,特别注重维护满族人的特权,以法律形式确认、保护满族的优越地位:
①在政治上,清代律例保证满人控制国家主要职位,让满人世代作高官。
②在经济上,法律保障满人(旗人)特殊的经济地位,并给予旗地旗产以特殊的法律保护。
③在司法上,除宗室贵族可以享受“八议”等特权优待外,一般满人犯法亦由专门设置的司法机关审理。
(3)限制民间商事活动的发展
清代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民间传统商事活动得到进一步发展。清政府为有效控制这一发展,稳固传统的农业经济基础,通过制定律、例,规定严刑峻法以限制新的生产关系的生长。主要表现在:
①清初颁布“禁海令”“迁海令”,实行禁海政策,以重刑禁止沿海对外贸易。
②采用法律手段,限制民间工矿业的发展。
③继续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实行重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④实行冶矿业管制,限制其发展。
(4)刑罚制度的变化
清代承袭明代规定了笞、杖、徒、流、死法定五刑制度,但在处罚严重罪犯时又使用了以下酷刑:凌迟刑;立决与监候制度;发遣刑;充军刑;迁徙刑;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