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税收的起源与发展
一、中国税收的起源
我国税收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向奴隶社会的变革时期,形成于奴隶社会晚期向封建社会的变革时期。夏王朝是我国出现最早的奴隶制国家,从夏代开始就有了税收的雏形。
早在夏代,中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品。到了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助”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上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到周代,“助”又演变为“彻”。“彻”是指每个农户耕种土地,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交纳给王室,即“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夏、商、周三朝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还难以严格划分,“贡”“助”“彻”既包含有地租的因素,也具有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二、中国税收的发展
税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奴隶社会的夏“贡”、商“助”、周“彻”,三代不同的赋税形态,反映了税收的发展变化;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中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且“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开创了我国的土地赋税制度。
秦商鞅变法,改革“禄厚而税多”,实行“官属少,征不烦”的官不多、税不重、征不繁的赋税,使秦富强,奠定了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基础;唐代实行“租、庸、调”的均田、均税制度,促进了盛唐的经济发展;中唐时期的“两税法”,将地税、户税和杂税合并为夏秋两季征收,不分主户、客户,同样按贫富等级征收,适应了农民负担能力;明代的“一条鞭法”,地主豪绅兼并土地激烈,农民失地日多,财政枯竭,改革赋、役合一,按亩征税,以银缴纳,简化手续,促进了商品货币的发展,且开创了我国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重大转变;清康熙时期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实现了人丁税、土地税并重为主体的税制向土地税为主体的税制的彻底转变。至此中国封建社会税制发展到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
1840年鸦片战争后,税收制度也深深打上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烙印,其主要特点之一是田赋、工商杂税等旧税与受帝国主义列强控制的关税、为解决财政困难而设的厘金、对鸦片征收的土药税等新税并存,形成一套苛重扰民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税收制度。中华民国统治时期,军阀割据,连年混战;国民党统治时期,内战不断;抗日战争爆发,又陷入长期战争混乱状态。这段时期是我国历史政治最黑暗、经济最困难的时期,也是税收最混乱、赋税最繁重的时代。国民党统治地区,田赋层层加倍征收,四川等地预征多年,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民怨沸腾,不堪重负,讽刺国民党“万税”。
三、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发展与沿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税制主要经历了五次较大规模的改革。
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全面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
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和1973年税制改革。1958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的形势的要求。1973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
第三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
第四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第五次是2001年以后的税制改革。主要包括逐步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如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和屠宰税;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如2001年起开征车辆购置税,2008年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初步实现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2012年起开始在部分城市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等;完善所得税制,如对内外企业所得税实行“两税合并”,先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等;完善财产税制,如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推行房产税试点等。
通过这些改革,中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公平,宏观调控作用增强,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的连年大幅度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