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汽车时代带来的问题
在美国,1900年仅有8000辆汽车,汽车对大多数人来说只是一个传说(hearsay)。1930年是一个拐点,从1920年的9239161辆激增到125531999辆。之后,每年以1000万~2000万辆的基数猛增。到2010年,平均每千人中就有834人拥有登记机动车(registered motor vehicles),加拿大为629人。该比例之高,在美洲居于前列。北美洲的机动车数量占整个美洲的近66%。
虽晚于欧美,也不及日韩,但中国也迎来了汽车时代。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开的统计数据显示,近五年机动车年均增量1500多万辆,驾驶人年均增量2000多万人。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64亿辆,其中汽车1.5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突破3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超过2.46亿人。全国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25辆私家车。驾驶人数量位居世界第一,汽车数量居世界第二位。
汽车时代赋予了“衣食住行”中的“行”更多现代化色彩,人们出行更加便捷,时空距离骤然缩短,出行安全日益突出。可以想见,人的出行,离不开路,更撇不下车,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也就自然不过的了。在美国,每年平均80万起,死亡率比朝鲜战争几乎高出7倍。死亡人数相当于美军两个师(equivalent of two Army divisions of Americans), 比如,1958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达到37000人,受伤1500000人,经济损失5500000000美元。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也跃入汽车时代,人身损害案件飙升,1971年冲到战后的顶点,达12624起。来自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研究表明,全世界每年近124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2000~5000万人遭受非致命损伤。
笔者一直想找却找不到全国每年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总数。2014年,适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10周年,我们从一组报道中发现了这样一组数据,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从2003年的66.7万起下降到2013年的19.8万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从10.4万人,下降到近5年保持在6.3万人左右,重特大交通事故从2004年的55起下降到2013年的16起。上述统计是为彰显成就,显然仅统计了法定要求上报的道路交通事故,而大量频发的、通过自行协商、快处快赔解决的道路交通事故,应该不在统计之列。否则,数量之大,恐难以估算。倘若它们全都涌进法院,法官即便累死,也应接不暇。而且,交通事故的井喷,让城市交通变得更加脆弱,哪怕是一起轻微的刮擦事故,也极易造成拥堵。
如何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如何快速公正地解决事故纠纷,先是美日,后是我们,都成为一个无法回避、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这又是一个宏大的话题。事故纠纷的解决,从价值取向上,不仅包含公正、权利保障,还有交通效率。从涉及领域看,贯穿着技术的、管理的、法律的层面。从法律的视角,又包括刑事的、民事的与行政的责任追究。从过程看,还关涉调查取证、责任认定、保险、调解、诉讼等机制。就笔者所擅长的学科领域,根本无力涉猎这么宽泛的选题,必须小心界定本书的研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