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机制 (部门行政法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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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书关注的问题

本书关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过程,至于刑事责任的精确认定、民事上的定分止争,以及行政违法的处罚,都处于过程的延长线上,是事故处理的结果,属于法律上的精算,这些都不在笔者的关注之列。通过浏览文献,以及与一些交警交谈获悉,保险对交通事故解决影响至深。但本书研究的立场,是为修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所以,本书对保险的探讨,也仅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视野,宏观审视保险的功能,择其关隘,泛泛论及,不求深入。

经过多年制度积累,我国已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基本模式与制度,且行之有效。我们面临的任务不是推倒重来,而是进一步的改善。诚如西方学者所言,“我们的目标应该是,通过尽可能最简洁、最有效率的方式,快速实现公正”(Our goal should be“the speedy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by the simplest and most efficient means possible”)。Cf.Harold F.McNiece &John V.Thornton, “Automobile Accident Prevention and Compensation”(1952)27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613.因此,本书更关注的是,在这个过程之中,哪些机制能够促进事故纠纷公正快捷的解决。文中出现的“交通事故”“事故纠纷”“事故处理”“责任认定”等,均是指道路上发生的,只不过是为了简约,不泛指航空、航海、铁路等上发生的类似现象。特此说明。准确地说,可以引入或者改进哪些机制。当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在酝酿修改之中,上述研究对于推陈出新应该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