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从特权到权利
Edward C.Fisher在1961年写就的专著中,详细考察了汽车自问世以来,挤占着传统路权,与车马、行人发生的冲突。对于这一新生事物,法院最初的态度是抑制。当时汽车设计、质量都不够好,汽车启动噪声大,在泥泞的道路上行驶,飞溅泥沙。法院在判案中要求汽车驾驶人负有很大的注意义务,不得惊扰车马、行人,如有妨碍之虞,要立即停止驾驶。后来才逐渐发展到承认各色人等都有平等使用道路的权利。阿肯色州(Arkansas)最高法院在1911年就认可了“拄着拐杖的乞丐有着与开车的人一样的使用城市街道的权利”(The beggar on his crutches has the same right to the use of the streets of the city as has the man in his automobile)。对于这个观念的转变,Edward C.Fisher评价极高,他说:“二十世纪还远没有踏步向前,直到法院确认了所有人,不论是徒步还是使用合法运输工具,都有着使用街道和公路的平等与互惠权利,除非法规或条例规定,任何人都不具有优于别人的权利。”
路权倒是平等了,但在当时,驾驶汽车却还是少数人的活动。所以,早在20世纪60年代,人们反复被灌输道,“驾驶汽车只是一个特权,不是宪法保护的权利”(driving is a privilege, not a right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现如今,这一论断已一去不复返了。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汽车走入寻常百姓家,它让人们出行更为便利,生活品质极大提升。驾车不再是奢侈,也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成了民生的一部分,也成为一项法律应当保护的公民权利。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汽车智能化的突飞猛进,让色弱、老龄、残疾等驾车门槛不断降低,驾车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