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机制 (部门行政法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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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一)从特权到权利

Edward C.Fisher在1961年写就的专著中,详细考察了汽车自问世以来,挤占着传统路权,与车马、行人发生的冲突。对于这一新生事物,法院最初的态度是抑制。当时汽车设计、质量都不够好,汽车启动噪声大,在泥泞的道路上行驶,飞溅泥沙。法院在判案中要求汽车驾驶人负有很大的注意义务,不得惊扰车马、行人,如有妨碍之虞,要立即停止驾驶。后来才逐渐发展到承认各色人等都有平等使用道路的权利。阿肯色州(Arkansas)最高法院在1911年就认可了“拄着拐杖的乞丐有着与开车的人一样的使用城市街道的权利”(The beggar on his crutches has the same right to the use of the streets of the city as has the man in his automobile)。Cf.Edward C. Fisher, Vehicle Traffic Law, The Traffic Institute Northwestern University,1961, p.11.对于这个观念的转变,Edward C.Fisher评价极高,他说:“二十世纪还远没有踏步向前,直到法院确认了所有人,不论是徒步还是使用合法运输工具,都有着使用街道和公路的平等与互惠权利,除非法规或条例规定,任何人都不具有优于别人的权利。”Cf.Edward C. Fisher, Vehicle Traffic Law, The Traffic Institute Northwestern University,1961, p.10.

路权倒是平等了,但在当时,驾驶汽车却还是少数人的活动。所以,早在20世纪60年代,人们反复被灌输道,“驾驶汽车只是一个特权,不是宪法保护的权利”(driving is a privilege, not a right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Cf.Gerald S.Levin, “Traffic Courts:The Judge's Responsibility”(1960)46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J ournal 146.现如今,这一论断已一去不复返了。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汽车走入寻常百姓家,它让人们出行更为便利,生活品质极大提升。驾车不再是奢侈,也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成了民生的一部分,也成为一项法律应当保护的公民权利。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汽车智能化的突飞猛进,让色弱、老龄、残疾等驾车门槛不断降低,驾车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