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自然资源上的权利结构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在物权领域,我们直接关注的是主体与客体(物)之间的关系,探讨主体对于客体享有何种权利,确定权利内容和边界。当我们说主体对客体享有何种权利时,其实归根究底则还是在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对客体的权利意味着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自由,而权利就意味着正当性,因此这种自由也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必须予以尊重,不得妨碍之。因此,决定在哪些客体上设置哪些权利及这些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很重要的,而这取决于复杂的社会因素。正如论者所言,“客体”概念是和“人”的概念相补充、相对立的。相应的,什么可以作为“客体”,赋予权利主体对隶属于他的权利客体何种权利,权利人和使用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同一客体上是否允许以及允许怎样的多重权利,诸如此类的规定随时空不同而不同。这些规定取决于为社会具体生活条件所规定了的社会环境。自然资源作为人类生活重要的凭借,于是立法者以之为客体设置了各种各样的权利,由这许多权利共同形成了自然资源上的权利结构。
所谓自然资源上的权利结构,是指实证法于自然资源上配置的各种权利相互关联、结合而形成的组织构造。通过讨论自然资源他物权客体,我们知道自然资源在法律上并非混沌不分的一个整体,而是被分割成一个个单独的客体,比如土地、森林、林木、矿产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均为独立的权利客体。前述自然资源他物权的两种类型则是以分类整理、抽象归纳的方式进行论述,而此部分讨论自然资源上的权利结构要从存在于各个独立的自然资源客体上的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视角出发,分析这些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以及结合关系。
(一)自然资源上的物权及其派生关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生产财产、土地财产应当属于社会主义所有权,但个人在全民所有的土地或者合作社使用的土地上享有物上用益权利。这是一种分割所有权理论。我国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上的权利安排可以用这种理论来进行说明。我国学者也提出所谓母权子权理论来对物权之间的派生关系进行说明,定限物权派生于所有权,所有权是定限物权的母权,定限物权是所有权的子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从国家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分割享受了所有权人的部分权能,也即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母权。同样的,海域使用权由国家海域所有权派生,森林、林木使用权由森林、林木所有权派生,采矿权由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取水权由国家水资源所有权派生,捕捞权由国家渔业资源所有权派生,等等。由此可见,针对一个客体所设立的他物权,都是以其上原本的自物权(所有权)为基础而衍生出来,也即分割其权能或者说犹如从母体中脱胎出来而形成。从权能的来源上详加考察,使用型他物权所具有的使用、收益权能来自于所有权原本的使用、收益权能,取得型他物权所具有的处分权能亦来自于所有权本来的处分权能,对于取得权能则需要特别说明。所有权之中并无所谓取得权能,因为所有权人不可能取得自己已经享有所有权之物的所有权,这没有意义。所谓取得型他物权的取得权能实际上就是来源于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或者说基于所有权人的处分意思而取得,所有权人以其处分权能得于其所有之物上设立“取得”这一负担(类似于抵押的负担),这种负担具有对世效力,从而产生所谓取得权能。取得权能的具体作用前已述及,此处不赘。
(二)自然资源上的物权及其结合关系
所谓结合,也即各种独立权利的组合。现实中,人们的活动往往集中于某个领域,并存在一个特定的目的。当单一权利无法实现特定的目的时,多种权利间的配合成为必要,权利组合便作为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而出现。
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使用型他物权与取得型他物权的结合是最重要的权利组合形式。比如在矿业领域,单纯地取得矿业权如探矿权或采矿权是无法实现最终的目的(勘探获取矿产资源的赋存信息或取得矿产品)的。但是矿业权中仅含有地下使用权,并不包括地表的使用权。这一方面意味着矿业许可在产生探矿权或采矿权时,同时须产生地下使用权;另一方面地表的矿地使用权则尚须另外取得,且这种权利的取得对于矿业权的实现也是必要的。此外,在海上勘探开采矿产的场合,还有所谓基于矿业用海而产生的海域使用权。可见,在矿业领域,取得型他物权与使用型他物权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共同服务于矿产资源的勘探或者开采。在捕捞权、狩猎权场合,也存在这样权利的组合,比如捕捞权与水域使用权、狩猎权与土地使用权等。在取水权场合,不存在这样的权利组合,其目的单纯通过取水权的设置即可实现,当然如果因取水而有架设取水装置的必要,需使用土地或者占用水面的,则可能同样会出现权利的组合。
基于上述自然资源他物权之间的种种结合关系,便可以在一个领域中或者围绕特定的目的,对各种在性质上差异较大的权利进行集中的讨论。在自然资源他物权分论部分,将以这种方式作行文上的安排,以免使相互紧密结合的各种权利因体系化而处于分离的状态。为了体系化,本书对纷繁的权利做了分类整理,抽象归纳出某类权利所具有的共同特征。而在对某个现实中的领域进行考察时,我们又不妨将体系中已经各就其位的权利们再重新召集在一起,以便于观察和认识它们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实现特定领域的最终目的的关系。
(三)小结
虽然作为整体的自然资源在法律上被分割得“支离破碎”,但各部分自然资源上设立的各种权利并非彼此毫无联系地存在着。如上所述,自然资源他物权与自然资源所有权之间有子权和母权的关系,前者分享后者的部分权能(如使用权能、处分权能等),也即基于后者而派生出来。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以让我们很好地理解他物权产生的基础和源泉,从而对他物权的权利内容有更准确地把握。另外,除了在同一客体上,自物权和他物权之间有所谓母权和子权这样的派生关系,在不同的自然资源上设立的他物权之间,比如矿区土地上的使用权和土地中矿产资源上的采矿权之间,亦因产业领域的特定目的而结合在一起,出现所谓的权利组合。不同的权利结合在一起,共同服务于实现特定的目的(如取得矿产或者水产),从而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