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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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资源他物权的取得

一、概述

自然资源有限,无法使所有人都能利用之而获得满足。因此,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要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人们必须先取得自然资源他物权。权利取得的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原始取得,即非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独立取得新权利之谓也。继受取得,亦称传来取得,即就他人既存之权利,从而取得之之谓也。取得者既未获取新的权利,故其取得之范围及性质,一以既存者为准。梅仲协:《民法要义》,41~4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任何人不得取得大于其前手之权利的原理在继受取得场合有其适用。继受取得依继受方式不同又有创设继受取得和移转继受取得之分。自然资源他物权的取得同样适用上述关于权利取得方式的分类,以下就据之分析自然资源他物权的取得的一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