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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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1)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搞土地私有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广大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必须长期坚持,绝不能搞土地私有化。在当前,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需要处理好土地集体所有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之间的关系。放活土地经营权,给农民更多的财产权,是当前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有利于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发展规模经济,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但是,放活土地经营权是以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前提,绝不意味着土地的私有化,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把土地所有权完全交给私人。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土地私有化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包括:会使大量贫困农民失去土地,丧失最后一条保障线,加剧农村贫富两极分化;使土地向少数掌握资本的人手中集聚,导致农村经济的资本主义化,瓦解农村社会主义关系;导致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大中城市,引起过度城市化,造成大面积“贫民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增加合理农地非农化的成本和困难,不利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有效推进;造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退化和建设困难,加剧中国粮食风险,无益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1]

(2)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服务于农民群众的物质基础,有利于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共同富裕,是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大局的稳定。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需要因地制宜,多途径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等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的协调带动作用,利用农村的集体土地,通过集体自办、招商引资、能人领办、入股联营等形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增加集体收入;充分利用土地委托流转、承包出租和入股等方式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还需要创新涉农项目扶持方式,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制度措施。政府支持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等项目,要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搞村企合作开发、投资兴建农业产业化基地、开展农产品加工,对其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上给予政策倾斜,同时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还需创新完善农业服务体系,以适应农村经济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的现代化需求,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新模式。

(3)发展新型合作组织。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传统的农业发展方式和农业生产组织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日益错综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农民自身的力量较为薄弱,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必须大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民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按照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在农产品的种植、技术加工、运输、购销、信息等环节开展的互助式合作联盟,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发展社会化生产,以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推进农村农业的现代化。

大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需要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点。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信息、资金、技术、生产资料物资、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服务,促进农业生产在种植、技术服务、生产加工、消费、流通领域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从合作组织形成的方式来看,可以是农民自发组建不同规模的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农村专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在吸收农民入股的基础上发展成合作社;或是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在整合产业链的基础上吸收农户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大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需要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于一般的企业,也不同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它必须通过自身的经济活动为广大成员提供服务,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政府需要对处于创新发展初期的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扶持,促使各类专业合作社稳步发展,不仅要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村地区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与服务、专业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补贴或奖励,还要在农村新型合作组织享受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有的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制度创新层面,也需要对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形式、性质、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等作出规定,使农村新型合作组织有法可依,并可依据法律规定解决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类新问题。


注释

[1] 参见简新华:《中国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创新研究——兼评中国土地私有化》,载《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