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与普遍规范:黑格尔法哲学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意志概念的理论准备

黑格尔的任务需要通过建立意志和规范的关联来完成。哲学史上,对意志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特别是从奥古斯丁开始,意志成了理解、讨论自由和决定论问题的一个关键性概念。人们常把“意志”与“自由”联用,表明前者的自由内涵以及与决定论之间的差别。近代以来,人们常把意志看作是建立社会规范的基础,人们按照意志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意志的规范内涵逐渐凸显。

一 意志概念的一般规定

生活中,人们经常使用意志一词,但往往较少专门对意志概念本身做出定义。其实,严格来说,人们多是在以下两个语境中使用意志概念的。

一方面,人们把意志看作“知、情、意”中的一种,它与知识、情感相对应,侧重表达人的执行能力,如突出某人“意志坚定”。另一方面,意志则强调人的意愿、想实现某种事情的能力,是人的一种意欲,类似于欲望,表达“想”“愿意”的意思。《牛津哲学词典》中对意志的解释是,“意志是欲求某物或让目标实现出来。意志的力量或目标的坚定常被看作是好的,意志的无自制则被看成是弱点”[28]。意志在英语中是“will”,作为名词是指“意志”,而作为动词表达意愿。在德语中是“der Wille”,表示个人的一种愿望和意愿,对应的德语的情态动词“wollen”,表示愿意、意愿。本书讨论的意志主要也指意欲含义上的意志,表达人的意欲。

二 意志概念的自由内涵

在希腊哲学中,意志并不是一个重要概念,甚至在很多文献中并没有意志概念的地位,人们尚未区分出“意志”。希腊哲学经常讨论的是理念、理性、逻各斯,探讨的是形而上学,探讨存在之为存在,却极少讨论“意志”问题。对此策勒尔曾评论道:“希腊人由于他们那明白无误的唯理智论不那么看重意志,在他们的语言中,一个表达意志的词汇也没有。”[29]其实,希腊人不重视意志,也是因为在希腊伦理整体中,没有单个人的地位。直到罗马化时期,伊壁鸠鲁主义才从原子运动的偏移来讨论意志的自由,赋予了意志以自由之特征,这时自由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但到了罗马帝国晚期,“古罗马人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文化特质使他们的伦理观更倾向于对内心安宁的追求,在古罗马人那里,意志已被提到哲学层面上,它总是和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人的心灵的归依、人的精神境界等关涉在一起”[30],这种意志理论又和自然法的普遍精神联系在一起,它和个人自由原则并不合拍。

意志问题首度的深入讨论是在基督教内部,奥古斯丁开始专门论述意志自由,他提出,“人不可能无自由意志而正当地生活,这是上帝之所以赐予它的充分理由。任何人若藉由自由意志犯罪便遭神圣惩罚,这一事实表明自由意志之赐予人,是为了让人能正当地生活,因为若它之赐予既是为了叫人正当生活,又叫人犯罪,这惩罚就是不公义的了”[31]。在奥古斯丁看来,意志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人必然具有意志自由,而非一切都是命定的;如果一切都是命定的,那么世间的罪恶根源就在上帝,而不是在人间,因此,奥古斯丁通过自由意志,说明罪恶之源在人类自己的自由意志。奥古斯丁接着说:“如果我们行事不靠意志,那就无所谓罪恶或善事了,而如果人类没有自由意志,奖惩就都会是不义的了。但是奖惩之中恰恰有正义,既然这是从上帝而来的善。因此,上帝赐予人自由意志是正当的。”[32]奥古斯丁在赋予意志自由的同时也赋予了意志为恶的能力,亚当选择偷吃禁果,就代表了人类对尘世各种欲求的选择,由此远离上帝,意志自由从此带来了恶。世间的恶不是神创造的,而是人的意志自由的结果,恶产生于自由意志。“尽管奥古斯丁在这里主要探讨了自由意志与善行恶行之间的关系,并为上帝赐予人类自由意志的正当性进行了辩护,但他的见解实际上涉及偶然性与自由意志的关系。”[33]

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奥古斯丁对意志问题的论述影响了西方文化主流,人们总把意志与个人自由联系在一起,把意志看作是一种自我选择与决断的能力,看作是人的本质能力,离开意志、离开意志的自由,人将不能成其为一个人。同样,在西方文化传统中,正是因为有了意志自由,人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自由意志的人不是一个完整的人,他将无法获得人的一般地位,当然,没有意志自由的人,也无须对自己行为负责。

三 意志概念的规范内涵

在近代哲学中,意志问题的重要性逐渐凸显,特别体现在近代政治哲学与近代自然法之中。霍布斯认为,国家建立在人们的意志基础上,通过人们意志的一致,才得以建立“利维坦”。在《利维坦》中,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34]。在这里,霍布斯的论述非常明确,契约国家就是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只有通过意志,才能达成契约,而此时的契约无所谓善恶,它只是大家共同意志的产物,国家也是共同意志的产物。“霍布斯坚决认为,主权必须存在于意志之中,这个意志必须是真实的,并且必须把它看成体现或代表社会意志的。”[35]

洛克也主张国家建立在契约基础上,虽然在主权者的权力范围、是否分权等问题上他与霍布斯并不一致,但他始终坚持只有通过契约,才能成立国家,而人们之所以成立政府,“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36]。可见,成立国家、订立契约都是人们意志的产物,是意志的结果,在很多研究者看来,洛克“他无法放弃下面这个主张:让某种东西具有法律地位,一定都是某种意志的产物”[37]。只不过,“洛克引用了比较真实的政治经验,但在逻辑的严密性上远逊于霍布斯”[38]

可见,在近代政治哲学创立之初,哲学家们都不约而同地想到把规范建立在意志基础上,“意志作为政治秩序的来源,是近代政治哲学的特色”[39]。意志的实践维度,为意志参与规范建构打开了方便之门,此后的政治哲学往往都难以离开意志来讨论政治秩序。只是,经验主义基础上的实践意志从属于激情,并无善恶之分,难以保证意志善的属性;而且其出发点是个人的意志,难免主观任意。总之,它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普遍的,国家学说如果仅仅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似乎并不让人满意。

四 意志概念的理性内涵

把意志当作政治规范的起源,毫无疑问是近代哲学的一大特点,但它还不是近代哲学的全部。在近代欧陆哲学中,意志概念还有另一层含义,那就是意志与理性的关系。

在以笛卡尔为代表的欧陆哲学中,曾着重讨论意志的理性维度。近代大陆哲学把意志和理性联系在一起,而且理性优先于意志,笛卡尔就说“理智的认识永远必须先于意志的决定”[40]。斯宾诺莎不满足于笛卡尔的说法,进一步主张理性的优先地位,甚至取消意志的独立地位,主张“意志和理智是统一的”[41],“意志是一个普遍性东西,它是一切观念所共有的”[42],意志要服从于理性的必然性,意志本身具有理性的内涵,它不是单纯的激情和欲望。可见,欧陆哲学关于意志的讨论,主要考虑的是理性对意欲的优先性,要把意志提升到理性的层面,否则很难保证意志的普遍性。但是,欧陆哲学所强调的意志的理性功能并未受到特别的重视,近代哲学还是喜欢在实践意义上讨论意志,把意志作为实践的“推动力”,哲学家们也多在行为、行动的角度论述意志的决定作用、规定作用。某种意义上,意志的理性因素常被忽视,比如较晚的叔本华哲学,强调意志就是生命的本能冲动,并不关心意志与理性的关系。但是,意志的理性维度并未被黑格尔所遗忘,甚至可以说,黑格尔重新拾起意志的理性维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意志的理性与实践。

五 对意志普遍性的进一步探索

在意志的善与普遍问题上,近代思想家们不断探索。有哲学家着重规定意志的善的属性,如卢梭;有哲学家着重规定意志的普遍属性,如康德、费希特。他们的工作卓有成效,但并未最终完结。

卢梭提出“一切行动的本原在于一个自由的存在有其意志,除此以外,就再也找不到其他的解释了。……总之,凡是真正的意志便不能不具有自由”[43]。在此,卢梭的意志自由实际上是为订立社会契约做准备的,“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44],以此来订立社会契约,在这个过程中,“共同体就以这同一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45]。卢梭虽继续以意志为规范的基础,但是已经开始意识到,个人的意志不能成为国家的基础,因此他区分了“公意”和“众意”,“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46]。公意是所有人的意志共同的善的部分,“它是整个社会‘本身’的意志,或者说,它是所有个人的意志,‘只要’他们都谋求共同利益”[47]。公意不可分,是一个整体;众意是一部分人的意志,一部分人的意志不能成为规范的基础。

康德也讨论了法权的基础,认为法权在于意志,康德提出“法则来自意志,准则来自任性”[48]。法则和准则是有区别的,准则是各自行为的规则,法则才是真正普遍的规则,而不是经验性的、个别性的,所以康德主张的普遍的法权法则是“如此外在地行动,使你的任性的自由应用能够与任何人根据一个普遍法则的自由共存”[49]。不仅如此,康德还再进一步论述了意志的普遍性,认为意志就是对经验的剥离,达到形式的完全的自由。在康德看来,纯经验的法权是没有大脑的头颅,“一种纯然经验性的法权是一颗可能很美、只可惜没有脑子的头颅”[50]。法权必须是普遍的,不是经验的。在康德看来,经验的东西无法成为普遍的,因为经验的东西具有或然性,对外界世界也具有依赖性。因此意志必须排除经验性的质料性的东西,否则意志就成了他律。

费希特也在这个角度上讨论法权的基础问题。费希特认为,国家法是个人意志和共同意志统一起来的产物。为此他把国家公民契约分成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公民财产契约”,它规定个人自由的界限,“表现为狭义的民法”[51],在其中个人得享充分的自由而不受干涉。第二个部分是“保护性契约”,在保护性契约中,重在强调国家对个人财产的保护。第三个部分是“结合契约”,结合契约中的人们不是任意选择的,“个人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与这个整体融合在一起”[52]。可见,在费希特这里,同样要限制个人任性选择的意志,而把实体性关系引入其中,让作为规范基础的意志不能仅仅是个人任性的结果。

六 意志概念的小结

意志概念作为重要哲学概念,为黑格尔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意志本身既具有自由内涵,最能体现自由,也是自由的集中说明;同时,意志具有实践规范的内涵,近代实践哲学多以意志为基础来建构秩序,国家是意志的产物;此外,在近代欧陆哲学中,意志还具有理性内涵,意志体现了人的理性能力;在稍晚的实践哲学中,比如康德哲学中,哲学家们还进一步认识到,意志的实践内涵要与理性能力联系在一起,以此实现意志的普遍性。可以说,这些观点深化了对意志概念内涵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构成了黑格尔的理论前提,为黑格尔的理论创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接下来,黑格尔只需顺应时代,对这些概念作出进一步综合,便能实现真正的理论创造,完成他的哲学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