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黑格尔的主要工作
近代政治哲学开始以意志为基础来建构政治规范,但是这一任务并未完成。黑格尔开始对意志概念做出改造,以此来实现普遍规范。那么黑格尔意志概念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基本结构如何,层次如何区分,其独特性何在,这是本节要回答的问题。实际上,黑格尔意志概念内涵丰富,既有不同环节,又有不同维度,只有全面理解意志概念的内涵,才能全面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独特内容。
一 黑格尔的理论任务
黑格尔的任务在于把意志作为规范的基础,通过意志来建立社会规范,同时赋予意志以普遍性和理性,使之能够成为普遍的社会规范。黑格尔通过对近代政治规范的讨论,基本实现了以意志为规范的基础。在以意志作为法的基础这个方面,黑格尔明显受到了近代政治哲学的影响,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多次称赞卢梭以及后来的费希特正确地把“公意”作为国家的基础,是近代了不起的进步。因此可以说,就“意志”的理论来说,黑格尔是吸收了之前思想家的成果,而又对它们进行了进一步的综合与改造。
就此而论,后一项任务——即建立更加普遍的社会规范对于黑格尔来说更为艰难,也更为重要。黑格尔肯定了卢梭、费希特的功绩,认为二者共同把法的基础放在意志之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黑格尔还需要进一步发展意志的普遍性,这样普遍规范才能够实现。黑格尔同样批判意志的主观任性。同样,对于意志这个概念的定义也是如此。在德语中,意志(der Wille)表示个人的一种愿望和意愿,它表达的是主体“wollen”,是和主体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自主性。与它近似的词是“die Willkür”,但是Willkür表达的是任性、独裁。这种任性独裁的意志不是真理性的意志,其实是没有自主性的,由此,黑格尔明确区分了“der Wille”和“die Willkür”,意志虽然也表示意愿性的东西,但它不是一种任意与随便。
当然,不能仅仅通过单词来分析意志的内涵,要进一步认识意志概念,还得深入到近代哲学之中。黑格尔的意志概念受到近代哲学的巨大影响。黑格尔提出只有不依赖于外物,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影响,意志才是自由的。这明显受到了康德的影响。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就是要驱除道德中经验的成分,使道德能够成为普遍的,那里自由就是自律;要通过道德律来说明自由这一事实,自由要通过理性事实来证明,自由意志“不是任何经验性的事实,而是纯粹理性的唯一事实,纯粹理性借此而宣布自己是原始地立法的”[53]。只不过在黑格尔看来,康德的证明是无效的,虽然康德追求的是普遍性,但它是一种无内容的形式,因而失之空洞。在黑格尔看来,有法则存在的地方就有秩序存在,秩序是自由的体现,无条件的自律在落实中可能会成为有条件的,自律无法摆脱相互关系,社会共同行动才能促进自律。黑格尔进而认为“只有在这种时候,就是当意志并不欲望任何另外的、外在的、陌生的东西(因为当它这样欲望时,它是依赖的),而只欲望它自己的时候——欲望那‘意志’的时候,‘意志’才是自由的。绝对的‘意志’就是欲望成为自由的意志。自己欲望自己的意志,乃是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54]。
二 意志的理论与实践维度
在黑格尔看来,意志和思维不是人的两种官能,“思维和意志的区别无非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它们不是两种官能,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55]。意志并不是一种与思维相异的独特的官能,而是一种能把自己转变成定在的特殊的思维方式。
意志与思维的区别仅仅在于实践态度和理论态度的区别。体现理论态度的思维是指在观念中扬弃对象中与主体对立的内容,将对象的感性的东西除去,使之普遍化。而体现实践态度的意志则以思维为起点,它规定自己,从自我自身开始设定差别。意志对主体自身设定的规定和差别首先是一种内在的东西,最初在思维中出现,理论的东西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意志包含着思维。同样,思维也必须以意志为基础和前提。因为“人不可能没有意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思维,因为在思维时他就在活动”[56]。因此,意志与思维并不是分离的,自由意志是思维的自身统一性。
意志离不开思维,“思维是自己本身成为意志的决定者,而且前者始终是后者的实体;以至于没有思维任何意志都是不可能的”[57]。黑格尔的意志是思维自身的统一性,意志与思维不可分离,因此,可以讲,当黑格尔主张法的基础是意志时,实际上他包含着另一层含义——法的基础是理性。黑格尔对其他法学流派的批判也是因为在理性的问题上不能同意这些法学流派。
三 意志概念发展的三个环节
有学者认为:“《法哲学原理》的第5至7节包含了黑格尔对意志概念结构的解释。”[58]在《法哲学原理》的第5节、第6节、第7节,黑格尔概要论述了意志的三个环节,(甲)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的纯反思的要素。(乙)同时,自我就是过渡,即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丙)意志是这两个环节的统一,是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即单一性。[59]
第一个环节是普遍性(Allgemeinheit,Universal)环节,也是抽象的普遍环节,“(甲)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的纯反思的要素。在这种反思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形成的限制,或者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而成为现成的和被规定的内容都消除了。这就是绝对抽象或普遍的那无界限的无限性”[60]。在第一个环节中,意志是自在的、直接的,它具有一种否定的、知性意义上的自由;在黑格尔看来,法国革命的抽象自由也属于这个环节,是一种摆脱一切希求普遍的思维。这种普遍是一般人都会具有的能力,“‘每一个人’都会在自己的自我意识里面找到这种‘从任何一个他可能是的事务当中抽离出来’的能力,同样也会找到一种对某种特定内容‘做出决断’的能力”[61]。此时的自我是空洞没有内容的,“作为一个具有纯粹的自我意识但从另外的方面来说又很空洞的自我,它本身就成了一个新的、纯粹的片面性,也就是说,成了完全有限的无”[62]。
第二个环节是特殊性(Besondeheit,Particular)环节,它“通过把它自身设定为一个特定的东西,自我进入到一般的定在。这就是自我有限性或特殊化的绝对环节”[63]。第二个环节中意志是自为的,同时也是无规定的也就是无限的,但这种无限只是一种可能性,还不是现实的;这个环节的代表是康德和费希特哲学。如果说第一个环节的“我”是“完全有限的无”,它必然趋向真正的无限性,第二个环节的特殊性便被看作是真正的无限,“这些反思不仅驱赶着思想离开现存世界、置身于某种批判性的距离之外,还驱赶着思想在现存世界的所有事物与纯粹反思性的自我之间进行一种独断的、无条件的划分”[64]。
第三个环节是单一性(Einzelnheit,Individual)环节,在单一性环节中,“它设定自己作为它本身否定的东西,即作为被规定的、被限制的东西;它留在自己那里,即留在与自己的统一性和普遍性中”[65]。意志把自在、自为统一到自身,自在自为的意志也就是主观客观的统一。“它一方面是某种特殊而有限的东西,另一方面保留着思维着的、从世界当中抽离出来的自我的‘与自己的同一性和普遍性’。”[66]
意志的第一个环节(Allgemeinheit,简称A)、第二个环节(Besondeheit,简称B)与第三个环节(Einzelnheit,简称E)不是对立的,而是一个整体。A意味着抽象普遍,B意味着特殊性与主观性,A和B都处于抽象阶段。E实现了真正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实现了真正的普遍性。因此,也可以看作是抽象实现了普遍。“‘普遍性’(Allgemeinheit)、‘特殊性’(Besonderheit)和‘单一性’(Einzelheit)是三个方法逻辑和这些纯概念的内在规定,借助于它们,黑格尔完成了正式内容的阐释和所有范畴的产生。”[67]A对应抽象法,是抽象意义上的普遍人格。B对应主体性,是特殊主体内在的回复。E代表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是为伦理。在这发展中,意志扬弃了自身的直接性,再回复到自身,达到普遍性。法哲学内容就是按照意志发展的这三个环节展开的,分别对应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在此意义上,A—B—E分别代表了《法哲学原理》的三部分主体内容,即抽象法—道德—伦理。但需要指出的是,A、B、E三个阶段在每个部分都有体现,在伦理中也包含抽象阶段,在抽象法中也会包含着单一性,A—B—E既代表了《法哲学原理》的逻辑结构,每个部分的内容也按照A—B—E的模式展开。
四 意志的几组概念辨析
1. 单一意志和普遍意志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里,意志具有单一性(Einzelnheit)和普遍性(Allgemeinheit)、特殊性(Besondeheit)的形式。特殊性是主观性环节,一般分歧不大,但由于翻译原因,需要对普遍性和单一性作出说明。
在德语中,Einzelnheit可以对应中文的“单一”和“单个”等不同含义。就第一个含义来讲,是指:理念都是按照普遍性、特殊性、单一性(Einzelnheit)的顺序发展的,比如法哲学第七节“意志是这两个环节的统一,是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即单一性(§7,Der Wille ist die Einheit dieser beiden Momente;——die in sich reflektierte und dadurch zur Allgemeinheit zurückgeführte Besonderheit——Einzelnheit)”[68]。第二个含义是指:单个是特殊的、个人的,普遍是指“意志是普遍的,因为在其中一切限制和特殊单个性都被扬弃了(§24,Er ist allgemein,weil in ihn alle Beschränkung und besondere Einzelnheit aufgehoben ist)”[69],因此,笔者在使用“单一性”时指的是单一性作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同一;而在使用“单个性”时指的是个人的、特殊性。
在德语中,Allgemeinheit字面意思就是普遍,但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它有不同含义,它既是抽象的普遍,也是真正的普遍。在《法哲学原理》的第4节,Allgemeinheit指的是抽象的普遍,是抽象权利,同时也是没有具体内容的普遍,这是其“抽象普遍”之义。而就黑格尔法哲学主旨来讲,黑格尔所追求的普遍不是一种吞噬了特殊的、抽象的普遍,“‘普遍性’(Allgemeinheit)这个词使表象首先见到抽象的和外在的普遍性。但这里它所规定自己的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既不可看作共同性(Gemeinschaftlichkeit)或全体性(Allheit)等反思的普遍性,也不可看做站在单一物之外而与之相对立的普遍性,即抽象的理智的同一性”[70],它是一个全体,包含了特殊性的环节在自身内。因此,在本书中,笔者也将根据不同情境来使用“Allgemeinheit”,或称之为抽象普遍,或直接称普遍,意指真正的普遍性。
黑格尔的意志有单一意志和普遍意志,这并不意味着有两个意志,意志根本上来说是普遍的,“意志是自由的这一命题以及意志自由的性质只有在与整体的联系中才能演绎出来”[71],意志也必须到普遍性中才能实现。在近代,卢梭提出了“公意”和“众意”,认为国家是公意的实现,但是在黑格尔看来卢梭的“公意”(法语volonté générale,general will)还不是普遍意志(universal will),它不能实现普遍性,只是个别意志的代名词。
2. 直接的意志与反思的意志
直接的意志是欲望,是单纯的欲望与激情;反思的意志是意志超越了欲望的直接表达,而进入思想的反思。因而,在黑格尔那里,反思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J. 希布利(J. Sibree)在翻译《历史哲学》时也特地说明“‘意志的自由’这一辞语,照黑格尔的使用法,具有一种內延的意义,必须同通常所谓‘意志的放任’区别清楚。后者不过只是一种易受外在的动机所影响的性质,而前者是‘意志’的绝对的力量,使它能够对抗一切分散的或分化的力量的个性”[72]。“反思的意志则含有两个要素:上述感性的东西和思维的普遍性”[73],只有“反思的意志”才是真实的意志,“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74]。
就意志的纯无规定性来说,它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对象,带来的是抽象的自由与放任;意志的区分是指意志要过渡到具体的事物,“我不光希求而已,而且希求某事物”[75],意志在具体中获得定在。就意志返回自身而言,它是反思的意志,这样的意志才是自由的,也就是从自在(an sich)到了自为(für sich)的自由。黑格尔意志概念既超越了单纯欲望,“一方面,意志明显的不同于欲望在于它对自己提议并靠自身的力量去完成;另一方面,意志就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德性,既不是处于本性也不反对本性,因为黑格尔的‘人的本性’根本上是征服和塑造外在本性的”[76]。
3. 主观意志与客观意志
“subjektiv(主观)”在黑格尔法哲学中有不同含义,从坏的方面讲,主观几乎成为任性的同义词,表明自己的空虚没内容。从好的方面说是自主性,有自主的反思精神。在德语里“主观性的”和“主体性的”是一个词,都是subjektiv,黑格尔自己也说过该词有不同含义。考虑到学界通常以主体性来表达人的主体地位,主观性侧重表达任性与偏好,所以本书以后的行文中,以“主体性”表达主体地位,“主观性”表达任性的含义。因此,一般说来“der subjektive Wille”就有以上两种意思。而像译文“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77]这句的翻译侧重是与“客观性”相对应,本身比较中性,其实仅仅指的是一致的个别性,个别性本身是没有褒贬的,因此译为“主体”“主观”都可以。
客观意志也有不同含义,可以表示一种现实性,国家作为普遍意志,也是客观意志,以客观对抗主观任性。有时侧重表达受到外在制约的、没有自主性的意志。在《小逻辑》中,黑格尔讲到客观性包含不同意思:既指外在事物的意义;也指普遍性和必然性;还包括事物自身、真理之意,即所谓“客观思想”。主观意志需要发展自己,获得规定,成为客观的意志。主观意志成为客观意志也就是单个意志成为普遍意志。
五 完整理解意志概念
黑格尔意志概念内涵丰富,不同角度会带来不同理解,不同维度具有不同内容和特征。这也决定了作为意志概念展开的黑格尔法哲学,其内容展开之后会与其他法哲学具有重要区别。因此讨论黑格尔法哲学,就需要完整把握理解黑格尔的意志概念。
首先是对理性和实践维度的不同理解。在黑格尔看来,理性和实践是一回事,意志既是理性,也是实践。其实,近代法哲学对意志的讨论重在政治实践,重在强调主体自由,但是往往忽视了意志的普遍理性,普遍理性是黑格尔法哲学区别于同时期很多思想家的重要特征,因为在黑格尔看来,别的学说多是抽象主观的,并不具备真正的普遍理性,只有具备普遍性,并在此基础上,引入实践维度,才能形成普遍的社会规范。有了理性之后,意志不再是单纯的冲动和欲望。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在叔本华那里,“意志作为真正的自在之物,实际上是一种原始的独立的东西,所以在自我意识中必然也有一种原始性的,独断独行之感伴随着这里固已被决定的那些意志活动”[78]。其意志就是不可抑制的生命冲动,毫无疑问,这样的意志是不能建立社会规范的。而黑格尔以意志作为法的基础,这就为建立普遍规范打下了基础,因为如果没有理性,必将无法建立普遍规范。
其次是对意志发展环节的不同理解。意志的抽象环节(A)侧重强调法权,强调外在规范;意志的特殊环节(B)侧重强调主体,强调自我决断;而意志的单一环节(E)则侧重强调主客观的统一,强调外在内在的统一,强调外在规范的普遍性。这三个环节存在着有机的关系,如果割裂它们之间的有机关系,而只抓住只言片语、专注某一个环节,往往不能完整理解黑格尔。当前,从不同维度出发,可能得出不同的观点结论,有人读出激进,有人读出保守;有人读出财产保护,有人读出相互承认;有人读出自由,有人读出反对自由。其实,这些都是可以从意志的不同维度推导出来的结论。要充分理解黑格尔法哲学所蕴涵的政治理论,需要从意志出发,了解意志的多维度,了解不同维度的侧重点,这样才能对黑格尔法哲学做出全面评价。
最后,不可把单个意志原则上升为普遍原则。黑格尔主张的作为规范基础的意志不单是单个人的,而是一种普遍的意志,在自由的否定背后,其实是单个意志的放任。单个意志仅从特殊性原则出发,从人的欲望等主观的东西出发,必然不能实现普遍性。黑格尔说:“特殊性本身是没有节制的,没有尺度的,而这种无节制所采取的诸形式本身也是没有尺度的。人通过表象和反思而扩张他的情欲——这些情欲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圈子,像动物的本能那样,——并把情欲导入恶的无限。但是,另一方面,匮乏和贫困也是没有尺度的。这种混乱只有通过有权控制它的国家才能达到调和。”[79]他的解决方法就是既从意志入手,又要扬弃单个意志,建立普遍意志,因为“个体自由的实现在于单个意志的普遍化”[80]。
六 黑格尔的贡献与“秘诀”
1. 自由的学说
自由意志是黑格尔建立自由理论的出发点,是理论的根基,自由意志充分显示了黑格尔法哲学的自由属性,而黑格尔法哲学是对他时代自由的最好诠释。
黑格尔法哲学以意志为基础,最大的贡献就在于牢固地确立了自由,为现代自由做了理论奠基,意志基础上才有真正的自由,对于黑格尔来说,意志不可被强迫,意志必然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是启蒙思想的一个进步,它在社会与道德世界中扮演了核心角色。”[81]只有意志基础上的学说,才是真正的自由的学说,以意志为基础,才能牢固地建立自由。王凤才说:“黑格尔从与康德、费希特一致的前提出发:在现代启蒙条件下,所有法律的或道德的规定性,只有被表达为‘个体自主’(individuelle Autonomie)或‘个体自决’(individuelle Selbstbestimmung)时才是合法的。这样,黑格尔就像康德、费希特一样相信:每个规范的社会正义理论,原则上都必须植根于所有个体自由意志中。”[82]对此,马尔库塞总结道:“法的整个领域,个体的权利,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权利,都产生于并顺从于个体的自由意志。”[83]在这一点上,黑格尔的法哲学显著地体现了近代政治哲学对个体自由的追求。
但是,黑格尔法哲学并未止步于个体自由,而是既探索更高水平的自由,又着眼于自由的规范秩序,这也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贡献。意志自由作为近代哲学重要成果,必须要转化到社会规范中去,成为社会规范的基础,“权利或法律可以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理解为包括意志在一个现实世界中的全部表现”[84]。在这方面,近代政治哲学做了很多工作,黑格尔同样把规范基础建立在意志之上,要把自由意志转变成社会规范的基础。这其中就要使意志成为法的基础,“自由意志可以以一种实际的方式存在下去。这样,自由不但成了希望或者梦想,也成了思想在实践中的实现”[85]。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从其出发点就显示出了根本特征,它以意志为基础,实际上是肯定了近代自由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它通过意志来建立规范,把意志自由转化到法哲学的社会规范之中,使得自由能够真正实现。
2. 黑格尔的“秘诀”
近代政治哲学的大多数思想家都是从意志出发来建立规范的,为什么很多思想家没有成功,黑格尔却能够建立一种普遍的规范?其“秘诀”就在于黑格尔意志概念的独特性。黑格尔的意志概念具有不同的维度和环节,它不是单一维度的意志,具有丰富内容。只有具有丰富全面的内容,才能够肩负建立普遍规范的任务。
黑格尔法哲学的意志概念,既包括实践与理性,也包括抽象(A)、特殊(B)、单一(E)三个环节,这样,黑格尔的意志概念本身就具有了丰富内涵,既可以承载外在规范,又可以体现主体自由,还可以实现二者的统一,这是近代其他哲学家规定意志概念时所不具备的。对此,参照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对三个环节的说明,“概念本身包含下面三个环节:一、普遍性,这是指它在它的规定性里和它自身有自由的等同性。二、特殊性,亦即规定性,在特殊性中,普遍性纯粹不变地继续和它自身相等同。三、单一性(原译为个体性——引者),这是指普遍与特殊两种规定性返回到自身内”[86]。可以得知,意志概念是按照A—B—E的逻辑发展的,是具有环节和内容的,意志本身具有体系性,可以兼容不同的特征使之成为一个环节,这是黑格尔赋予意志概念的独特之处。近代很多政治学说虽然以意志概念为规范的基础,但是这些意志概念不具备环节和内容,最终无法实现普遍规范。黑格尔的殊胜之处就在于他认识到意志概念的不同环节,以不同环节对应规范的不同特征,并把它们最终融为一体,吸收在体系之中。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要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离不开黑格尔的逻辑学,从逻辑学来讨论法哲学,是正当的,也是准确的。